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用资质承揽工程构成什么罪

没有取得相关资质,借用资质承揽工程或者从事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也可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借用资质违法吗

现在社会上很多都是要资质这个东西。不过你说借个资质犯法不犯。当然犯法!你没有资质说明没有得到相关部门的审核。比如说你是开发商没有资质借了一个来盖楼结果盖好了人住进去了结果楼塌了。你说犯法么?

资质这个东西就像大学文凭一样。国家说只有上过大学的有专业培训的才能盖楼。我说我只上过高中但我能盖比上过大学的更好的楼 找个上过大学的当傀儡,也是可以的。这就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现在很多开发商(包括大开发商在内)因为自身公司项目局限性比如房地产开发商(可能只有盖楼的资质,但没有装修的资质)自己开一个空壳装修公司,找一家有装修资质的公司帮忙审核自己的子公司。这样的主要目的是降低成本。严格意义上讲借资质是违法的。但现在很多大公司和企业要么自己靠本事拿资质(费时费力费钱)要么找一个有相对资质的公司借一下。不过现在很多空壳公司不做项目专门借资质给别人赚钱。

你要是没资质考量下究竟严不严重。一般小问题的话不会有人管你是借不是借的

借用资质的法律后果最新规定

【法律分析】:借用资质属于违法行为,依据情况不同分别处以警告、罚款或吊销执照。具体分为:1.出借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在实际施工中发生质量问题造成损失时,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承担没收违法收入、处以罚款、吊销资质,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等其他相应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一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借用别人的资质,具有资质的单位要负法律责任吗

要负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责令改正。这里讲的“责令改正”,是指有关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建筑施工企业收回其转让、出借的资质证书;对使用该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单位和个人责令停止工程施工,已签订的工程建筑合同应属无效,由此造成的损失按照《民法通则》和《经济合同法》的规定处理。

(2)没收违法所得。这里讲的“违法所得”,是指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所取得的全部收入。

(3)并处罚款。行政执法机关在对建筑施工企业没收违法所得的同时,还要对其处以罚款。

(4)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有关行政执法机关根据违法行为情节轻重、影响大小等因素,可以给予建筑施工企业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的处罚。

(5)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6)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的民事责任,即两者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均须全面承担清偿的责任,损失方得部分或者全部地向任一债务人要求清偿债务,任一债务人在债务未清偿之前均负有全部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