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麻烦给我一份测绘资质资料吗,谢谢

申请测绘丁级资质需要的。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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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质量检验机构设置、人员配备情况;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丁级测绘单位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

(2)、以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等为主要业务的单位,应当设有相对独立建制的测绘生产机构和主管测绘生产的负责人。

(3)、申请测绘资质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主体资格,依照《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办公场所: 丁级不少于40平方米。

二、测绘成果质量管理制度目录;

丁级测绘资质的业务范围仅限于工程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绘、海洋测绘,且不超过上述范围内的三项业务。

(1)工程测量专业标准:丁级资质测绘单位可从事的测量任务

专业范围:1、控制测量——等级以外。

2、地形测量——1:500比例尺,10km2以下;1:1000比例尺,15 km2以下;1:2000比例尺,20 km2以下。 3、城乡规划定线测量——无限额限制

4、城乡用地测量——无限额限制

5、规划检测测量——建设工程总建筑面积20万 m2以下;国家重点建设工程不得承担。

6、日照测量——不得承担

7、市政工程测量——局部市政工程

8、水利工程测量——一般水渠、农田水利工程。

9、建筑工程测量——7层以下的住宅、高度24m以下的非住宅性质的民用建筑。

10、精密工程测量——不得承担

11、线路工程测量——100km以下

12、地下管线测量——100km以下

13、桥梁测量——不得承担

14、矿山测量——局部矿山测量、巷道测量。

15、隧道测量——不得承担

16、变形(沉降)观测——不得承担

17、形变测量——不得承担

18、竣工测量——相应于上述限额。

(2)地籍测绘专业标准:

1、平面控制测量——等级以下

2、界址测量——1:500比例尺,10km2以下;1:1000比例尺,15 km2以下;1:2000比例尺,20 km2以下。

3、其他地籍要素调查与测量——1:500比例尺,10km2以下;1:1000比例尺,15 km2以下;1:2000比例尺,20 km2以下。

4、地籍图测绘——1:500比例尺,10km2以下;1:1000比例尺,15 km2以下;1:2000比例尺,20 km2以下。

5、面积量算——1:500比例尺,10km2以下;1:1000比例尺,15 km2以下;1:2000比例尺,20 km2以下。

(3)房产测绘专业标准:

1、房产平面控制测量——等级以下

2、房产面积预测算

3、房产面积测算

4、房产要素调查与测量

5、房产变更调查与测量

6、房产图测绘

2-6:规划用地面积在30万m2,规划总建筑面积50万m2以下的居住小区、建筑群体。

(4)海洋测绘专业标准:

1、控制测量——不得承担

2、水深测量——不得承担

3、水文测量——不得承担

4、扫海测量——不得承担

5、海洋磁力测量——不得承担

6、底质测量——不得承担

7、浮泥测量——不得承担

8、水下障碍物探测——不得承担

9、浅地层剖面测量——不得承担

10、水下管线测量——不得承担

11、海岸滩涂地形测量——不得承担

12、海域界线测量——不得承担

13、海图(集、册)编制——不得承担

14、内水航道图编制——不得承担

15、港口与航道工程测量——不得承担

16、海域使用面积测量——只能承担专业范围16。

人员规模:4人(中级1)

仪器设备:2台(5秒级精度以上)的全站仪,1台(S3级精度以上)的水准仪。

三、有关质量管理情况的说明(测绘作业过程中质量控制、检察、验收情况)。

(1)、丁级测绘单位应当通过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考核。

(2)、配备专门的质量检验机构和质检人员:丁级测绘单位配备兼职质检人员。

测绘资质的业务范围包括什么?

