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测绘市场管理办法(2021修正)

之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市场管理信用测绘资质,发展地理信息产业,推进测绘事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辽宁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测绘市场管理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信用测绘资质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省、市、县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下统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市场的统一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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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改革、财政、民政、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保密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第四条 测绘市场活动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投诉或者举报测绘市场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 *** 有关部门依法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第六条 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测绘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

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执业资格条件。第七条 外省测绘单位承接我省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的,应当按照规定到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接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业务监督。第八条 境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第九条 依法实行测绘地理信息项目招标投标制度。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单项合同估算价超过50万元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以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以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方式发包。

依法不适宜实行招标投标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定的测绘单位实施。第十条 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发包单位应当按照与测绘地理信息项目规模、技术要求相当的测绘资质等级条件,设定投标单位的更低测绘资质等级。第十一条 依法实行招标的,招标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5日内,将测绘地理信息项目招标时间、地点、方式、招标文件等报所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测绘单位应当在测绘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本单位测绘资质证书、项目技术设计书、合同文本的复印件报测绘地理信息项目所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承揽跨行政区域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应当向共同的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二条 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实行招标的,其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测绘、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评标委员会中测绘、经济等方面的专家成员,应当从辽宁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第十三条 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发包单位不得向不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等级的单位发包或者迫使测绘单位以低于测绘成本的价格承包。

测绘地理信息项目承发包应当以国家发布的测绘生产成本费用定额或者收费标准为定价依据。第十四条 经发包单位同意,测绘地理信息项目承包单位可以将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程分包给其信用测绘资质他单位,但分包量不得超过总工程量的25%。

接受分包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测绘资质,并不得再次分包。第十五条 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其合同订立可以参照国家或者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合同示范文本。

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签订合同时,应当注明利用的已有测绘成果来源,不得损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信用测绘资质他人的合法权益。第十六条 依法招标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应当实行测绘质量监理制度。

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发包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测绘监理专业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进行监理。测绘监理单位对其监理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成果质量承担责任。

具有测绘监理专业资质的测绘单位不得对本单位承包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进行监理。

测绘监理单位及其监理人员不得与测绘单位或者个人串通,弄虚作假,损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第十七条 测绘单位应当执行国家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建立测绘成果质量管理体系,并接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测绘成果质量进行检查,并依法向社会公布测绘成果质量检查结果。

中国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

中国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组建于上世纪五十年代,属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成员企业,是集科研、设计、开发、采购、施工、监理、咨询为一体的特级大型骨干企业。企业资质等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土石方专业承包壹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试验室壹级,测绘甲级,工程监理乙级,工程设计乙级。信用资质为AAA级。中国水电三局下辖4个区域综合施工分局、4个专业施工分局以及勘测设计研究院、机电设备公司、物资贸易公司、监理公司等二级生产经营单位。现有员工13000余名,其中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3000名,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581名,持证建造师

105

名,持证项目经理107名,持证监理工程师

55

名。有中级职称人员1200

余名,各类高级 *** 、 *** 572名。企业总资产15.62亿元,拥有各类主要施工机械设备8600台(套),是一个跨行业、跨地区经营的大型多元化企业。但整体实力不如同一个系统的七局、八局、四局、十四局

定金合同范本

;     定金合同范本

      在当今不断发展的世界,合同的地位越来越不容忽视,签订合同能够较为有效的约束违约行为。那么一般合同是怎么起草的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定金合同范本,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定金合同范本1

      甲方:________

      乙方:________

      为确保甲、乙双方签订的________年________字第________号合同(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双方经协商一致,就定金担保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之一条依据主合同,甲、乙双方应履行如下义务:________。

      第二条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__日内向乙方交付定金________元整。

      第三条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除非使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四条甲方履行主合同义务后,乙方应返还定金或以该定金冲抵甲方应付乙方款项。

