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管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根据《城市供水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工作和使用城市供水,必须遵守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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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第十六条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需要增加用水的,其工程项目总概算应当包括城市供水工程建设投资。

3、城市供水水价管理办法,由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应当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三条 城市供用水双方应当签订供用水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4、《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5、《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第六条 制定城镇供水价格应当遵循覆盖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

6、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节约用水管理,保障生活、生产用水需要,根据国家《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和《浙江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