国家现行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将测绘资质分为12个专业。不同专业对人员仪器设备有不同水下测绘资质的要求,以丙级工程测量专业为例:

一、通用标准: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丙级测绘单位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水下测绘资质

2、办公场所:丙级不少于80平方米;

3、质量管理:丙级测绘单位应当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或者通过设区的市(州)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丙级测绘单位配备专门质检人员;

4、档案和保密管理:有健全的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保密制度和相应的设施:有明确的保密岗位责任,与涉密人员签订了保密责任书;

5、档案管理考核:丙级测绘单位应当通过设区的市(州)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取得通过考核的证明文件;

6、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是乙、丙、丁级测绘资质审批机关,负责受理、审查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负责受理甲级测绘资质申请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7、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有条件的设区的市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本行政区域内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可以委托有条件的县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本行政区域内丁级测绘资质申请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二、工程测量丙级标准:

6、测绘及相关专业人员:8人(中级3);

7、测绘设备:

(1)GPS接收机3台(5mm+1ppm精度以上);

(2)全站仪3台(其中2秒级精度以上不少于1台);

(3)水准仪2台(S3级精度以上);

(4)A1幅面以上绘图仪1台。

拓展资料

通用标准是指对各专业范围统一适用的标准。

专业标准包括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工程测量、不动产测绘、海洋测绘、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

调整后的地方标准,不得高于本标准的高一等级考核条件,也不得低于本标准的低一等级考核条件,不得修改专业范围及专业子项、考核指标和作业限额,不得突破通用标准的规定。调整后的标准应当报送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备案。

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应当健全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维护机制,实现测绘资质行政许可在线受理和审查,方便管理相对人,提高行政效率,增强管理能力。

初次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的原件扫描件。

参考资料:测绘资质分级标准-百度百科

我国测绘资质的分类和业务范围有哪些

专业标准包括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工程测量、不动产测绘、海洋测绘、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

专业范围及专业子项

1.大地测量

全球导航卫星系统连续运行基准站网位置数据服务是指通过若干全球导航卫星系统连续运行基准站、数据中心及数据通信网络等组成水下测绘资质的系统提供位置数据服务水下测绘资质的活动。全球导航卫星系统(GNSS)包括北斗卫星导航系统、GPS、GLONASS、GALILEO等。

2.测绘航空摄影

一般航摄包含胶片航空摄影、数码航空摄影、机载激光扫描、机载SAR成像。

3.摄影测量与遥感

从事高分辨率卫星影像处理与提供的单位,应当取得摄影测量与遥感内业专业子项的测绘资质。

4.地理信息系统工程

地面移动测量是指利用集成在地面移动载具上的多种传感器,在移动状态下采集各种实景地理空间信息及数据后处理的活动。

5.工程测量

(1)规划测量包含城乡规划定线测量、城乡用地测量、规划检测测量、日照测量。

(2)变形形变与精密测量包含精密工程测量、变形(沉降)观测、形变测量。

(3)线路与桥隧测量包含线路工程测量、桥梁测量、隧道测量。

6.海洋测绘

(1)在内陆江河湖泊等水域从事海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取得海洋测绘专业范围的相应专业子项。

(2)海洋工程测量包含底质测量、浮泥测量、浅地层剖面测量、水下管线测量、港口与航道工程测量。

7.互联网地图服务

(1)互联网地图服务主要包括地理位置定位、地理信息上传标注、地图数据库开发三项内容。通过无线互联网络调用的地图也属于互联网地图服务范畴。

(2)地理位置定位是指将空间坐标与互联网地图相应位置进行匹配,并进行地图可视化表达的服务。

(3)地理信息上传标注是指允许用户在互联网地图上填写其感兴趣的信息并与水下测绘资质他人分享的服务模式。这些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名称、地址、分类、属性、影像、评论等。

(4)地图数据库开发是指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开发互联网地图数据库和有关服务功能,供使用者调用、开发。从功能上包括但不限于地图显示、地图标绘、地图搜索、公交换乘、行车路线、地理编码、逆地理编码等地图服务,从形式上包括但不限于API、Web Service、SDK等各种类型的地图接口调用服务。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6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长江宜宾以下干流河道采砂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维护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和通航安全,根据《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长江水利委员会应当加强对长江采砂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做好有关组织、协调、指导工作,并具体负责省际边界重点河段(名录见附录)采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沿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长江采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第三条 长江采砂规划是长江采砂管理和监督检查的依据。沿江各省、直辖市编制的长江采砂规划实施方案必须符合长江采砂规划的要求。

长江采砂规划的修改,由长江水利委员会根据长江河势变化、河道变迁、砂石补给、环境保护的情况以及管理的需要进行,并严格履行报批手续。

从事以下采砂活动,不受长江采砂规划的限制,但应当按照《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有关法律手续:

(一)整修长江堤防进行吹填固基或者整治长江河道;

(二)整治长江航道。第四条 长江采砂实行总量控制制度。实际审批的年度采砂总量不得超过长江采砂规划确定的年度采砂控制总量。每一可采区实际审批的年度采砂量不得超过该可采区的年度采砂控制量。

长江水利委员会可以依据长江采砂规划,综合河势变化、砂石补给和采砂管理需要等情况,对每一可采区的年度采砂控制量进行调整。第五条 长江水利委员会应当对长江省际边界重点河段范围内可采区河床变化进行监测。沿江各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长江河道可采区河床变化进行监测,并将监测资料报长江水利委员会备案。

对河床变化的监测,应当由具有乙级以上水下测绘资质的单位承担。第六条 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以及河道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为长江宜宾以下干流河道(不含三峡水库库区河道)采砂的禁采期。长江寸滩水文站流量大于25000立方米每秒时,为三峡水库库区河道采砂的禁采期。

沿江各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内长江的水情、工情、汛情、航道变迁和管理等需要,在本办法和长江采砂规划确定的禁采期外延长禁采期限。

沿江各省、直辖市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禁采与解禁时,应当提前通报长江水利委员会。第七条 长江采砂实行可行性论证报告制度。

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按可采区分区进行,由负责管理可采区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长江水利委员会组织编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由申请采砂的单位、个人按照要求自行或者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一)整修长江堤防进行吹填固基或者整治长江河道;

(二)整治长江航道;

(三)吹填造地。第八条 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砂河段河势、河床演变分析报告;

(二)采砂范围图、控制点座标以及现势性强的水下地形图;

(三)采砂对河势、防洪影响的论证分析;

(四)开采总量的可行性分析;

(五)采砂对通航安全影响的论证分析;

(六)采砂对水环境影响的论证分析;

(七)采砂对水上、水下重要设施影响的论证分析;

(八)论证的主要结论。第九条 实施采砂许可制度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鼓励运用市场机制依法组织采砂许可证的发放,增强工作透明度,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政行为。第十条 从事以下采砂活动,由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批:

(一)在省际边界重点河段采砂的;

(二)因整修长江堤防进行吹填固基或者整治长江河道采砂的。

从事前款规定以外的采砂活动,由有关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在省际边界重点河段范围以外,单项工程吹填造地采砂规模为10万吨以上的,有关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前应当征求长江水利委员会的意见。第十一条 根据长江采砂管理工作的需要,调整省际边界重点河段范围时,由长江水利委员会对本办法附录确定的河段提出修订意见,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浙江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的企业资质

我院现有各类资质一览表 序号 证书名称 证书等级 证书编号 承担业务范围 发证单位 1 工程咨询资格证书 1.水电、水利工程

2.水文地质、工程测量、岩土工程

3.市政公用工程-给排水 甲级 工咨甲 水电水利工程:规划咨询、编项目建议书、编制项目可研报告、项目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评估咨询、工程设计、工程项目管理。

水文地质\工程测量\岩土工程:规划咨询、编项目建议书、编制项目可研报告、项目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评估咨询、工程设计。

市政公用工程(给排水):编项目建议书、编制项目可研报告、项目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评估咨询。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建筑、生态建设与环境工程 乙级 工咨甲 建筑:编制项目建议书、编制可研报告、项目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评估咨询;

生态建设与环境工程:规划咨询、编制项目建议书、编制可研报告、项目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评估咨询、工程设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市政公用工程(桥梁、风景园林、道路) 丙级 工咨甲 编制项目建议书、编制可研报告、项目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评估咨询; 2 工程设计证书 电力行业-水力发电、水利行业 甲级 A133011013 电力行业-水力发电专业甲级、水利行业甲级,业务范围和地区规模不受限制 国家

建设部 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环境工程(大气污染防治工程、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水污染防治工程)、市政给水排水 乙级 A233011010 中小型建筑工程项目的主体工程及配套工程设计业务;中型以下规模环境工程(含建构筑物和非标准设备等)专项设计。可以承接市政行业“排水工程”和“环境卫生工程”中小型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及其配套工程的设计业务;中小型以下的给水排水工程。 浙江省

