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知道福建省测绘资质单位的名单以及等级?急

福建省测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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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质测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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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勘测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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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交通规划设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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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震局厦门地震勘测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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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图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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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港航局勘测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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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八闽煤田测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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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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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测绘与基础地理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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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基础地理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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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闽矿测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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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电力勘测设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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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雷力之星探测技术有限公司

乙级

福建省林业勘察设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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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航务救捞工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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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海洋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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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厦门海洋工程勘察设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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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闽东南测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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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城乡规划勘测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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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测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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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漳州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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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勘察测绘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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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测量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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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水利规划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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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南平市原野地质测绘院

乙级

福建省土地利用规划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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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工业部福州地质工程勘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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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房地产发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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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国土资源测绘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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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水口水利水电建设监理(咨询)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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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水利水电闽江工程局福州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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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清县土地管理局测量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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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乐市城建测绘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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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信息港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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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地质工程勘察院测绘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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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海沧市政建设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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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同安区测绘管理站测量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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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安市测绘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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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大地测绘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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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土地测绘规划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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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市规划设计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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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市建委测绘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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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197煤田地质勘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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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房地产测绘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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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 位 名 称

测 绘 资 质

联 系 人

泉州市清?科技工业区测量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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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泉港区测绘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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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公路勘测设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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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房地产测绘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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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海市建设规划测绘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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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靖县测绘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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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水文水资源勘测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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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土地勘测规划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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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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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溪县城乡规划测绘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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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汀县规划测量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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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核工业二九五大队测绘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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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市土地测量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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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溪县规划勘测设计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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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水文水资源勘测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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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土地资源勘察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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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县土地规划测量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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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城乡勘测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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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武市龙探测绘勘察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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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陆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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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商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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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勤鑫测绘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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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精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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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银聚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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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城乡勘测设计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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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潘洛铁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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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江大学地理科学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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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佳图测绘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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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空间信息工程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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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市利民房地产测绘服务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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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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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安县宏图房产测绘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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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汇高房产测绘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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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建专测绘技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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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水文测量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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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林业勘察设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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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农科土地资源利用技术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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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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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测绘仪器福州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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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鼎县土地局测量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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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夷山旭日房产丈量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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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全文

为规范测绘质量的监督管理,国家测绘局、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了《测绘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下面我给大家介绍关于测绘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全文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测绘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质量监督管理,确保测绘产品质量,维护用户及测绘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测绘生产、经营活动的测绘单位,测制、提供各类测绘产品,必须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测绘产品,是指以不同形式的信息载体,测制、提供的模拟或数字化测绘成果。其专业范围包括:大地测量,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籍测绘与房产测绘,海洋测绘,地图编制与地图印刷,地理信息系统工程等。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主管部门和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质量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 测制、提供测绘产品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遵循质量第一、服务用户的原则,保证提供合格的测绘产品。禁止伪造和粗制滥造测绘产品;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鼓励测绘单位采用先进的测绘科学技术,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按照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标准建立具有测绘工作特点的质量体系。

第六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主管部门对测绘质量管理先进、测绘产品质量优异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测绘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 测绘单位应当对其所提供的测绘产品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第八条 测制测绘产品必须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用户有特定需求的,必须在测绘合同中补充规定,并按约定的标准执行。

所使用的测绘计量器具,必须按照有关计量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检定或者校准,进口和购置的测绘计量器具应当符合计量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九条 测绘单位应当按照测绘生产技术规律办事,有权拒绝用户提出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不合理要求,有权提出保证测绘质量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及合理工期、合理价格。

第十条 测绘产品必须经过检查验收,质量合格的方能提供使用。检查验收和质量评定,执行《测绘产品检查验收规定》和《测绘产品质量评定标准》。

第十一条 测绘单位必须接受测绘主管部门和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质量监督管理,按照监督检查的需要,向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无偿提供检验样品。

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其产品质量按“批不合格”处理。

经监督检查,对产品质量被判“批不合格”持有异议的,测绘单位可以向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或者测绘主管部门申请复检。

第十二条 根据自愿的原则,测绘单位可以向国务院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授权的认证机构申请质量体系认证。

第三章 测绘产品质量监督

第十三条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以下简称质检中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主管部门建立“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以下简称质检站),负责实施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

质检中心、质检站应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考核合格。

质检站受质检中心的技术指导。

第十四条 质检中心、质检站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测绘主管部门或者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下达的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计划,承担质量监督检验工作。

(二)在测绘资格审查认证及年检工作中,承担有关测绘标准实施监督、质量管理评价及产品质量检测、检验。

(三)受用户的委托,承担测绘项目合同的技术咨询及产品质量检验、验收。

(四)按照授权范围,承担有关科研项目及新产品的质量鉴定、检测、检验。

(五)承担测绘产品质量争议的仲裁检验。

(六)向测绘主管部门和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定期报送测绘产品质量分析报告。

第十五条 测绘产品质量检验人员应当通过任职资格考核。达到合格标准,取得《测绘产品质量检验员证》的,方可从事测绘产品质量检验工作。

第十六条 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为抽样检验,其工作程序和检验方法,按照《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管理办法》执行。

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的结果,按“批合格”、“批不合格”判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质检中心、质检站对监督检验结果的独立判定。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主管部门应当把测绘标准执行情况、仪器计量检定情况、质量管理情况及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结果作为测绘资格审查认证及年检的一项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计划,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主管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审批。

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结果,由下达监督检验计划的测绘主管部门或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审定后,对社会公布。省级监督检验结果,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用户有权就测绘产品质量问题,向测绘单位查询;向测绘主管部门或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申诉,有关部门应当负责处理。

