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海工程需要什么审批

填海工程需要的审批如下:1、取得海洋主管部门出具的预审意见;2、需要委托;3、海洋主管部门,在海洋工程环境顷段侍影响报告书进行核准之前,需要举行听证会,并将听证结果列入环评报告;4、劈山取土;5、填海造地施工过程中应该进行海域使用动态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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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填海工程需要什么审批

1、填海工程需要的审批如下:

(1)取得海洋主管部门出具的预审意见,如果填海不到五十公顷,需要省级海洋主管部门出具预审意见。超过五十公顷,需要国家海洋局出具预审相关意见。项目审批需要提供项目建议书;

(2)需要委托,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不到五十公顷,需要报省级海洋主管部门进行核准;

(3)海洋主管部门,在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核准之前,需要举行听证会,并将听证结果列入环评报告;

(4)劈山取土;

(5)填海造地施工过程中应该进行海域使用动态检测。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八十八条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二、私人建房前要进行审批

在农村建房子,首先要进行用地审批。符合条件的农户向所在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讨论通过后,落实燃耐建房位置,并将建房户的现有住房、人口、建房地点等张榜公布。再由联村干部审核、规划签署意见后,交由所在地的国土资源所进行初审,并由镇乡街道审核。最后,所有资料递交给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等责任单位见章跟章。

接下来进行规划审批,就是要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先要准备好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总平面、各单位建施图及雀吵室外管线总图纸质原件,规划图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书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发票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乡镇见章跟章核发呈批表原件,定位记录原件,农村私人建房审批表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等材料。

拿着所需资料向所在乡镇提出申请,由规划员进行初审,并批前公示。接下来,规划员将进行现场丈量定位,并由镇乡街道审核,最终由市规划局见章跟章。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房子就可以动工建设了。

如果是城区国有出让土地建房子,也就是说通过招拍挂所取得的土地,要先与市国土局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交纳土地出让金,在通过用地审批后,就可以进行规划审批了。业主向市规划局递交土地出让合同等资料,由市规划局审核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就可以动工建房子。

如何规避特定关系人中标工程建设项目?应采取什么措施?谢谢!

如何规避特定关系人中标工程建设项目?应采取什么措施?谢谢!

主要的应对策略;1.建设工程项目风险回避——当遇到下列情形时,应考虑风险回避的策略

①风险事件发生概率很大且后果损失也很大大腔的项目;

②发生损失的概率并不大,但当风险点事件发生后产生的损失是灾难性的,无法弥补的。

2.建设工程项目风险自留

1)风险自留与其他风险对策的根本区别在于;它不改变项目风险的客观性质,即不改变项目风险的发生概率和项目风险潜在损失的严重性。

2)风险自留分为非计划性风险自留和计划性风险自留

导致非计划性风险自留的主要原因有:缺乏风险意识、风险识别失误、风险分析与评价失误、风险决策延误、风险决策实施延误等。

3.建设工程项目风险控制

风险控制工作可分为预防损失和减少损失两种,风险控制方案应当是两种措施的有机结合。

4.建设工程项目风险转移

1)非保险转移;又称合同转移,项目风险最常见的非保险转移有三种情况:

①业主将合同责任和风险转移给对方当事人;

②承包商进行项目分包;

③第三方担保。如承包商履约担保。

2)保险转移:通常直接称为工程保险。但保险并不能转移工程项目的所有风险。

望对您有帮助 满意还请采纳

谢谢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 中标人确定期限有什么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

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评标时间。超过三分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评标时间不够的,招标人应当适当延长。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键仿段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浅谈如何提高工程建设项目报建效率

办理过程中,需要在市国安局、规划局、测绘院、市政委、市建委、消防局(或消防支队)、环保局、市容园林局、文物局、人防办、地震局、区规划分局等部门办理各项报建和缴费手续。

可以看出,前期报建涉及 *** 部门多,工作繁杂,周期较长,各项环节环环相扣,每一环节资料齐备方可进行下一步,所以前期报建难度非常大,但又关乎建设能否如期开工,提高效率成为必然诉求。