建设厅 3 工程勘察证书(综合类) 甲级 120103-kj 承担工程勘察业务范围和地区不受限制 国家

建设部 4 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

资质证书 甲级 水文证甲字第110302号 水文水资源监测:水文调查,水文测量,水能勘测。水文测报系统工程设计与实施:水文水资源监测设施、传输设施及其附属设施设计与实施。水文分析与计算。水资源调查评价:地表水水资源调查评价,地下水水资源调查评价,水质评价。 国家

水利部 5 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格证书 甲级 水保资证甲字第26号 编制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 国家

水利部 6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

资质证书 甲级 水论证甲字第03303043号 [地表水、浅层地下水、深层承压水、矿泉水、地热水]---[农业、水利、火电、纺织、皮革、造纸、石化、冶金、医药、采掘、建材、木材、食品、机械、建筑业、商饮业、服务业] 国家

水利部 7 测绘资格证书 甲级 甲测资字33001006 甲级[工程测量:控制、地形、市政工程、变形观测、形变、精密工程、水利工程、隧道、桥梁、建筑工程测量] 乙级[大地测量:水准、三角测量;海岸滩涂地形、水下地形、港口与航道工程测量;房产测绘;地籍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建立数据库、建立专业地理信息系统] 国家

测绘局 8 水土保持监测资格证书 甲级 水保监资证甲字第019号 全国范围内承担各类项目水土保持监测 国家

水利部 9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 甲级 甲3 可从事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可以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进行全过程或者若干阶段的管理和服务,不受行政区域限制。 国家

建设部 10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 甲级 甲A 承担各类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进口设备除外)、材料采购招标的代理。 国家

建设部 1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资质证书 乙级 国环评证乙字第2009号 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建材火电;农林水利;社会区域;海洋工程。

环境影响报告表类别:一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12 监理资格等级证书

(水利水电工程) 甲级 水建监资字第19970054号 水利、水电工程监理 国家

水利部 13 浙江省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资格单位 甲级 浙水建[2004]1号文件 浙江省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图文件审查 浙江省

水利厅 14 工程总承包资格证书 水利、水电 甲级 建承甲字 1209号 主行业:水利水电 国家

建设部 建筑 乙级 浙建承 乙字003号 跨行业:建筑 浙江省

建设厅 15 地质灾害

治理工程 勘查 甲级 大、中、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 国家国土资源部 设计 乙级 中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危险性评估 丙级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三级)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16 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 水利水电 甲级 SBJL-04/Y09 水利水电工程设备制造监理、民用建筑工程设备制造监理 浙江省

设备监理协会 民用建筑 乙级 17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安全鉴定单位 二级 水利部水建管[2000]210号批文 承担中型以下(含中型)各类在建工程蓄水安全鉴定工作 国家

水利部 18 试验资质证书 二级 浙水资质第0402号 土工二级 浙江省

水利厅 19 设备监理等级证书 乙级 SJ009 中型金属结构、中型起重设备及发电电气备 国家

水利部 20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专业承包三级 水工建筑物基础处理工程、河湖整治工程、堤防工程、水工大坝工程 浙江省

建设厅 21 大中型水库大坝安全

评价单位 / 承担大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50米以上的中型水库的大坝安全评价。 国家

水利部 22 代建项目资质证书

(水利、水电专业) / 水利水电专业:工程项目全过程管理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 23 浙江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

中介机构 / 浙江省财政支出项目的绩效评价 浙江省

财政厅 24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咨询评估机构 /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和咨询 浙江省

水利厅 25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证书》 / 1、承包境外水利水电工程勘测、咨询、设计和监理项目;

2、上述境外项目所需的设备、材料出口;

3、对外派遣实施上述境外项目所需的劳务人员。 国家

商务部

测绘资质分级

名字即电话,资质参谋王工

简单说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丁级四个级别

每个级别对人员、仪器、办公场所、可作业范围的要求是不同的!

其中乙级、丙级可以直接新注册也可以升级资质

甲级的只能升级!不能新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