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大地测量(含卫星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地图编制、地籍测绘、房产测量、行政区域界线测绘、海洋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以及军事测绘单位从事非军事测绘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省测绘局是省人民政府负责测绘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监督全省测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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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署)、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行政部门(以下称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

省农垦总局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系统有关的测绘工作,并接受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基础测绘经费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国民经济发展需要和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更新周期,对基础测绘成果进行更新。第五条 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建设、水利、能源、交通、通信、资源开发和其他领域的工程测量活动以及房产测量活动实施测量技术规范的监督。第六条 中等以下城市和地方建设项目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涉外测绘项目应当采用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第七条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全省测绘资质审查、发放测绘资质证书和监督管理工作。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取得测绘资质或者执业资格和测绘作业证件。第八条 测绘单位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和借用测绘资质证书。

测绘单位分立、合并或者终止测绘业务,应当在分立、合并、终止后三十日内将测绘资质证书交回颁发证书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第九条 三十万元以上的测绘项目应当实行招投标,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测绘项目除外。第十条 测绘项目发包单位应当将测绘项目发包给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等级的单位承包。测绘项目发包单位不得低于测绘成本价格发包。第十一条 测绘项目不得转包。

经测绘项目发包单位同意的测绘项目可以分包,但是,已经承担分包项目的单位不得再次分包。第十二条 测绘单位在实施测绘项目前,应当向测绘项目所在地的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受理测绘项目登记的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测绘项目登记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取得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建立专题地理信息系统或者区域地理信息系统的,应当向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第十三条 国家和省投资的基础测绘成果应当无偿汇交副本,非基础测绘成果应当汇交目录。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汇交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的单位出具凭证,并在三十日内移交给测绘成果保管单位。第十四条 外国组织或者个人经批准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与我国有关部门、单位合资或者合作完成的测绘成果,中方合资或者合作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全部测绘成果副本,并应当向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测绘成果目录。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成果的管理和利用。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应当首先利用本省已有的测绘成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在对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和建设工程测绘项目批准立项前,应当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有适宜使用的测绘成果,应当充分予以利用。第十六条 除国家规定无偿提供使用的测绘成果外,测绘成果实行有偿使用。测绘成果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与测绘成果保管单位签订使用协议。第十七条 生产、存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基地或者场所,周边五十米范围内不得建造可能影响安全的建筑物或者从事生产经营性活动。第十八条 测绘单位应当接受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测绘成果的质量监督;任何单位不得提供未经质量检查验收或者检查验收不合格的测绘成果。第十九条 编制、出版地图,应当选用当时最新资料作为编制基础,并根据地形、地物变化情况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新。地图内容的表示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测绘资质分级标准

《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办公厅修订发布的标准,重新对测绘资质管理作出政策规定。一、本标准分为通用标准、专业标准两部分。凡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有法人资格,并同时达到通用标准和所申请专业类别的专业标准要求。

取得乙级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应在专业标准规定的作业限制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甲级测绘资质无作业范围限制。

二、申请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的原件扫描件,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一)法人资格证书。

(二)符合专业标准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身份证及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材料,退休的专业技术人员的退休材料和劳务合同;测绘专业技术人员的学历证书和职称证书,测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学历证书或职称证书。

(三)符合专业标准规定的技术装备的所有权材料。

(四)符合通用标准规定的材料。

(五)申请甲级测绘资质的,应当提供符合专业标准规定的测绘业绩材料。

三、对在本标准实施前测绘单位已有的用于申请测绘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在不离开本单位的前提下,实行“老人老办法”,原有专业和职称等级继续有效。没有测绘专业高级职称的注册测绘师可以计入中级测绘专业技术人员。

第一次申请测绘资质,是必须从丁级申请,还是可以直接从丙级或乙级申请

测绘资质分为四个等级超越测绘资质作业的惩罚,分为甲乙丙丁超越测绘资质作业的惩罚,甲级最高超越测绘资质作业的惩罚,丙级最低。测绘资质首次申请认定超越测绘资质作业的惩罚,最高可以从乙级开始(只设置甲级的除外),可以跳过丙丁级。

测绘资质升级,就必须一级一级升,不能从“跳级”。

从事测绘活动的条件?

