建加气站需要哪些资质

根据国务院颁布燃气管线测绘资质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必须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才能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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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座手续完备的液化天燃气加气站(以下简称液化气站)要经过选址、立项、设计、报建、建设、验收等六个环节,建设前期建设单位需要先向国土资源局申请土地使用证。

以益阳市为例,具体要求如下燃气管线测绘资质

需要的材料燃气管线测绘资质

1、液化石油气经营网点许可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个人身份证明 ;

3、法定代表人、安全管理、送气和抢险人员培训考核合格证书(每个网点至少配备2人);

4、燃气气源供应合同或协议;

5、经营场所证明;

6、经营场所燃气安全管理制度、安全事故抢险预案和网点与燃气企业签定的安全责任书;

7、燃气主管部门对经营场所验收备案资料;

8、法律法规要求的其燃气管线测绘资质他证明文件。

审批条件

1、有稳定并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2、燃气经营网点设置应当符合当地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3、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安全事故抢险预案;

4、有与燃气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本金。有符合燃气经营许可标准要求的消防、安全保护、抢险应急装备器材;

5、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运行和抢险人员经过燃气主管部门的燃气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燃气管线测绘资质他条件。

扩展资料

根据《益阳市Ⅲ级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设置规范》

四、供应站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以下规定:

1、距明火、散发火花地点20m;

2、距重要公共建筑、一类高层民用建筑12m;

3、距民用建筑6m;

4、距主要道路路边8m;

5、距次要道路路边5m。

五、供应站的瓶库宜采用敞开或半敞开式建筑。瓶库内的气瓶应分区存放,即分为实瓶区和空瓶区KYe中国城市燃气协会。

六、 供应站由瓶库和营业室组成的直通式房间,中间应设置不燃烧材料的安全隔离栏,其底部设置高度不应低于0.6m的实体隔离墙。

参考资料来源:西咸网-河南杞县:液化气站乱象丛生 多部门监管形同虚设

参考资料来源:益阳市-益阳市液化石油气经营网点许可证审批事项 办理流程

开天然气加气站需要什么手续?到哪些部门办手续?

上CNG汽车加气站的朋友们及上LNG的,一定不要忙碌上汽车加气站燃气管线测绘资质燃气管线测绘资质!因93号汽油价5元多,而CNG价在5元左右,且况CNG及LNG还有百分之十五的损耗率,合成汽油价基本差不多了!改车的人也越来越少了,可以上LPG还是很合算的。投资少,液化气价格随着汽油价格下降,而下降,它是和汽油成正比的,希望朋友们三思而行。加气站建设办事程序和必要的批准文件(供参考)前期准备向政府有关部门申报加气站工程项目可行性报告和建设方案\x0d\x0a落实土地使用权\x0d\x0a联系气源管道(CNG)、动力、公路接口、水源等有关事宜,联系运输气源(LPG),动力(30KW)以下、水源\x0d\x0a编制加气站建设工程技术方案\x0d\x0a编制工程投资概算\x0d\x0a批复定点\x0d\x0a市政府组织专家召开加气站工程项目评审会,形成会议纪要\x0d\x0a办理劳动保护,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相关的各项手续\x0d\x0a其他有关手续\x0d\x0a向消防局申办建筑工程施工消防方案审核签章手续。\x0d\x0a必备资料:\x0d\x0a经委的定点批复和评审会议纪要\x0d\x0a专用消防报建审批表\x0d\x0a技术设计方案\x0d\x0a由有设计资质单位签章的(含消防设计章)总图、施工图\x0d\x0a向规划局申领选址意见书、工程规划许可证。\x0d\x0a必备资料:\x0d\x0a市经委定点批复和评审会议纪要\x0d\x0a市消防局的初审意见\x0d\x0a国土权属证明或建站土地租赁协议、土地作股证明文件等\x0d\x0a市测绘部门提供有效的地形现状图\x0d\x0a建设项目平面布置总图及施工图\x0d\x0a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表\x0d\x0a向国土部门申报用地范围、建设用地许可证、批准书。\x0d\x0a向建管站报建,办理质检手续,申领施工许可证。\x0d\x0a必备资料:\x0d\x0a市经委定点批复\x0d\x0a市消防局批复\x0d\x0a市规划局颁发的规划许可证\x0d\x0a国土部门的建设用地批准书\x0d\x0a建筑合同\x0d\x0a凭报建手续办理质检手续\x0d\x0a向规划局取得管线规划许可证\x0d\x0a向市政局、交管局、城管局申办城市道路开挖许可证\x0d\x0a必备资料:\x0d\x0a城市道路开挖申请表\x0d\x0a市经委的定点批复和评审会议纪要\x0d\x0a管线(CNG)建设规划红线走廊许可证。在主城区干道开挖,应到市政局、交管局办理相关手续\x0d\x0a竣工验收\x0d\x0a组织相关部门竣工验收,完成竣工验收图\x0d\x0a办理消防、规划、环保、劳动等验收的相关手续\x0d\x0a申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及相关证件\x0d\x0a办理安装资质注册登记证\x0d\x0a组织操作管理人员的资质培训,取得上岗操作证,投入运营