第二十一条 因测绘产品质量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也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各方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质检中心或质检站,对测绘产品质量进行仲裁检验。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提供的测绘产品质量不合格,测绘单位必须及时进行修正或重新测制;给用户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由测绘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三条 经测绘产品质量监督复检仍被判定为“批不合格”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主管部门商有关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限期改正;问题严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主管部门按照《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管理规定》降低其测绘资格证书等级,直至吊销《测绘资格证书》。

第二十四条 粗制滥造,伪造成果,以假充真的,由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依法给予经济处罚;测绘主管部门可以吊销其《测绘资格证书》;给用户造成损失的,测绘单位还必须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测绘产品质量检验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测绘局、国家技术监督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主管部门会同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可以依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测绘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第三章 测绘产品质量监督

第十三条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以下简称质检中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主管部门建立“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以下简称质检站),负责实施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

质检中心、质检站应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考核合格。

质检站受质检中心的技术指导。

第十四条质检中心、质检站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测绘主管部门或者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下达的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计划,承担质量监督检验工作。

(二)在测绘资质审查认证及年度注册工作中,承担有关测绘标准实施监督、质量管理评价及产品质量检测、检验。

(三)受用户的委托,承担测绘项目合同的技术咨询及产品质量检验、验收。

(四)按照授权范围,承担有关科研项目及新产品的质量鉴定、检测、检验。

(五)承担测绘产品质量争议的仲裁检验。

(六)向测绘主管部门和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定期报送测绘产品质量分析报告。

第十五条测绘产品质量检验人员应当通过任职资格考核。达到合格标准,取得《测绘产品质量检验员证》的,方可从事测绘产品质量检验工作。

第十六条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为抽样检验,其工作程序和检验方法,按照《《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执行。

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的结果,按“批合格”、“批不合格”判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质检中心、质检站对监督检验结果的独立判定。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主管部门应当把测绘标准执行情况、仪器计量检定情况 、质量管理情况及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结果作为测绘资质审查认证及年度注册的一项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计划,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主管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审批。

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结果,由下达监督检验计划的测绘主管部门或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审定后,对社会公布。省级监督检验结果,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用户有权就测绘产品质量问题,向测绘单位查询;向测绘主管部门或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申诉,有关部门应当负责处理。

第二十一条因测绘产品质量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也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各方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质检中心或质检站,对测绘产品质量进行仲裁检验。

山东省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办法(1998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测绘产品的质量监督管理,维护国家、用户和测绘单位的利益,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结合我省测绘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测绘产品,是指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使用各种测绘方法获取并为社会提供的自然环境和人文地理等方面的信息,包括各种测绘图件、影像、数据、标志及其它测绘资料。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其测绘产品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质量监督检验。第四条 山东省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以下简称省测绘质检站是全省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负责测绘产品的质量监督检验工作。

省测绘质检站在行政上受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在业务上受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第五条 省测绘质检站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和新产品的鉴定检验;

(二)承担测绘产品质量争议的仲裁检验和产品的的委托检验;

(三)负责对测绘单位资格审查过程中的产品质量检验。第六条 省测绘质检站根据工作需要和监督检验计划,制定监督检验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第七条 省测绘质检站承担的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项目为:

(一)大地测量;

(二)摄影测量和遥感测绘;

(三)工程测量;

(四)地籍测绘;

(五)水域测量;

(六)地图制图和地图制印。第八条 省测绘质检站应当依据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项目技术设计书或合同书等,对测绘产品的质量进行检验。第九条 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实行以抽样检验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验制度。抽样检验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 被检验单位应当向省测绘质检站提供下列资料或样本:

(一)产品样本;

(二)技术设计书;

(三)测绘器具计量鉴定资料;

(四)有关计算成果与图件资料;

(五)技术总结和验收检查报告。第十一条 用于监督检验的测绘产品样本由被检验单位无偿提供;对不便携带的抽检产品样本,由被检验单位按要求送交指定地点。

检验后的产品样本,由省测绘质检站退回被检验单位或存档保存。第十二条 省测绘质检站抽出样本后,按预定的检验方案对测绘产品样本进行检验,并填写检验结果记录表,出具检验报告。第十三条 检验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测绘产品的概况;

(二)检验方案和检验方法;

(三)检验数据统计;

(四)对产品质量的判定和对检测结果的分析;

(五)对不合格产品的处理意见;

(六)对提高产品质量的建议。第十四条 省测绘质检站应当根据检验结果,对抽检的测绘产品质量作出批量合格或不合格的评定结论。第十五条 省测绘质检站应当在检验结束后15日内,将检验结果和评定结论通知被检验单位的主管部门,并将检验结果和评定结论报送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第十六条 经评定合格的产品,可以向社会提供使用;不合格产品由被检验单位的主管部门处理,并在限期内报省测绘质检站复查,经复查合格后,方可向社会提供使用。复查所需费用由被检验单位承担。第十七条 被检验单位对监督检验结果和评定结论有异议时,可在接到检验报告之日起15日内向省测绘质检站申请复检。对复检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八条 省测绘质检站依法进行测绘产品的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监督检验人员应当实事求是,廉洁奉公,秉公办事,并对检验结果负责。第十九条 测绘产品质量不合格给用户造成损失的,测绘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已作出处罚规定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怎么样?

简介:甘肃省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成立于1989年,是甘肃省编委批准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民事业单位,县级建制,隶属甘肃省测绘局领导。本站现有在职职工18人,其中管理人员3人,专业技术人员14人,其他1人,专业涵盖大地测量、航空摄影与遥感测量、地图制图与印刷、工程测量、电子技术和光学仪器等方面,有高级工程师6人、工程师7人。本站通过了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认证,为法定的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配合行业管理部门履行政府测绘主管部门对全省测绘产品质量的监督与管理职能。

注册资本:289万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