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绘公司资质办理条件

测绘公司资质办理需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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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办公场所:各等级测绘资质单位的办公场所:甲级不少于600_,乙级不少于150_,丙级不少于40_,丁级不少于20_。

2、 质量管理:甲级测绘资质单位应当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乙级测绘资质单位应当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或者通过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丙级测绘资质单位应当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考核

3、档案保密:测绘资质单位应当有健全的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和保密制度;设立保密工作机构,配备保密管理人员;确定保密要害部门、部位,明确保密岗位责任,与涉密人员签订保密责任书;测绘成果核心涉密人员应当持有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涉密人员岗位培训证书;建立测绘成果核准、登记、注销、检查、延期使用等管理制度;生产、存储、处理涉密测绘成果档案的设备设施与条件,应当符合国家保密、消防及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4、 人员配备:大部分新资质申请需要配备25名人员,其中包括2名高级工程师,8名中级工程师以及15名初级工程师。

5、仪器设备:按各专业标准核算仪器设备数量时,所有权非本单位的、报废的、检定有效期已过的仪器设备等,均不能计入。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性能指标更优越的仪器设备可以替代某一专业标准所规定的相应仪器设备。

《测绘资质管理办法》

第六条

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二)具有符合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仪器设备和办公场所;

(三)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测绘成果档案管理制度及保密管理制度和条件;

(四)具有与申请从事测绘活动相匹配的测绘业绩和能力(初次申请除外)。

国家对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实行什么管理制度

有法人资格。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例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非法人组织,如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不能申请测绘资质。

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测绘工作科技含量高,一般应当由经过专门教育、技术训练的人员来完成,这是保证测绘生产活动正常进行,保证测量成果符合技术标准的前提条件。

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设施。仪器设备和设施是保证完成测绘任务的必备条件,没有这些条件,不可能完成测绘任务。不同专业范围的测绘工作需要使用不同的仪器设备和设施,如进行大地测量工作,就必须具备相应的卫星定位系统接收机、水准仪、全站仪、重力仪、天文测量设备、基线测量设备等。

扩展资料:

有健全的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 密管理制度以及测绘成果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这里所说的 “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是指测绘单位为保证其施测的测绘成果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满足用户的使用要求,应采取的由管理、技术等各项保障措施构成的有机整体。

这里所说的 “测绘成果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是指测绘单位为保证测绘成果及资料的完整、安全和保守国家秘密,所制定的测绘成果及资料的归档、保管、复制、使用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和采取的相应措施,包括设立档案管理的组织机构,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构建安全的保管场所和保管设备等。

同时,对于测绘单位的具体资质条件,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颁发的 《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测绘单位除了具备法定条件以外,还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依法对测绘资质审批程序作出明确规定。

江苏省测绘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测绘行业的管理,规范测绘市场行为,促进测绘事业发展,根据《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含军事测绘单位从事民用测绘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省测绘管理机构主管全省测绘工作,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职责分工,负责管理本部门的测绘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工作,同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管理本部门的测绘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测量标志保护管理工作。第四条 省测绘管理机构会同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本省行政区域内基础测绘和其他重大测绘项目的规划,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基础测绘的规划,报省测绘管理机构备案后,组织实施。

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编制本部门专业测绘规划,报省测绘管理机构备案后,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把本地区基础测绘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基础测绘的实施经费,由同级人民政府财政列支。第五条 省测绘管理机构会同省土地管理部门编制本省地籍测绘规划,并由省测绘管理机构按照规划组织协调地籍测绘工作。第六条 本省各级行政区域界线的测绘,由省测绘管理机构和省民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测绘工作的领导,鼓励和支持测绘单位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设备,提高测绘科学技术水平。第八条 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测绘提供便利,不得妨碍和阻挠测绘人员依法进行测绘活动。

测绘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秉公执法,不得滥用职权或越权执法。第二章 测绘资质管理第九条 省测绘管理机构负责本省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的管理工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的初审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管辖系统内的测绘单位,在本部门业务范围内承担测绘任务,其测绘资格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由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审查,并报省测绘管理机构备案。第十条 申请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成立的企、事业法人或者独立建制的测绘生产单位。

(二)与所承担测绘项目相适应的,经法定计量单位检定合格的仪器设备和设施。

(三)相应数量的测绘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工人和质量检验人员。

(四)健全的技术、质量和资料管理制度。

(五)测制的测绘成果能达到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标准(含部颁标准、专业标准)。第十一条 《测绘资格证书》分甲、乙、丙、丁四级。甲、乙级测绘资格的标准按照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丙、丁级测绘资格的标准,按照省测绘管理机构的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申请甲级测绘资格的,由省测绘管理机构初审,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评审、发证。申请乙、丙、丁级测绘资格的,由所在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组织初审,报省测绘管理机构评审、发证。第十三条 《测绘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期满3个月前,由省测绘管理机构组织审查和换证工作。

