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需要的资质有哪些?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有甲、乙、丙三级,具体各资质具备的条件要求和所能承接的业务范围参见《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里面列的很详细的,这个网上随处可以下载地!!希望能解决你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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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城市规划资质会取消吗?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84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2号发布。该《规定》分总则、资质等级与标准、资质申请与审批、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6章43条,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原建设部2001年1月23日发布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4号)予以废止。故二者没有区别,只是在管理规定上进行了规范,“城乡”较“城市”而言更贴切我国实际,所以城乡规划在概念上市包含了城市规划的内容。

新办规划设计乙级资质需要什么条件?

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

1、有法人资格。

2、注册资本金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

3、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5人,其中具有城乡规划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2人,具有高级 建筑师不少于1人、具有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人;具有城乡规划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5人,具有其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10人。

4、注册规划师不少于4人。

5、具备符合业务要求的计算机图形输入输出设备。

6、有2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场所,以及完善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可以在全国承担下列业务:

1、镇、20万现状人口以下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

2、镇、登记注册所在地城市和100万现状人口以下城市相关专项规划的编制;

3、详细规划的编制;

4、乡、村庄规划的编制;

5、建设工程项目规划选址的可行性研究。

申请城乡规划编制乙级资质证书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申请表;

2、法人资格证明材料;

3、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等;

4、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明、职称证书、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

5、完成城乡规划编制项目情况;

6、技术装备和工作场所等证明材料;

7、其他需要出具的证明或者资料。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高级职称技术人员或注册规划师年龄应当在70岁以下,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60岁以上高级职称技术人员或注册规划师不应超过2人,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年龄应当在60岁以下,高等院校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中专职从事城乡规划编制的人员不得低于技术人员总数的70%。

成都市人民政府派驻城乡规划督察专员试行办法

第一条 (目城乡规划编制申报的依据)

为建立和完善城乡规划监督机制,加强城乡规划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督察员)

市人民政府向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温江区、新都区、双流县、郫县、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新津县派驻城乡规划督察专员(以下简称督察员),负责所驻区(市)县城乡规划行政工作督察。

市人民政府派驻区(市)县城乡规划督察专员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规划督察专员办公室)负责督察员日常管理工作。第三条 (督察范围)

督察员有权对下列事项进行督察:

(一)区(市)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贯彻执行城乡规划的情况城乡规划编制申报

(二)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调整情况;

(三)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情况;

(四)颁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办理国土使用批准手续等涉及规划的情况;

(五)历史文化名城(镇),风景名胜区,世界遗产及重要资源的规划情况;

(六)区(市)县规划工作的公开情况;

(七)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的保障情况;

(八)城乡规划管理权限的集中统一情况;

(九)城乡规划行政执法监督情况;

(十)有关城乡规划的其他事项。第四条 (持证督察)

督察员执行职务时,应当出示市人民政府颁发的《成都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督察专员证》。第五条 (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均有权向督察员举报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第六条 (督察方式)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向督察员通报城乡规划情况。督察员应列席城乡规划、建设工作会议。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督察员的工作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第七条 (督察职权)

督察员开展督察工作时,有权向城乡规划编制、审批、申报及实施管理等单位收集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不得阻挠和拒绝。对违反城乡规划的重大行为,市规划督察专员办公室可以组织调查。第八条 (纠正程序)

对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督察员应当及时向区(市)县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提出督察意见,同时将督察意见报市规划督察专员办公室。

区(市)县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当认真研究督察意见,并在收到督察意见之日起15日内向督察员反馈处理情况。督察员对反馈意见有异议的,应当及时报市规划督察专员办公室。第九条 (处理方式)

对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由市人民政府或市规划督察专员办公室通知区(市)县人民政府改正或通知区(市)县人民政府责令有关部门改正;

(二)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或责令有管辖权的下级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三)对违反城乡规划的区(市)县人民政府、规划行政部门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按干部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条 (督察落实)

督察员应当对处理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并将跟踪信息及时反馈市规划督察专员办公室。第十一条 (工作保障)

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为督察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市规划督察专员办公室及督察员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费,纳入市财政公共预算。第十二条 (工作纪律)

督察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督察、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定期报告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并依法保守秘密。第十三条 (责任追究)

督察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市人民政府取消其督察员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 (参照执行)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开展城乡规划督察工作。第十五条 (解释机关)

本办法由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六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