『壹』 考测量工程师有什么条件和要求

楼上的我补充你的回答你所说的是注册测绘师编辑词条注册测绘师

在具有测绘资质的机构中,从事测绘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有资格考取注册测绘师。英文译为:Registered Surveyor, means a person whose name is on the register of registered professional surveyors established and maintained under section 7 of the Surveyors Registration Ordinance .

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合格,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国家测绘局共同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测绘师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有效。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参加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

(一)取得测绘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测绘业务工作满6年。

(二)取得测绘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测绘业务工作满4年。

(三)取得含测绘类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者测绘类专业研究生班毕业,从事测绘业务工作满3年。

(四)取得测绘类专业硕士学位,从事测绘业务工作满2年。

(五)取得测绘类专业博士学位,从事测绘业务工作满1年。

(六)取得其他理学类或者工学类专业学历或者学位的人员,其从事测绘业务工作年限相应增加2年。

注册测绘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使用注册测绘师称谓;

(二)保管和使用本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测绘师注册证》和执业印章;

(三)在规定的范围内从事测绘执业活动;

(四)接受继续教育;

(五)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规范的行为提出劝告,并向上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六)获得与执业责任相应的劳动报酬;

(七)对侵犯本人执业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

注册测绘师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二)执行测绘技术标准和规范;

(三)履行岗位职责,保证执业活动成果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保守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委托单位的商业、技术秘密;

(五)只受聘于一个有测绘资质的单位执业;

(六)不准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

(七)更新专业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八)完成注册管理机构交办的相关工作。

《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人事部、国家测绘局共同成立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考试办公室,设在国家测绘局),负责考试相关政策研究及考试管理工作。具体考务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负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行政部门和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负责本地区考试工作,并协商确定具体工作的职责分工。

第二条国家测绘局成立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负责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大纲的编写和命题工作,研究建立考试试题库。

第三条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设《测绘综合能力》、《测绘管理与法律法规》、《测绘案例分析》3个科目。考试分3个半天进行。《测绘综合能力》、《测绘管理与法律法规》2个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2.5小时,《测绘案例分析》科目的考试时间为3小时。

第四条参加注册测绘师资格全部(3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参加全部(3个)科目的考试并合格,方可获得注册测绘师资格证书。

第五条对符合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并于2005年12月31日前评聘为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可免试《测绘综合能力》科目,只参加《测绘管理与法律法规》、《测绘案例分析》2个科目的考试。在一个考试年度内,参加前述2个科目考试并合格的人员,方可获得注册测绘师资格证书。

第六条参加考试由本人提出申请,携带所在单位证明及相关材料,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考试管理机构按规定程序和报名条件审核合格后,发给准考证。参加考试人员在准考证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国务院各部门所属单位和中央管理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第七条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考点原则上设在直辖市和省会城市的大、中专院校或者高考定点学校,如确需在其他城市设置,须经人事部和国家测绘局批准。考试日期为每年第三季度。

第八条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工作(包括试题命制与组织管理等)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和参与或者举办与考试内容有关的培训工作。应考人员参加相关培训按照自愿的原则。

第九条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及有关项目的收费标准,须经当地价格行政部门核准,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条考试考务工作应严格执行考试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切实做好试卷命制、印刷、发送过程中的保密工作,遵守保密制度,严防泄密。

第十一条考试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考试工作纪律,认真执行考试回避制度。对违反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

『贰』 测绘师考试的报考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取得测绘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测绘业务工作满回6年可报考答;

取得其他理工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测绘业务工作满8年可报考。取得测绘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测绘业务工作满4年可报考;

取得其他理工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测绘业务工作满6年可报考。

取得含测绘类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者测绘类专业研究生班毕业,从事测绘业务工作满3年可报考;

取得其他理工类专业的双学士学位或者研究生班毕业,从事测绘业务工作满5年可报考。

取得测绘类专业硕士学位,从事测绘业务工作满2年可报考;