      第五条甲方不履行主合同,无权要求返还定金;乙方不履行主合同,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罚则的执行,不影响任何一方要求赔偿的权利。

      第六条本合同经双方签章自定金交付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

定金合同范本2

      甲方: 身份证号:

      乙方: 身份证号:

      甲方小写: *** 给乙方 (所有经营权归乙方)。 甲方在收到乙方 *** 金 的同时,将商铺的相关资料转交乙方 .在商铺正式办理相关 *** 手续及更名时,甲方将无条件配合乙方办理相关手续,若在办理 *** 手续时,过户费用由甲方支付。乙方实际接管拥有商铺经营权的时间为 号商铺的消防、治安、物业管理、国税、地税等一切费用,与甲方无关。后续商场对经营户收取的一切费用由甲方方承担,再由乙方支付甲方实际付商场的费用。年如未能更改,及退还全部 *** 费。 备注:

      付款方式: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不得违约,任何一方违约,将双倍于 *** 费赔偿对方。未尽事宜双方协商处理。

      甲方签字: 联系 *** :

      乙方签字: 联系 *** :

      年 月 日

定金合同范本3

      售车方(以下简称甲方):

      购车方(以下简称乙方):

      一、甲方将车主 的 车,车牌号 ,发动机号 ,车架号 *** 给乙方,双方达成成交总额为(人民币) 整,小写 元。乙方在此协议签订时交付甲方车辆定金(人民币) 整,小写 元。剩余购车款在办理完车辆过户手续之后一次性付清。

      二、甲方应对该车手续及车辆的合法性负责 (包括该车在20xx年 年 日前所发生的交通事故及经济纠纷)。该车自交车之日起(时间20xx年 月 日起)所发生的交通事帮及违法活动均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三、该车若须办理过户事宜,过户费由 承担,过户时双方应主动配合办理转户所需手续及车辆。该车自交车之日起,该车以后所需费用均由乙方负责购买(包括养路费、年审费及保险费)。

      四、因双方交易车车辆为旧机动车车辆,故双方签定协议时均对(车身及发动机工作状况表示认同)。

      五、该协议书一式两份,双方签字生效,双方不得违约,不得对成交金额提出异议,不退车及车款。

      售车方(甲方): 购车方(乙方):

      联系 *** : 联系 *** :

      地址: 地址: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定金合同范本4

      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乙方向甲方预订商品房事宜,订立本合同。

      之一条 乙方预订座落 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甲方已领取该房屋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证书号: ),并经具有房产测绘资质的测绘机构 预测 ,该房屋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

      第二条 甲、乙双方约定按下述第 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币)每平方米 元,总金额币) 元。

      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 币)每平方米 元,总金额币) 元。

      3、按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 币 ) 元。

      第三条 乙方同意签订本合同时,支付定金人民币 元,作为甲、乙方双方当事人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担保,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后,乙方支付的定金转为房价款。

      第四条 甲、乙双方商定,预订期为 天,乙方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前到 与甲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____省建设厅、____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监制)。

      第五条 甲方同意将发布或带给的广告、售楼书、样品所标明的房屋平面布局、结构、建筑质量、装饰标准及附属设施、配套设施等状况作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的附件。

      第六条 在本合同的

      第四条约定的预订期限内,除本合同

      第七条、

      第八条约定的情形外,甲方拒绝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双倍返还已收取的定金;乙方拒绝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无权要求甲方返还已收取的定金。

      第七条 有下列状况之一,乙方拒绝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甲方应全额返还乙方已支付的定金。

      1 、甲乙双方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因面积误差处理、房屋交付、房屋质量、违约职责、争议解决方式等条款,存在分歧,不能协商一致;

      2 、 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后、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前,由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限制该房屋房地产权利的。

      第八条 有下列状况之一,乙方拒绝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甲方应双倍返还乙方已支付的定金:

      1 、 甲方未遵守本合同

      第二条、

      第五条约定的;