昆明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合理利用地下空间资源,保障地下管线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城市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维护和信息的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地下管线,是指建设于城市地下的给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以及工业等管线、综合管沟及其附属设施。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制定城市地下管线的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第四条 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管线的规划管理和信息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建设的管理和监督。

城市道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占道掘路施工作业的管理。

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机构,各管线权属和使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地下管线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管线权属和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地下管线保护的有关规定,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维护管理,保障城市地下管线安全运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损毁、侵占、破坏和擅自开挖城市地下管线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在城市地下管线的建设和管理中,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第二章 规划管理第七条 城市地下管线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地下管线专项规划,经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城市地下管线专项规划应当预留同期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的发展空间。

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城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将城市地下管线专项、综合规划的控制要求纳入规划内容。第八条 建设工程应当依据地下管线现状资料进行规划设计。无地下管线现状资料的区域,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测绘资质的单位探测查明地下管线分布情况。

与建设项目同步实施的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应当编制地下管线综合设计方案。

在新区建设中,城市主干道的道路或者按照城市规划需要布设主干管线的道路,应当采用综合管沟进行管线建设。

已建成的综合管沟达到满载前,同一条道路不再规划建设同类管线。第九条 新建、改建城市地下管线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与道路同步建设的城市地下管线,应当与道路建设一并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对城市地下管线抢险排危时,可以先行施工,及时修复,同时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并在24小时内补办审批手续。第十条 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通信和110千伏以下等级电力管线应当入地建设;现有架空通信、电力线路应当按照计划或者配合城市建设逐步入地。第十一条 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放线,并到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办理验线手续。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跟踪测量。第十二条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全面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持竣工测量成果入库意见和管线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向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规划核实,未经规划核实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新建、改建房屋建设项目涉及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未经规划核实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的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工程,未经规划核实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审计部门不予审计认定,财政部门不得安排项目决算。第三章 建设管理第十四条 城市地下管线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城市地下管线专项规划组织制定各类管线年度建设计划。第十五条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和技术规范设计横向过街管和接户管,并与主管道同步实施。

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种地下管线应当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工程竣工后5年内不得开挖。第十六条 敷设非金属城市地下管线 ,建设单位应当同步布设地下管线示踪线。

以非开挖方式敷设城市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地面设置永久性标识。

敷设高危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在地面设置永久性安全警示标识。

宁波市燃气管理条例(2020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与使用安全,规范燃气市场经营秩序,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燃气管线测绘资质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和其燃气管线测绘资质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规划和建设,燃气经营和使用,燃气设施保护和燃气燃烧器具管理,燃气安全和应急管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燃气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经营和使用、节能高效的原则。第四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管理工作的领导,将燃气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建立燃气供应保障机制和燃气突发事故应急处置机制。第五条 市燃气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其所属的燃气管理机构按照规定职责承担燃气管理的辅助工作。

区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燃气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职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公安、市场监督管理、交通、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燃气管理工作。第六条 本市鼓励科技创新,加快推广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七条 市、县(市)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专项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燃气主管部门备案。第八条 进行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应当按照市、县(市)燃气专项规划的要求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配套建设的燃气设施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高层住宅、在燃气专项规划范围内新建的住宅小区和需要使用燃气的商业建筑或者公共建筑,应当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

管道燃气设施已覆盖的区域,在住宅小区内不得新建气化站、瓶组站。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市、县(市)燃气专项规划。

对燃气专项规划范围内的燃气工程建设项目,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就燃气工程建设是否符合燃气专项规划征求燃气主管部门的意见;不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规划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就燃气工程建设是否符合燃气专项规划征求燃气主管部门的意见。第十条 燃气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和材料的采购,应当遵循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标准以及技术规范,并依法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确保燃气工程质量和安全。第十一条 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主管部门备案。燃气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敷设地下燃气管道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在覆土前(采用非开挖方式施工的,应当在接驳前)进行跟踪测量、竣工测绘;竣工测绘成果应当在燃气工程竣工后一个月内报测绘主管部门备案,并按照有关规定纳入本市工程管线综合信息平台。第三章 经营与服务第十二条 瓶装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许可证有效期为四年。

管道燃气经营实行特许经营许可证制度。

禁止个人从事管道燃气经营。第十三条 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许可条件:

(一)符合燃气专项规划要求;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五)有健全的经营方案和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燃气管线测绘资质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