取得其他理工类专业硕士学位,从事测绘业务工作满4年可报考。

取得测绘类专业博士学位,从事测绘业务工作满1年;

取得其他理工类专业博士学位,从事测绘业务工作满3年可报考。

拓展资料:

注册测绘师(Registered Surveyor)是指经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测绘师资格证书》,并依法注册后,从事测绘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叁』 测绘这个职业有没有什么资格证书的考试分什么等级

测绘这行业的职业资格证考试有以下级别,以下等级

工程测量员,不动产测绘员,摄影测量员,大地测量员

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

发证是国家地理测绘部发,国网查询

直接报名,国网查询的

以下参考

『肆』 国家对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实行什么管理制度

有法人资格。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例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非法人组织,如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不能申请测绘资质。

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测绘工作科技含量高,一般应当由经过专门教育、技术训练的人员来完成,这是保证测绘生产活动正常进行,保证测量成果符合技术标准的前提条件。

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设施。仪器设备和设施是保证完成测绘任务的必备条件,没有这些条件,不可能完成测绘任务。不同专业范围的测绘工作需要使用不同的仪器设备和设施,如进行大地测量工作,就必须具备相应的卫星定位系统接收机、水准仪、全站仪、重力仪、天文测量设备、基线测量设备等。

(4)从事测绘活动的条件扩展阅读:

有健全的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 密管理制度以及测绘成果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这里所说的 “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是指测绘单位为保证其施测的测绘成果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满足用户的使用要求,应采取的由管理、技术等各项保障措施构成的有机整体。

这里所说的 “测绘成果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是指测绘单位为保证测绘成果及资料的完整、安全和保守国家秘密,所制定的测绘成果及资料的归档、保管、复制、使用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和采取的相应措施,包括设立档案管理的组织机构,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构建安全的保管场所和保管设备等。

同时,对于测绘单位的具体资质条件,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颁发的 《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测绘单位除了具备法定条件以外,还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依法对测绘资质审批程序作出明确规定。

『伍』 从事测绘活动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什么和测绘系统

《测绘法》对测绘与地理信息标准化的规定为从事测绘活动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版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执权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

国家确定大地测量等级和精度以及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的系列和基本精度,家制定工程测量规范和房产测量规范,建立地理信息系统,必须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5)从事测绘活动的条件扩展阅读:

注意事项:

在交通道路上作业时,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必须穿警示服,作业区域必须设置醒目的安全标志。

野外作业:野外作业时,要特别注意熟悉作业环境。进入水沟、坑塘、暗井、、悬崖、草地、沼泽地等地带时,要时刻保持警惕。进户作业时,要先与户主取得联系,以防被狗咬伤及其他伤害事故发生。

在高山或林区作业时,要穿劳保鞋和随身携带蛇药等安全防护用品,掌握自救互救方法。时常与测站保持联系,以防走失和迷失方向。

『陆』 测绘可以自己干吗

自己干是不行复的。

1 如果制你的意思是从法律制度上允许与否,答案是不行。

国家对测绘进行资质管理,必须获得测绘资质的公司才可以从事测绘业务,否则就是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实行测绘资质管理制度。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测绘活动:

(一)有与其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与其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设施;

(三)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四)具备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2 如果你的意思是,自己干从能力,实际操作上行不行,答案也是不行。

当然,现在技术先进了,很多测绘工作是可以一个人操作,比如gps地形测量啥的。可是那多累啊,又孤单,自己一个人扛着仪器设备,走在荒野上,也不安全。

从质量保证的角度上讲,测绘成果检验要求二级检验一级验收,你自己能代替这么多人工作吗,你自己签那么多字吗?