      2 、甲方未告知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前该房屋已存在的抵押、预租、查封等事实的。

      第九条 甲乙双方自签订本合同之日起____日内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____日内未签订的,本合同自动失效。

      第十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本协议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持 份, 、 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定金合同范本5

      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一、为房屋买卖的相关事宜,经双方协商,订合同如下:甲方自愿下列房屋卖给乙方所有:

      1.房屋状况:(请按《房屋所有权证》填写)

      房 屋 座 落

      幢号 室号 套(间)数 建筑结构 总层数 建筑面积(平方方) 用途

      2.该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出让( )、划拨( )。

      二、甲乙双方商定成交价格为人民币________元,(大写)_____佰_____拾_____万_____仟_____佰_____拾 元整。

      乙方在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分_____次付清,付款方式:

      三、甲方在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将上述房屋交付给乙方。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 *** 。

      四、出卖的房屋如存在产权纠纷,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五、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并经嘉兴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审查鉴定后生效,并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应严格履行。如有违约,违约方愿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支付违约费用。

      六、双方愿按国家规定交纳税、费及办理有关手续。未尽事宜,双方愿按国家有关的规定办理。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愿向(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七、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及税务部门各一份,房管部门一份。

      八、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签名或盖章)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名或盖章)_______________ 监证机关:_______________

       *** 人(签名或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 人(签名或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定金合同范本6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诚实守信的基础上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条款如下:

      一、房产详情(以下简称该房产)

      1、地址:

      2、建筑面积2产权证号:

      二、成交价及付款方式:

      1、该房产成交总价为人民币(小写: )该款已含房价,配套设施,维修基金及现有装修。

      2、乙方于月__________(小写: )给甲方,此定金过户时冲抵房款。

      3、付款方式:乙方于办理完该房产买卖公证,取得产权处收件收据时付首款人民币 (小写: )给甲方,其余款共计人民币 (小写: )乙方办理银行按揭支付给甲方。

      4、该房产办理过户手续所需交纳的费用由承担。

      三、合约方义务:

      1、甲方保证上述产权权属清楚且对该房的详情描述及现况说明属实,并对出售之房有出售之权利且该房屋依法可以出售,且承诺已取得共有权人的同意,有权签定本协议,可依法配合乙方交付该房产。

      2、甲乙双方应备齐过户时所需资料,到公证机关订立统一的房屋买卖合同,届时甲乙双方和其他共有权人必须到场签字。

      四、违约责任:

      1、甲方在签定本合同后不履行本合同条款,或甲方的过错导致乙方无法履行本合同的,甲方除将乙方已付定金如数退还外,还应按双倍的金额(即人民币 )赔偿乙方。

      2、乙方在签定本合同后不履行本合同时,甲方不退定金。

      3、甲方在办理完产权过户后应将该房交付给乙方。若甲方逾期交付该房屋,则每逾期一日,甲方应按房屋价格的千分之五向乙方交付违约金。

      4、在房屋移交给乙方时,其该建筑物范围内的已有设施一并移交给乙方,同时甲方必须结清交房前该房所有产权的物管费、卫生费、水、电费、税收费、收视费等一切费用。

      五、补充条款

      以上条款双方不得违约,经双方签字后即生效,且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壹份。

      卖方(甲方): 买方(乙方): *** : *** : 地址: 地址: 日期: 日期:

定金合同范本7

      卖方: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

      预订方: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

      服务机构: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丙方)

      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乙方向甲方预订该房屋(以下简称该物业)事宜特订立本协议。

      之一条:乙方预订_____物业。甲方已取得该物业的.所有权,所有权证号:_____,国有土地使用证号:_____),该物业产权面积为_____平方米,该物业甲方拟定于_____签定买卖合同并支付完□首付款或□全款_____交付给乙方(具体时间以买卖合同约定为准)