但是,任何事情总是有规律可循的,长期工作中,不断总结教训,逐渐认识到,从人的素质,工作流程,沟通技巧,工作团队构成,档案管理和资料收集等方面,均有潜力可挖,除不可控的因素和环节外,设法提高办事效率,节约时间。

首先,人是关键因素,因为同 *** 部门打交道,报建从业人员必须具备让人赏心悦目、一表人才的外貌和气质以及具备良好的亲和力,让对方产生极强的吸引力和沟通愿望。当然,除年轻有为、有较强的沟通和交际能力之外,还应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便于领会和掌握基本建设程序,明白报建各个环节的要求并及时准确反馈。

对同一建设单位,同时开工建设的建设项目往往不止一个,需要同时报建,单个人力无法完成所有工作,所以建立高效的工作团队非常必要。报建工作牵扯到的部门多,资料多,环节多,对建设项目报建工作究竟是纵切还是横切各有利弊。纵切是指每位报建人员单独负责一个项目,自始至终负责到底,好处是对项目全局掌握,各环节顺畅衔接;但由于人的专业、社会因素所限,不是任何环节都精通,能力强,实际效率并非尽如人意。由于个人精力有限,沟通协调,建立和谐关系工作量很大。横切是指由于个人掌握的资源不同,各方面的能力不同,专业存在区别,每位报建人员擅长办理某一项或几项报建手续,从而根据“能力”不同将工作划分,上游人员办妥手续后即转交下一环稿誉节的人员负责,但必须切记资料移交严格、齐全。

在开始报建工作前,先制定报建工作程序表,把报建工作按照时间先后进行细化,详细到每个特定单元,每个环节均列出当前办理状态、结果、计划时间、完成时间、责任人,这样做,有利于各位报建人员根据自身职责合理安排报建工作的进展,尽量提前收集资料,做好准备工作。

整理资料清单。以报建涉及的部门为单位,列出每个部门须提供的资料清单,以及从一个部门转到下一部门的先决条件,每位报建人员人手一份,有利于工作交接和提前做好工作准备,可有效提高效率。

提前消化报建技术障碍,建设项目报建的关键文件是总平面图,该文件确定了建设项目的建设规模,决定建设项目与四邻的相互关系,牵扯到市政道路退让、消防扑救与安全疏散、通风与采光、规划技术指标(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化率,停车位配备)等因素。

所以,应按照西安市当前在建设项目审批上的常规做法,向设计单位提供总平面图书面要求,设计单位设计的总平面图尽可能满足审批要求,技术指标齐全并符合要求。同时,为了减少报建工作开始后的反复修改与完善,在总平面图正式报建前,凭借与 *** 们建审批部门建立的融洽关系,先期进行技术咨询,对总平面图进行“初审”,及时将信息反馈给设计单位,快速消化和完善,总平面图基本理想了再办理正式报建手续,由于防患于未然,总平面图质量高,报建效率肯定会大大提高。

同时,与 *** 、与部门,尤其是当事人建立融洽的关系,随时掌握新信息,根据 *** 工作程序的变化及时应对,对自身工作相应进行调整和安排。

优化工作程序。在细分工作环节的基础上,研究如何合理安排工作程序,若干手续同时办理以提高办事手续。如在办妥规划初审后,可同时办理消防、环保、绿化初审手续;总平面图加盖初审章后,可同时办理定验线、缴纳城建费手续,并开始施工图设计;在总平图加盖规划审核章后,即开始同时组织施工招标、施工图审查、工程量清单编制等工作。

上述措施要落实到位,离不开建设单位人事部门和财务部门、建设监督部门、施工管理部门的大力支持与积极配合,大家群策群力才能形成合力,从而提高建设项目前期。(本文来源:陕西省土木建筑学会文径网络:尚雯潇尹维维编辑文径审核)

如何做好工程建设项目建设的索赔

工程建设项目建设的索赔,可以在如下做好工作:

1、成立索赔组织,由项目部主要负责人、施工分队负责人组成。讨论索赔事项和各个问题。

2 、做好索赔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充分的证据是索赔成功的关键。

3、整理存在索赔的各个方面:

①、设计变更潜在的索赔;

②、合同文件的缺陷潜在的索赔;

③、施工条件与施工方法的变化潜在的索赔;

④、国家政策法规的变更潜在的索赔;

⑤、业主违约潜在的索赔。

4、正确处理好与业主、监理的关系,创造索赔的平和气氛,避免感情上的障碍。

5、注意谈判沟通技巧,认真做好谈判准备乃是促成谈判成功的首要因素,在同业主和监理开展索赔谈判时,应事先研究策略。

6.、工程索赔作为施工过程中经常发生的一项工作,不是对某一方的惩罚,而是属于对损失方的一种经济补偿行为。索赔是一种正当的权利要求,也是一种合法的维护权益的行为。针对造成索赔的原因发包方和承包方应本着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态度进行对待。

所谓工程建设项目中的报建是指什么?

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各类房屋建筑、设、装饰装修等固定资产投资的新建、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扩建、改建以及技改等建设项目,通称为工程建设项目。凡在我国境内投资兴建的工程建设项目,都必须实行报建制度,接受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的监督管理。 建设部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或其代理机构在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其他立项文件被批准后,须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进行报建,交验工程项目立项的批准文件,包括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以及批准的建设用地等其他有关文件。

工程建设项目的报建内容主要包括:

(一)工程名称;

(二)建设地点;

(三)投资规模;

(四)资金来源;

(五)当年投资额;

(六)工程规模;

(七)开工、竣工日期;

(八)发包方式;

(九)工程筹建情况。

找招标项目、工程建设项目一般去哪里呢

1、一般来说都找发改委的网站看立项了没有。

2、各个省的招投标网站。

3、合作的比如中项网,他们网站抓取的也不错。中项网(中国工程项目中心网)百度搜索下

楼主希望能帮到你

基于工程建设项目如何实施有效的廉政监督

摘要:随着 *** 投资建设项目的日益增多,对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廉政监督是项目实施单位进行自身保护、自我防范和强化监督制约的内在要求,也是新形势下监察工作服务于经济建设和企业发展的有效途径。本文从纪检监察部门的角度就如何对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廉政监督进行了分析与思考,说明在复杂的廉政监督过程中,监察工作也必须在内容、方法上具有规范性、科学性,注重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并且能不断地创新、调整以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剩余3634字)

怎样进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工作一般遵循以下程序

1.招标前,按项目管理权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报告备案。报告具体内容应当包括:招标已具备的条件、招标方式、分标方案、招标计划安排、投标人资质(资格)条件、评标方法、评标委员会组建方案以及开标、评标的工作具体安排等。

2.编制招标文件。

3.发布招标信息(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指定的媒介(指《中国日报》、《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建设报》、中国采购与招标网::〃Chinabidding..)之一发布招标公告,其中大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国家重点项目、中央项目、地方重点项目同时还应当在《中国水利报》发布招标公告,指定报纸在发布招标公告的同时,应将招标公告如实抄送指定网络。招标公告正式媒介发布至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时间间隔一般不少于10日。招标人应当对招标公告的真实性负责。招标公告不得限制潜在投标人的数量。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3个以上有投标资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14号)重新招标。

4.组织资格预审(若进行资格预审)。

5.组织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现场踏勘(若组织)。

6.接受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关问题要求澄清的函件,对问题进行澄清,并书面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7.组织成立评标委员会,并在中标结果确定前保密。

8.在规定时间和地点,接受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投标人可以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或进行更正和补充,但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当递交投标保证金。

9.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应当少于20日。

10.组织开标、评标会。

11.确定中标人。

12.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总结报告。

13.发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投标人。

14.进行合同谈判,并与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

请问重庆市2018年有什么重点工程建设项目谢谢

隶属于住建局!不过很多地方已经成立了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只是在安徽省有这个情况!