『柒』 承担测绘项目的单位应满足哪些条件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版后,方可从事测绘活动权:(一)有与其从事的

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二)有与其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设施;(三)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四)具备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捌』 测绘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第二章 测绘市场活动当事人条件

第七条抄 进入测绘袭市场承担测绘任务的单位,必须持有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测绘主管部门颁发的《测绘资质证书》,并按资格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作业限额从事测绘活动。

第八条 从事经营性测绘活动的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第九条 测绘事业单位在测绘市场活动中收费的,应当持有物价主管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

第十条 测绘项目委托方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其委托行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单位合资、合作进行测绘活动的,须报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军队测绘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十二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内地从事测绘活动的,依照前条规定进行审批。

『玖』 从事测绘活动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什么和测绘系统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

对测绘成果实行统一的管理。

从事测绘活动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版基准和测绘系统,执行国家权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国家确定大地测量等级和精度以及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的系列和基本精度,国家制定工程测量规范和房产测量规范,建立地理信息系统,必须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9)从事测绘活动的条件扩展阅读:

注意事项:

新时期的测绘新技术在建筑测量中慢慢得以改良,逐渐提高了建筑测量数据的精度,保证了建筑的质量,我国已步入数字化测绘时代,信息化测绘技术有所发展,各项测绘技术的不断精进,有效促进了我国从数字化测绘向信息化测绘的转变。

通过有机结合数据采集与数控绘图仪,构建从外到内的数据收集、数据处理、绘图的自动测图系统,此技术能简易成图,实现图形测绘的自动化,并能搭建专业的数据库和基础地理信息系统,为以后的图形测绘奠定基础。

『拾』 一般人能测绘么

第五章 测绘资质资格

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实行测绘资质管理制度。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测绘活动:

(一)有与其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与其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设施;

(三)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四)具备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测绘资质审查、发放资质证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规定。

军队测绘主管部门负责军事测绘单位的测绘资质审查。

第二十四条 测绘单位不得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或者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并不得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

测绘项目实行承发包的,测绘项目的发包单位不得向不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等级的单位发包或者迫使测绘单位以低于测绘成本承包。

测绘单位不得将承包的测绘项目转包。

第二十五条 从事测绘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六条 测绘人员进行测绘活动时,应当持有测绘作业证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阻挠测绘人员依法进行测绘活动。

第二十七条 测绘单位的资质证书、测绘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证书和测绘人员的测绘作业证件的式样,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施工图及概算设计单位质量不合格造成不良影响的惩罚措施及相关规定是什么?

一是合同

二是

建设工程不良行为处理规定

(建设单位)

一、 房地产开发企业

(一)不良行为内容

1、无开发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等级从事开发经营业务;

2、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

3、开发企业资质年检被确定为限期整改、暂缓办理资质手续;

4、不按规定办理资质变更手续或无正当理由不按期参加资质年检。

5、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未办理变更手续;

6、必须招标的工程规避招标;

7、不依法确定中标人;

8、索贿及与投标单位或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串通,泄露招标投标机密;

9、自行招标活动中有失公正或因失误、失职,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

10、未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许可证》或者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

11、未按核准的施工图纸施工或擅自变更项目性质;

12、不依法办理施工图文件审查或设计文件在施工过程中有重大设计变更,未将变更后的施工图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并获批准擅自施工的;擅自修改设计图纸;

13、开发小区的市政公用设施、环卫设施以及物业管理房屋等公建配套设施未按规定要求配套建设的;

14、未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进行招标,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及工程监理、建筑业施工企业和招标代理、检测试验、工程造价咨询机构;

15、明示或暗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明示或暗示施工企业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降低工程质量;

16、工程交付使用后,因工程质量或被认定未有效履行合同及有关规定引发居民集体投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17、在施工现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强令施工单位危险施工,现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甚至发生伤亡事故或经认定由于管理不善在建设过程中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18、不按合同约定支付施工工程款及工程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检测试验等费用,或违规收取费用;

19、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20、其他影响工程质量、安全以及扰乱建筑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 不良行为处理规定

开发企业有不良行为的,由各职能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

凡实施行政处罚1次的,建设局即记入不良行为档案,列入“黑名单”,取消该开发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开发资格(具体期限另行确定)。

开发企业有不良行为的,在实施行政处罚前,开发企业自行整改到位,未被行政处罚,但记入不良行为档案2次以上(含2次)的列入“黑名单”,取消该企业一定期限内开发资格。

二、 其它建设单位

(一) 不良行为内容

1、不依法办理施工图文件审查或设计文件在施工过程中有重大设计变更,未将变更后的施工图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并获批准擅自施工的;擅自修改设计图纸;