在《测绘资格证书》有效期内,由省测绘管理机构组织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进行年检。第十四条 测绘单位的主要技术力量、仪器设备发生重大变化,需要变更测绘资格等级或业务范围的,应当向省测绘管理机构申报,重新办理测绘资格审查手续。法人代表或单位负责人变动,应当及时向证书批准单位备案。第十五条 测绘资格的审查收费,按照省财政、物价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项目和标准执行。第三章 测绘市场管理第十六条 凡列入国家、省基础测绘计划以及专业测绘计划的年度测绘任务,由编制测绘计划的部门在施测前一个月内将计划安排书面告知省测绘管理机构和测绘项目所在地的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可不再进行测绘任务登记。

测绘单位承接市场测绘项目,应当进行测绘任务登记。施测前由测绘单位根据下列限额分别到省测绘管理机构或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进行测绘任务登记,并报送技术设计书。

(一)省级限额

1.国家四等以上的三角(导线)、水准、重力测量,卫星大地测量。

2.以测绘为目的的航空摄影与遥感。

3.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测绘。

4.100公里以上的线路管线测量。

5.大于以下面积的各类测绘项目:

比例尺 1∶500 1∶1000 1∶2000 1∶5000 1∶10000

面积(平方公里)10 20 30 50 100

6.编制1∶25000以及更小比例尺的地形图,省、市级各种比例尺普通地图、专题地图和地图集。

7.国家和省重点建设工程的测绘项目。

(二)市级限额

1.5秒级平面控制测量,10公里以下的四等水准测量。

2.30公里至100公里的线路管线测量。

3.乡镇级行政区域界线的测绘。

4.以下面积内的各类测绘项目:

比例尺 1∶500 1∶1000 1∶2000 1∶5000 1∶10000

面积(平方公里)3--10 5--20 10--30 25--50 20--100

5.编制县(市)级各种比例尺普通地图、专题地图和地图集。

6.市重点建设工程的测绘项目。

(三)县级限额

1.10秒级平面控制测量。

2.5公里至30公里的线路管线测量。

3.以下面积内的各类测绘项目:

比例尺 1∶500 1∶1000 1∶2000 1∶5000

面积(平方公里)0.1--3 0.25--5 1--10 10--25

专业测绘的管理限额由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的管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促进中外经济、科技的交流与合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以下简称来华测绘),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来华测绘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二)不得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秘密;

(三)不得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安全。第四条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测绘主管部门负责来华测绘的审批。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来华测绘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第五条 来华测绘应当符合测绘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测绘活动中涉及国防和国家其他部门或者行业的国家秘密事项,从其主管部门的国家秘密范围规定。第六条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测绘,必须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依法采取合资、合作的形式(以下简称合资、合作测绘)。

前款所称合资、合作的形式,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规定设立合资、合作企业。

经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开展科技、文化、体育等活动时,需要进行一次性测绘活动的(以下简称一次性测绘),可以不设立合资、合作企业,但是必须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测绘主管部门批准,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测绘人员共同进行。第七条 合资、合作测绘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大地测量;

(二)测绘航空摄影;

(三)行政区域界线测绘;

(四)海洋测绘;

(五)地形图和普通地图编制;

(六)导航电子地图编制;

(七)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测绘活动。第八条 合资、合作测绘应当取得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测绘资质证书》。

合资、合作企业申请测绘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以及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二)符合《测绘资质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

(三)合资、合作企业须中方控股;

(四)已经依法进行企业登记,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第九条 合资、合作企业申请测绘资质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测绘资质管理规定》中要求提供的申请材料;

(二)中方控股的证明文件;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四)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十条 测绘资质许可依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提交申请:合资、合作企业应当分别向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二)初审: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当及时通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初审通知后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三)审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初审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送军队测绘主管部门会同审查,并在接到会同审查意见后8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四)发放证书:审查合格的,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审查不合格的,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第十一条 申请一次性测绘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式三份:

(一)申请表;

(二)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三)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四)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和有关资信证明;

(五)测绘活动的范围、路线、测绘精度及测绘成果形式的说明;

(六)测绘活动时使用的测绘仪器、软件和设备的清单和情况说明;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现有测绘成果不能满足项目需要的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