      第二条:乙方预订的该物业单价为¥_____元/?O(大写:_____/?O),总房价为¥_____元,(大写:_____),乙方采取□一次性□分期□按揭(具体时间以买卖合同约定为准)方式付款。

      第三条:乙方同意签订本协议时向甲方支付定金¥_____元(大写:_____),作为甲,乙方双方当事人订立该物业买卖合同的担保,签订该物业买卖合同后,乙方支付的定金转为房价款。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买卖价格应以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价格为准。

      第四条:甲,乙双方商定预订期为_____天,甲,乙双方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到_____船山区诚欣房产中介处协商签订该物业买卖合同。超过预订期导致未能按时签订该物业买卖合同的,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且违约方向守约方按定金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拒绝签订该物业买卖合同的,甲方应两倍返还乙方已支付的定金。

      1,甲乙双方在签订本协议时,因甲方故意谎报或隐瞒该物业的具体情况,导致乙方未对该物业充分了解的;

      2,甲方未告知乙方在签订本协议前该物业已存在抵押,预租,查封等事实的或其它由甲方主观因素造成无法顺利过户于乙方的;

      3,甲方未按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价格作为该物业买卖价格的。

江苏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

测绘地理信息作为一项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基础性工作,在我国古代就被广泛用于各行各业。

江苏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

之一章 总则

之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地理信息管理,促进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发展,保障测绘地理信息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和生态保护服务,维护地理信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使用测绘成果、提供地理信息服务,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应当加强对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领导,加强测绘地理信息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加强基础测绘管理和版图意识宣传教育,促进地理信息共享,推进军民融合,维护 *** 、安全和利益。

第四条 省人民 ***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 ***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以下分别简称设区的市、县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 *** 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地理信息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和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测绘地理信息科学技术的创新和进步,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装备,组织科学技术攻关,加强科学技术的交流与合作,建设测绘地理信息创新体系。

对在测绘地理信息科学技术的创新、进步和测绘成果管理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章 基础测绘和其他测绘

第六条 基础测绘实行分级管理。

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省级基础测绘。省级基础测绘包括:

(一)建设与维护省级测绘基准体系;

(二)获取与处理航空航天遥感数据资源;

(三)测制、更新1:5000、1:10000比例尺地形图、正射影像图、数字高程模型等数字产品;

(四)建设省级基础地理信息时空数据库系统及其数据库更新维护;

(五)编制与更新全省行政区地图;

(六)省管水域水下地形与沿海滩涂地形测量;

(七)常态化地理国情监测及其数据库更新维护;

(八)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和省人民 *** 确定的其他基础测绘。

设区的市、县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级基础测绘。市、县级基础测绘包括:

(一)建设与维护本行政区域内市、县级测绘基准体系;

(二)测制、更新本行政区域内1:500、1:1000、1:2000比例尺地形图、正射影像图、数字高程模型等数字产品;

(三)建设本行政区域内基础地理信息时空数据库系统及其数据库更新维护;

(四)编制与更新本级行政区地图;

(五)本行政区域内地理国情专题监测及其数据库更新维护;

(六)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人民 *** 确定的其他基础测绘。

第七条 基础测绘是公益性事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应当将基础测绘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将基础测绘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 *** 预算。

第八条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基础测绘的规划、年度计划和项目技术设计书组织实施本级基础测绘项目。

基础测绘项目技术设计书应当符合规范,通过专家论证并报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

第九条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基础测绘成果定期更新机制。省级基础测绘成果更新周期不超过三年;市、县级基础测绘成果更新周期不超过两年,其中城市建成区基础测绘成果更新周期不超过一年,行政区划、道路等核心要素应当即时更新。

第十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应当使用规定的测绘系统和测绘基准。

因城乡规划、建设和科学研究的需要,中小城市和本省大型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应当报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批准。

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应当与坐标系统相联系。同一城市或者局部地区只能建立一个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