2、必须招标的工程规避招标;

3、不依法确定中标人;

4、索贿、受贿及与投标单位或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串通,泄露招标投标机密;

5、自行招标活动中有失公正或因失误、失职,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

6、不具备自行办理招标条件而自行招标;

7、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

8、应公开招标工程未经有权部门批准擅自不公开招标;

9、不依法依规组织评标委员会;

10、不依法依规与中标人签定书面合同,或不按规定进行合同备案;

11、与施工单位签订“阴阳合同”;

12、未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进行招标,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及工程监理、建筑业施工企业和招标代理、检测试验、工程造价咨询机构;

13、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

14、骗取、伪造或涂改施工许可证;

15、将工程肢解发包或违规指定发包;

16、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经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

17、不按合同约定支付施工工程款及工程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检测试验等费用,或违规收取费用;

18、明示或暗示勘察、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降低工程质量的;

19、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20、未组织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

21、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不委托监理;

22、不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或拒不执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提出的质量安全整改要求;

23、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24、不依法提交招标投标评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25、工程造价咨询成果不按有关规定经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和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盖章;

26、阻碍或不配合执法部门对投诉的调查处理;

27、其他影响工程质量、安全以及扰乱建筑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不良行为处理规定

有上述不良行为的,除依法依规实施处罚外,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必要时媒体曝光,并建议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常熟市建设工程不良行为处理规定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和相关执业人员)

一、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一)不良行为记分标准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记100分。

1.1、以欺骗、弄虚作假等手段获取资质;

1.2、伪造、涂改资质、资格证书或年检记录;

1.3、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揽勘察、设计业务;

1.4、转包、违法分包勘察、设计业务;

1.5、采用与建设单位勾结、单位间相互串通、向有关人员行贿、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承接勘察、设计业务,或在业务活动中与有关方面和人员有受贿、行贿行为;

1.6、因严重违反国家和江苏省颁布的工程勘察设计标准、规范、技术规程及建设工程强制性条文和标准,或因勘察、设计深度达不到要求,经审图机构审核认为图纸存在严重影响结构安全和公共安全问题,确认为审图不予通过的;

1.7、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和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经审图机构指出仍不改正的;

1.8、工程勘察单位弄虚作假、提供虚假勘察成果资料,设计单位无勘察成果或未按照勘察成果进行设计;

1.9、因勘察、设计原因发生四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1.10、以他人名义或准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接勘察、设计业务;

1.11、阻碍或不配合执法部门对投诉的调查、处理;

1.12其他可能严重影响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以及扰乱建筑市场秩序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记50分。

2.1、设计单位未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进行设计;

2.2、设计文件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的生产厂家、供应商;

2.3、不服从行业管理部门管理;

2.4、恶性竞争;

2.5、其他可能影响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以及扰乱建筑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

3、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记20分。

3.1、勘察、设计文件在施工图审查批准前,经审查发现质量问题,进行二次以上修改的;

3.2、勘察、设计单位及注册执业人员未按规定在勘察、设计文件上签章;

3.3、勘察、设计单位不参加技术交底、图纸会审、验槽、中间及竣工验收和工程质量事故分析的;

3.4、设计文件中使用不符合设计要求和产品质量标准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3.5、市外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进市承接业务不按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办理资质核验手续的。

(二)不良行为处理规定

1、本市勘察、设计单位年度记分累计达100分(含100分)以上者,将及时上报上级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限期整改,本年度限制该单位承揽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并作为其年检初审重要依据之一。

2、市外勘察、设计单位年度记分累计达100分(含100分)以上者,将及时上报上级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抄送该单位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限期整改,本年度限制其在我市承揽工程勘察、设计业务,连续两年记分均达100分者,取消其一年在我市承揽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并上报上级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上级部门作出相关处罚决定。

3、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建设工程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行政处罚,依法追究领导者和主要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执业人员