如何加强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的建设

重点项目推进过程中的主要制约因素

(一)土地是制约重点工程推进的首要因素。近年来,国家实行了严格的土地政策,土地征用难度加大,部分项目土地审批权上收中央,对项目土地征用审批的程序更加规范,管理更加严格,土地问题已成为制约我市重点项目建设推进的首要因素。从历年的土地供求情况看,重点项目建设用地与省下达的土地指标相比,缺口相当大,有些项目甚至出现了有项目无土地的情况,个别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因此停滞不前。

(二)建设资金短缺是影响项目推进的又一个重要因素。由于目前我市项目建设投入较大,企业自有资金和地方财力有限,项目建设资金依然比较短缺,有些项目单位为了争时间上项目,在资金尚未真正落实到位的情况下便开展项目选址、立项等工作,以致工程仓促上马后,缺乏资金,陷于两难境地,导致工程建设无法按计划推进。

(三)投资环境有待进一步改善。环境是潜在的生产力,良好的投资环境对顺利推进重点项目建设至关重要。建设环境方面,特别是征地、拆迁等难度越来越大,已影响了重点工程项目的推进;服务环境方面,职能部门在项目审批中的服务效应也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四、加快推进重点项目建设的建议

(一)着力解决土地瓶颈制约。

一要解决项目用地问题。通过积极向上级部门争取,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争取列入省重点,用地指标由省重点建设专项指标解决。待项目列入省重点后,抓紧落实项目用地前期工作,高质量、高标准准备好相关报批材料,及时上报,争取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土地报批工作,同时要用好已批用地指标,为重点工程推进提供有力保障。

二要解决拆迁问题。由于部分群众对拆迁补偿期望过高,拖延了征地工作进度,因此相关单位要加强调研并妥善制订重点项目征地拆迁政策,明确各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在征地拆迁工作中的职责,制订符合实际具有可操作性的征地拆迁办法。在具体征地拆迁过程中,项目单位要紧紧依靠当地 *** ,把拆迁工作做细、做早、做透,把按规定需要补偿的安置费兑现到群众手里,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明之以利,做到既积极促迁,又依法征迁,充分考虑和保护失地农民的切身利益,切实维护拆迁群众的合法权益,让群众自觉、自愿支持重点建设。再者要加大土地整理工作力度,以换取更多的土地整理指标用于建设,同时加强对已批未建项目用地的清理力度,盘活闲置土地。

(二)要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

建设资金不足是制约重点项目建设的关键因素。我们要按照“握紧拳头保重点,集中力量办大事”的总体工作思路,想方设法,坚持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争取方方面面的资金投入,以确保重点工程建设的顺利推进。一是全力争取国家投入。要抓住国家扩大投资,拉动内需的有利时机,主动适应国家建设资金投资方向的变化,充分利用国家投资的倾斜政策,根据我市的发展需要和现有的工作基础,调动一切有利因素,努力做好我市重点建设项目与上级发改部门的衔接,做好重点项目储备和前期准备,为重点工程建设争取到更多的国家资金投入,最大限度地争取国债资金、专项资金等国家项目资金和政策扶持资金。二是加强直接融资力度,尽力争取银行贷款。银行贷款是解决资金缺口、扩大资金投入的一条重要渠道。各重点项目业主应主动加强与银信部门的联系,积极构筑银企合作平台,争取银行信贷的资金支持。三是大力激活民间资本。民间资本是促进经济发展、加快重点工程建设进程的一种巨大能量,要想方设法吸引民间投资和市外资金投向我市的重点项目建设。要大力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以股份合作制等多种方式,广泛吸纳社会闲散资金参与重点项目建设。各有关部门要多管齐下,积极发挥自身优势,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还要以项目带动来激活民间资本,尽量减少民间资本外流。四是加大招商引资力度。重点工程项目是我市招商引资的重点项目、优势项目,我们要大力宣传、善于创新,想方设法,突出重点项目的包装和推介工作,充分发挥我市区位、资源、政策等优势,努力引进实力雄厚的市外大企业来我市投资建设。