第十一条 建立数字区域地理空间信息基础框架、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和财政投资的地理信息系统,应当采用全省统一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第十二条 因测绘进行航空摄影的,按照有关规定,报军队测绘部门批准。

因测绘使用无人机进行摄影的,应当遵守航空飞行管制的有关规定。

使用财政资金购置卫星遥感测绘资料、进行基础航空摄影的,由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并提供成果。

第十三条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需要,制定应急测绘保障预案,建立应急测绘保障机制,组织开展遥感监测、导航定位和地理信息数据申请、调取、传输等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测绘地理信息单位的测绘设备和测绘成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造成测绘设备毁损、灭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十五条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开展地理国情监测,商相关部门并报本级人民 *** 批准后,发布地理国情监测信息。

从事地理国情监测的单位应当按照统一的规范和标准,定期监测、统计和分析地理国情,并对地理国情监测成果质量负责。

第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附图涉及测绘的,应当由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测制。

不动产测绘应当执行有关测量规范和技术标准,并符合的有关规定。不动产测绘成果应当由具有测绘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审核签字。

对不动产测绘成果有异议的,可以委托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验机构鉴定。

第十七条 水利、能源、交通、通信、市政、资源开发和其他领域的工程测量活动,应当按照有关的工程测量技术规范进行,并接受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 测绘成果

第十八条 测绘成果依法实行汇交制度。测绘地理信息单位应当确保测绘成果的质量。

使用测绘成果,实行统一标准、共建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十九条 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本省测绘成果汇交管理工作,可以委托设区的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测绘成果汇交和保管工作。

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出资人或者承担投资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的单位,应当在测绘成果检验合格后三个月内,依法向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汇交的测绘成果目录向社会公布。有关单位和个人需要查询测绘成果的,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提供便利。

第二十条 测绘成果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提供测绘成果应当依法签订使用协议。对提供使用的测绘成果,使用单位不得擅自复制、 *** 、转借。确需复制、 *** 、转借测绘成果的,应当经该测绘成果提供部门或者权利人同意。

第二十一条 使用财政资金完成的测绘成果,用于 *** 决策、国防建设和公共服务的,应当无偿提供。无偿使用测绘成果的单位,不得将该测绘成果用于营利活动,并应当向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无偿提供本单位掌握的可用于基础测绘更新的资料。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测绘成果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制度,有偿使用价格清单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测绘成果属于秘密的,适用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本省有关部门和单位确需向外国组织或者个人及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涉密测绘成果资料的,应当进行保密技术处理,并按照有关规定报批。

第二十三条 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实行异地备份。

测绘成果资料档案的存放设施与条件,应当符合保密、 *** 信息安全、消防及档案管理的规定和要求,确保测绘成果的完整和安全。

第二十四条 本省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由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审核,与省人民 *** 有关部门、军队测绘部门会商后,报省人民 *** 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本省重要地理信息数据主要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自然和人文地理实体的位置、高程、深度、面积、长度等重要数据,江、湖、河、山、洞、岛等相关属性数据;冠以江苏江苏省等字样和依法由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审核的其他地理信息数据。

前款规定的内容属于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公布。

第二十五条 测绘地理信息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对其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负责。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测绘成果质量监督管理。

基础测绘和使用财政资金达到规定标准的其他测绘地理信息项目成果,应当经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检测,质量合格的,方可提供使用。财政资金的具体标准,由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确定。

组织实施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的单位应当配合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依法组织的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验。

第二十六条 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和涉及测绘地理信息的其他使用财政资金的项目,应当充分使用已有的适宜的测绘成果,不得重复测绘。

对前款所指项目,批准立项的有关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征求同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意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第四章 地图管理

第二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 *** 和测绘地理信息、新闻出版广电、民政、教育、网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对版图意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版图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公众宣传版图意识。