(一)不良行为记分标准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记100分。

1.1、 以欺骗、弄虚作假等手段获取资格;

1.2、 伪造、涂改资格证书或年检记录;

1.3、无证或超越资格执业;

1.4、以他人名义或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

1.5、因严重违反工程勘察设计标准、规范、技术规程,或因勘察、设计深度达不到要求,经审图机构审核认为图纸存在严重影响结构安全和公共安全问题,确认为审图不予通过的;

1.6、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和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经施工图审查机构指出仍不改正的;

1.7、工程勘察人员弄虚作假、提供虚假勘察成果资料,设计注册执业人员无勘察成果或未按照勘察成果进行设计;

1.8、因勘察、设计原因发生四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1.9、注册执业人员以个人名义从事勘察、设计活动,收取费用;

1.10、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勘察、设计单位的;

1.11、阻碍或不配合执法部门对投诉的调查处理;

1.12、其他可能严重影响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以及扰乱建筑市场秩序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记50分。

2.1、设计文件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的生产厂家、供应商;

2.2、其他可能影响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以及扰乱建筑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

3、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记20分。

3.1、勘察、设计文件在施工图审查批准前,经审查发现质量问题,进行二次以上修改的;

3.2、未按规定在勘察、设计文件上签章;

3.3、不参加技术交底、图纸会审、验槽、中间及竣工验收和工程质量事故分析的;

3.4、设计文件中使用不符合设计要求和产品质量标准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二)不良行为处理规定

1、年度记分累计100分(含100分)以上者,将及时上报上级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抄送该人员所在工作单位,限期整改,限制直至取消该人员本年度在我市从事勘察、设计业务工作,并作为年度资格年检重要依据。

2、违反建设工程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常熟市建设工程不良行为处理规定

(建筑业施工企业和项目经理)

一、 建筑业施工企业

(一)不良行为记分标准

1、有下列不良行为之一的,记100分。

1.1、在资质申报、升级、年审、办理登记手续过程中弄虚作假或隐瞒真实情况的;

1.2、超越资质等级或业务范围承揽工程的,或涂改、伪造资质证书的,或出借或借用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1.3、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或与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机构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以不正当手段谋取骗取中标的,或者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施工合同及廉政合同的,或以其他单位名义投标或承接业务的,或将承接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或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合同,或相互串通签订“阴阳合同”的;

1.4、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恶性竞标的,造成质量安全问题或合同履行纠纷的,或无故放弃中标候选人资格的;

1.5、应招标工程在未进市场办理相关手续而擅自开工的;或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批复)擅自施工的,或超越施工许可证规定范围施工的;

1.6、 违反建设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规定的;

1.7、未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或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施工,造成严重后果的;擅自修改工程设计的;

1.8、发生一起四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

1.9、隐瞒或者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1.10、阻碍对投诉调查处理的;

1.11、市外企业未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在本本承接业务的;

1.12、故意拖欠、克扣民工工资的,造成影响的;

1.13、其他可能严重影响工程质量、安全以及扰乱建筑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

2、有下列不良行为之一的,记50分。

2.1、投标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在不影响中标结果情况下,自行纠正的;

2.2、 投标入围后,不参加投标一年内有三次的;

2.3、 非招标工程在未进市场办理相关手续而擅自施工的;

2.4、 不按规定程序投诉二次或投诉不实有二次的;

2.5、无故不参加评标询标的;

2.6、经行业管理部门检查不合格,通报批评或责令停工的。

2.7、 偷工减料、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或使用不合格的工程原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

2.8、 竣工验收一次不合格的;

2.9、出现质量问题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及时进行返工、返修的;

2.10、没有签署工程质量保修书的,或者不履行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引起投诉并经查实的;

2.11、 发生四级以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火灾、设备事故;

2.12 、对分包单位工程质量不进行监督管理的,不办理分包备案手续的;

2.12、 涂改、伪造工程技术资料或档案的。

2.13、 不服从行业管理部门管理;

2.14、 其他可能影响工程质量、安全以及扰乱建筑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

3、有下列不良行为之一的,记20分。

3.1、工程在市区施工未按规定办理相关占用挖掘手续的;