(三)加强项目储备和前期工作准备

做好项目前期工作是推进重点项目的一个重要环节,又是保证重点项目有序接替的保证,前期阶段重点要做好“接续”工作。有项目才有发展,把握项目的主动权,就必须做好项目的接续工作。要进一步健全项目开发策划、深化前期、动工建设、竣工投产的接续机制,形成每年投产一批、在建一批、开工一批、储备一批、策划一批的滚动发展格局。同时,要按照市委、市 *** 确定的“三大战略”目标,谋划一批立市、立县的大项目。特别是利用我市区位优势,加快京津对接。为做好对接京津这篇文章,今年我市将把环京津10个县(市)作为重点,每个县(市)划出一个园区,定向承接京津产业转移项目。重点做好园区规划和定位,完善基础设施,健全领办制等服务体系,打造对接京津的平台。

(四)强化工作责任

重点建设的成效,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的责任意识,我们能负责到什么程度,困难就能解决到什么程度,重点项目建设就能推进到什么程度。重点项目建设是一项涉及面广、工作量大、要求很高的工作,全力做好这项工作,不仅是每一位领导、每一个责任部门、每一个重点项目业主的份内之责,更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要不断强化责任意识,集中精力投入到重点工程建设上来。要抓紧落实市委市 *** 今年出台的领代办制度,通过对重点建设项目需办理事项进行分解、细化、明确重点项目领代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做到明确任务,责任到人,各责任单位对重点建设项目要对号入座,切实负起各自的责任,不扯皮、不推诿,要主动加强同各方面的联系,对重点项目办理事项涉及本部门的,负责代项目单位办理本部门权限围内办理的各项前期手续,明确专人全程代办,同时领办需上级部门办理的各项前期手续,并在限定时间内办理完成,确保各项重点项目工作顺利推进。

(五)进一步优化建设环境

要继续加强以基础设施和生产环境为重点的硬环境建设,同时,按照要求进一步规范审批行为,提高审批效率,努力创造更具竞争力的政务环境、社会环境。强化对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监督,严格纪律,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积极申列省重点项目,争取土地方面的大力支持。做好征地折迁、供水供电、安置补偿及安全保卫等工作;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搞好宣传报道,努力提高广大干部群众关心和支持重点项目建设的积极性,优化建设环境。

(三)强化工作责任

重点建设的成效,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的责任意识,我们能负责到什么程度,困难就能解决到什么程度,重点工程建设就能推进到什么程度。重点工程建设是一项涉及面广、工作量大、要求很高的工作,全力做好这项工作,不仅是每一位领导、每一个责任部门、每一个重点项目业主的份内之责,更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大家必须从加快发展的现实角度出发,以对奉化的未来发展高度负责的态度,真正负起责任,不断强化责任意识,抓紧时间,集中精力投入到重点工程建设上来。

一要强化部门责任。各责任单位对重点工程建设要对号入座,切实负起各自的责任,不扯皮、不推诿,要主动加强同各方面的联系,确保各项重点工程建设顺利推进。各职能部门要切实为重点工程建设献计出力,保驾护航,要以大局为重,做到方方面面向重点工程倾斜,一切工作为重点工程让路,坚决反对各自为政,各行其是。重点工程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党委 *** 要积极主动为重点工程项目搞好协调服务,不仅要在人力、财力、物力上予以支持,还要主动协调各种关系,化解各种矛盾。

二要强化工作人员的责任。每个工作人员都是重点工程建设的参与者、服务者、政策实施的具体操作者。工作人员责任的强弱将直接关系到项目的落实与否,直接关系到重点工程建设的质量和进度。每个工作人员都要牢固树立责任意识、大局意识、发展意识,努力克服重点工程建设是领导的事,建设得好坏与己无关的思想。各责任单位领导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管理、教育和督促,促使其更好地为重点工程建设服好务、尽好力。