中小学校应当结合相关课程加强版图意识教育,组织学生参加版图意识宣传教育活动。

第二十八条 编制、出版地图和提供互联网地图服务应当遵守和省有关地图管理的规定。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和省有关规定向地图编制单位提供编制地图所需的现势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九条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地图的标准样图,并定期更新,提供无偿使用。

编制行政区地图不得进行地理要素的有偿标载。

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和公开发行的交通图、旅游图等其他地图的,应当标载重要的机关、医疗机构、高等院校、图书馆等公共地理信息,并不得收取标载费用。

第三十条 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全省性地图和主要表现地包含两个以上设区的市行政区域范围的地图。

本省地方性中小学教学地图,由省教育主管部门会同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审定。

生产 *** 附有国界线或者省级行政区域界线的示意性地图图形的音像制品、标牌、广告以及玩具、纪念品、工艺品的,应当使用国务院批准公布的标准画法图图形;生产 *** 单位自行 *** 附着地图图形产品的,应当报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审核。

第三十一条 地图集(册)、政务服务用图和互联网公益性地图审核,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地图内容审查工作机构审查。委托地图内容审查工作机构进行专业审查的,应当告知送审单位,地图内容审查时间,不计算在地图审核的期限内。

地图内容审查工作机构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负责地图审核的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地图内容审查意见后,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第三十二条 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应当按规定对互联网地图服务网站进行安全检测,由地图安全审校人员负责地理信息审校、上传、发布工作,并遵守保密规定。

第五章 地理信息服务

第三十三条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地理信息产业发展政策,引导和支持测绘地理信息单位通过合作开发、资源置换、 *** 销售、技术服务等方式,提供地理信息社会化服务,促进地理信息社会化应用。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应当组织测绘地理信息、规划、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环保、民政、民防等部门建立健全地理信息共建共享机制,实现 *** 部门间的地理信息资源共享。

第三十五条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基础测绘成果进行保密技术处理,及时向社会发布所形成的非涉密基础地理信息目录,增加基础地理信息供给,实现基础地理信息开放共享。

第三十六条 省、设区的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建设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为公众、社会组织提供浏览、查询、接口等在线服务。

第三十七条 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离任审计,应当使用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提供的地理国情专题监测信息。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开展涉水、大气、植被、土壤、矿产、地面沉降等生态保护地理国情专题监测,并按照要求及时提供。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互联网和未采取保密措施的公共信息 *** 上传输涉及秘密的地理信息。

使用地理信息不得危害安全和公共利益。提供卫星导航定位技术服务的,不得泄露个人位置信息。

第六章 基础设施

第三十九条 测绘地理信息基础设施包括下列用于测绘地理信息活动的标志、场地和平台:

(一)永久性测量标志;

(二)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

(三)测绘专用仪器计量检定场;

(四)地理空间信息基础框架;

(五)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测绘地理信息基础设施。

第四十条 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全省测绘地理信息基础设施发展规划,经省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人民 *** 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一条 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全省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并向社会提供服务。

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应当符合标准和规范。

第四十二条 建设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备案,并纳入全省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

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备案,应当提交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站网、站点信息备案表等材料。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应当将测绘地理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维护和保管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对永久性测量标志保管实行津贴制度。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永久性测量标志、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测绘专用仪器计量检定场档案,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并负责指派单位或者专人保管;乡镇人民 *** 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区域内永久性测量标志、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测绘专用仪器计量检定场的保护工作。

第四十四条 永久性测量标志、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测绘专用仪器计量检定场应当科学布点、合理设置。

设置永久性测量标志、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测绘专用仪器计量检定场,需要使用土地的,设置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占用建筑物的,设置单位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四十五条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向有关部门提供已建的永久性测量标志、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测绘专用仪器计量检定场的分布信息。

有关部门在审批可能影响已建的永久性测量标志、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测绘专用仪器计量检定场使用土地和使用效能的项目前,应当征求同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的意见。