3.2、不按规定程序投诉一次或投诉不实有一次的;

3.3、按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或施工人员未按规定通过教育培训、考核,擅自上岗作业的;

3.4、未按规定派驻工程项目管理班子,或者派驻人员的专业、数量不符合工程要求,擅自变更的;

3.5、因施工单位原因导致工程不能通过竣工验收备案的;

3.6、未按规定对隐蔽工程的质量进行检查和记录的或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的;

3.7、名称、地址、人员等重大事项变更未办理手续的;

3.8、未对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市政公用设施等进行有效防护造成损毁的;

3.9、未按规定使用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设施费用的;

3.10、不按规定对工程各类原材料等进行检验,擅自使用的;

3.11、不按规定留置砂浆、砼试块和进行养护的;

3.12、不能在施工现场提供质安相关资料的;

3.13、工程有关文件签字手续不齐全的,或不及时形成、收集工程文件材料,采取事后补填、补签文件材料的;

3.14、无故延期或不按规定向有关部门移交工程技术资料或档案的;

3.15、不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保管工程文件材料的,造成损坏或损失的;

3.16、无故不履行合同条款,拖延工期的;

3.17、未按要求办理安全评价和竣工验收的;

3.18、违反有关文明施工要求或环境卫生、城市管理规定的;

3.19、未按期报送报表或内容不真实;

3.20、未按规定办理合同备案的;

3.21、其他违反规范性管理文件规定的。

(二)不良行为处理规定

1、年度累计记分满100分(含100分),投标时扣0.1分,记分时间自公示记分满100分之日起3个月。

2、年度累计记分满150分(含150分),投标时扣0.2分,记分时间自公示记分满100分之日起3个月。

3、年度累计记分满200分(含200分),投标时扣0.3分,记分时间自公示记分满100分之日起6个月。

发生安全事故的,投标记分按原有规定执行。

累计记分100分(含100分)以上,年度信用评价等级为最低级,取消参与行业各种评先资格。

累计记分满150-200分(含150分和200分),视情节轻重,分别作出资质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不合格,建议发证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取消资质证书等处理(处罚)。

二、 建筑业施工企业项目经理

(一) 不良行为记分标准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记100分。

1.1、发生一起四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

1.2、隐瞒或者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1.3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批复)擅自施工,造成严重后果的;

1.4、涂改、出卖或转让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的;

1.5、不认真履行项目经理职责,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在施工过程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工程材料、不按施工规范或技术标准施工,在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现场文明施工方面存有严重隐患,受到有关管理部门停工整改或通报批评的;

1.6、未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施工的,造成严重后果的;

1.7、未按照施工图或施工技术标准施工,造成严重后果的;

1.8、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施工的;

1.9、其他可能影响工程质量、安全以及扰乱建筑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

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记50分。

2.1、经有关管理部门检查不合格的,或通报批评或责令停工的;

2.2、在项目施工过程中,项目经理不认真履行职责,各级检查累计三次不到岗的;

2.3、应审查的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就进行工程施工的;

2.4、未按规定对隐蔽工程的质量进行检查和记录,造成严重后果的;

2.5、未按规定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现场取样,未按规定送交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

2.6、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造成后果的;

2.7、未按规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擅自使用的;

2.8、出现质量问题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及时进行返工、返修的;

2.9、发生四级以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火灾、设备事故;

2.10、涂改、伪造工程技术资料或档案的;

2.11、不服从行业管理部门管理。

3、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记20分。

测绘资质管理办法是什么

法律分析:《测绘资质管理办法》是为超越测绘资质作业的惩罚了加强对测绘资质的监督管理超越测绘资质作业的惩罚,规范测绘资质行政许可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的规定。测绘资质分为甲、乙、丙、丁四级。测绘资质的专业范围划分为: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工程测量、不动产测绘、海洋测绘、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测绘资质各专业范围的等级划分及其考核条件由《测绘资质分级标准》规定。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全国测绘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法律依据:《测绘资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测绘资质的监督管理,规范测绘资质行政许可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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