三要强化项目业主责任。各项目业主要坚决摒除小农意识和“小富即安”的思想,要有干大事业的气魄,锐意进取,把握机遇,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努力克服等思想,自己能解决的矛盾和问题,就要想方设法自己加以解决,自己主观努力不能解决的,可以报请联系项目的上级领导出面协调解决。要想尽一切办法,促使重点项目建设顺利推进。

四要严格责任奖惩。市重点办要采取经常督促、跟踪督查的办法,强化责任落实力度,对工作不力、责任性不强、进度不快的单位和个人,限期改正,对完成任务好的单位进行表彰促进,并将结果与当年的重点工程考核挂钩。

(四)进一步优化建设环境

重点工程要顺利推进,关健是做到上下思想的高度统一,得到各级领导的大力支持,在全社会形成关心和支持重点工程建设的良好氛围。

一要提高服务质量。各职能部门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牢固树立服务重点工程建设大局的意识,在对重点工程项目的立项、规划、征地报批、设计、环境、水土、消防评估、报建、供水、供电、工商登记、生产许可证等各项手续办理过程中,要坚持“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做到多亮“绿灯”少开“红灯”,多关心、多服务,努力推动重点工程建设顺利开展。要不断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严格实行限时办结制、努力为重点工程建设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二要落实优惠政策。要用足用好现有的政策,凡是市委市 *** 制定的各项优惠政策要坚决兑现。对重点工程项目的征地价格、工程承建过程中各种规费的征收等,相关单位都要按照市委市 *** 出台的政策,抓好落实,让重点工程建设业主切实感受到 *** 抓发展的诚意。

三要优化施工环境。要严厉打击地痞地霸。对重点工程项目建设中的强装强卸、强揽工程、偷盗哄抢、敲诈勒索等违法行为,政法部门要加大打击力度。对重点工程项目建设中所涉及的各类附着物清除、杆线搬迁、房屋拆迁、水电供应,按政策补偿资金到位后,各相关部门和所在村组都要全力支持,务必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任务,保证重点工程项目及时开工。 

(五)健全各项制度

一要进一步完善重点工程建设的保障机制,当前有很多项目要报国家审批,这就要求发改、国土、环保等相关部门必须首先完善自我审批制度,为推进重点工程建设提供保障。

二要加大重点工程监管和稽察力度。相关行业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加强对项目的建设程序、招标投标、工程质量、投资控制和资金使用等方面进行经常性的不定期检查,特别是对项目经理到位情况要开展经常性的检查,对工程质量要严格把关,并把检查情况或作出的相应处理及时通报相关部门。

三要严肃查处工程项目擅自转包、分包、任意变更全同、不合理地增加合同价款等现象。发现有项目经理和专职管理员无证上岗的施工企业依据有关规定将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同时,加强对监理公司的管理,发现不按有关规定监督的监理单位给予相应的处罚。

四要进一步健全招投标工作的管理制度和办法,严格规范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和中介机构的行为,防止违法违纪行为发生。要不断完善职能部门业务监管,综合部门集中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专业监管、纪检监察机关执法监管的监管体系,加大对招投标工作综合监管力度。

五要坚持工程进度与投资进度相衔接,工程质量与安全保障相促进,重点工程与廉政工程一起抓,实现质量、进度、投资、安全、廉政“五同步”。业主单位应对照市 *** 年初下达的计划加快进度,对已开工项目,要加快施工进度,争取早日建成;对应开工而未开工项目应加快力度,明确开工时间,尽快开工;对前期项目,要抓紧做好项目衔接和上报审批工作等前期准备工作;“百年工程,质量第一”,各项目单位在抓进度的同时,必须把工程质量放在第一位。

(六)加强重点项目队伍建设

要高度重视重点工程项目队伍建设,切实加强业务培训,并把政治强、业务精、作风硬的优秀干部充实到重点工程建设领域中去,全面提高建设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水平,要使重点工程建设成为出业绩、出人才、出干部的地方。