建设电力、广播电视、通信设施等电磁波发射装置系统的,应当避让已建的永久性测量标志、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测绘专用仪器计量检定场,避免受电磁波发射干扰的安全控制距离不少于二百米。

第四十六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已有的一、二等和省级基础测绘设置的永久性测量标志以及A、B、C级卫星导航定位点,由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组织维护;三、四等和由市、县级基础测绘设置的永久性测量标志以及D、E级卫星导航定位点,由设区的市、县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组织维护。

第七章 资质资格和市场

第四十七条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测绘资质。测绘资质审查、测绘资质证书发放的条件和程序按照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未取得测绘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从事与测绘执业资格有关的活动。

测绘人员进行外业测绘活动时,应当持有测绘作业证件。

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测绘作业证件的发放、注册工作。

第四十九条 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实行招标、 *** 采购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涉及安全、秘密等不适宜公开招标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不得公开招标。

测绘地理信息单位不得将承包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转包;拟将测绘地理信息项目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并经发包单位同意,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接受分包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测绘资质条件,不得将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再次分包。

招标和 *** 采购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应当实行监理制度。

第五十条 招标和 *** 采购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的承包单位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文本复印件报测绘地理信息项目所在地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备案;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分包的,应当附具分包合同文本复印件。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一条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统一监管,利用测绘地理信息市场动态监控平台,及时向社会发布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监管信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测绘地理信息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接到举报的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五十二条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测绘地理信息项目招标投标和 *** 采购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对投标单位测绘资质和市场信用、测绘评标专家资格、评标 *** 和中标价等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三条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查,应当每年按比例随机抽检测绘地理信息项目质量,并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未经招标投标且低于成本承包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监督检验。

第五十四条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管理,建立市场信用奖惩机制,向社会发布信用信息,并提供查询服务。

第五十五条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外国组织或者个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的监督管理。

向外国组织或者个人及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测绘地理信息服务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涉及秘密,不得危害安全。

第五十六条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与安全、保密、工商、新闻出版广电、网信、海关等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联合执法工作机制,每年定期开展测绘地理信息市场和保密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之一款规定,未使用规定的测绘系统和测绘基准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的,由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之一款规定,无偿使用测绘成果的单位将测绘成果用于营利活动的,由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未按照规定期限对互联网地图服务网站进行安全检测的,由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承包单位将测绘地理信息项目违法分包的,由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对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相关部门可以暂停财政资金拨付。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承包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的单位不按照规定备案的,由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六十三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2005年7月29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江苏省测绘条例》同时废止。

申请: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工程测量专业人员要求条件?

企业首次申请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章程或合伙人协议。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五)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提供的材料。  点击文档链接,可查看更多信息 (六)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执业证书。  (七)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毕业证书、身份证明及个人业绩材料。  (八)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注册执业人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及新单位的聘用劳动合同。  (九)资质标准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  其中,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岩土工程、岩土工程设计、岩土工程物探测试检测监测专业资质设甲、乙两个级别,岩土工程勘察、水文地质勘察、工程测量专业资质设甲、乙、丙三个级别。工程勘察劳务资质不分等级。工程勘察综合资质是指包括全部工程勘察专业资质的工程勘察资质。  1、工程勘察综合资质是指包括全部工程勘察专业资质的工程勘察资质。 2、工程勘察专业资质工程勘察专业资质包括:岩土工程专业资质、水文地质勘察专业资质和工程测量专业资质;其中,岩土工程专业资质包括:岩土工程勘察、岩土工程设计、岩土工程物探测试检测监测等岩土工程(分项)专业资质。   3、工程勘察劳务资质工程勘察劳务资质包括:工程钻探和凿井。取得工程勘察甲级资质、工程设计甲级资质,以及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的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企业名称变更的,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日内将有关变更证明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在2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规定以外的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日内办理变更手续,并在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后15日内将变更结果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企业的信用档案应当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业绩、工程质量和安全、合同违约等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