城乡规划法实施条例全文内容是什么

答:首先目前,我国没有城乡规划法实施条例,只有城乡规划法,内容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法。本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本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第三条城市和镇应当依照本法制定城市规划和镇规划。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应当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在确定区域内的乡、村庄,应当依照本法制定规划,规划区内的乡、村庄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指导前款规定以外的区域的乡、村庄制定和实施乡规划、村庄规划。第四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中合理确定城市、镇的发展规模、步骤和建设标准。第五条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七条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第八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第十条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增强城乡规划的科学性,提高城乡规划实施及监督管理的效能。第十一条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第十二条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用于指导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审批。第十三条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控制,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为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等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第十四条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粗知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第十五条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颤激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第十六条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茄凳袜应当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报送审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或者镇总体规划,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第十七条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市、镇的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各类专项规划等。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城市总体规划还应当对城市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第十八条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体现地方和农村特色。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规划区范围,住宅、道路、供水、排水、供电、垃圾收集、畜禽养殖场所等农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建设要求,以及对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等的具体安排。乡规划还应当包括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发展布局。第十九条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第二十条镇人民政府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第二十一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第二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第二十三条首都的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应当统筹考虑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布局和空间安排的需要。第二十四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一)有法人资格;(二)有规定数量的经相关行业协会注册的规划师;(三)有规定数量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四)有相应的技术装备;(五)有健全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编制城乡规划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标准。第二十五条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勘察、测绘、气象、地震、水文、环境等基础资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编制城乡规划的需要,及时提供有关基础资料。第二十六条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第二十七条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批准前,审批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二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量力而行,尊重群众意愿,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城乡规划。第二十九条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应当优先安排基础设施以及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妥善处理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的关系,统筹兼顾进城务工人员生活和周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村民生产与生活的需要。镇的建设和发展,应当结合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优先安排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道路、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卫生院、文化站、幼儿园、福利院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为周边农村提供服务。乡、村庄的建设和发展,应当因地制宜、节约用地,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引导村民合理进行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第三十条城市新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充分利用现有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体现地方特色。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第三十一条旧城区的改建,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合理确定拆迁和建设规模,有计划地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改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以及受保护建筑物的维护和使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第三十二条城乡建设和发展,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统筹安排风景名胜区及周边乡、镇、村庄的建设。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第三十三条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应当与经济和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统筹安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的原则,充分考虑防灾减灾、人民防空和通信等需要,并符合城市规划,履行规划审批手续。第三十四条城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近期建设规划应当以重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中低收入居民住房建设以及生态环境保护为重点内容,明确近期建设的时序、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近期建设规划的规划期限为五年。第三十五条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港口、机场、道路、绿地、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河道、水库、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防汛通道、消防通道、核电站、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污水处理厂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禁止擅自改变用途。第三十六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 国有土地使用权 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第三十七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第三十八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 土地使用权出让 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第三十九条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有关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第四十一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第四十二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备案。第四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第四章城乡规划的修改第四十六条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原审批机关提出评估报告并附具征求意见的情况。第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一)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二)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三)因国务院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四)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五)城乡规划的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第四十八条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修改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应当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第四十九条城市、县、镇人民政府修改近期建设规划的,应当将修改后的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第五十条在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发放后,因依法修改城乡规划给被许可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五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第五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履行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第五十四条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第五十五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查处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时,发现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第五十六条依照本法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 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或者建议有关人民政府责令其给予行政处罚。第五十七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反本法规定作出行政许可的,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撤销或者直接撤销该行政许可。因 撤销行政许可 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对依法应当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组织编制,或者未按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五十九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城乡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六十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依法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二)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四)未依法对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的;(五)同意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前未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的;(六)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第六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对未依法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的;(二)未依法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确定规划条件或者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依法确定的规划条件的;(三)对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 划拨国有土地 使用权的。第六十二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 ,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业整顿 ,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 :(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二)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六十三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不再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第六十七条建设单位未在建设 工程竣工验收 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七十条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