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2018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各类开发区的规划管理城乡规划开发区编制主体,保证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制定和实施开发区规划,在开发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有关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开发区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经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实行特定经济优惠政策的区域,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旅游度假区、外向型工业加工区、开放开发综合试验区、旅游经济开发区、保税区等。第四条 开发区是所在城市、镇的有机组成部分,开发区规划应当纳入城市、镇总体规划,实施统一的规划管理。第五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开发区规划管理工作。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开发区规划管理工作。第六条 开发区选址由设区城市、县人民政府(地区行署)负责组织,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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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报请批准时,必须附有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第七条 开发区规划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编制开发区规划,必须遵循国家和省制定的城乡规划技术规范。第八条 编制开发区规划,应当在规划总体规划指导下先编制总体规划,总体规划批准后再编制详细规划。出让的地块必须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第九条 开发区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审批。设在县(市)的开发区总体规划须经设区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审查后,方可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开发区详细规划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第十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开发区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并报原批准机关备案。但涉及开发区位置、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的,须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开发区详细规划经批准后,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第十一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土地管理等有关部门根据开发区规划实施步骤和要求,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划和计划,进行开发区土地分等定级和出让金测算。第十二条 开发区内建设工程的选址和布局应当符合开发区规划。需要有关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在审批或者核准前,应当取得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第十三条 在开发区内需要申请行政划拨土地进行建设的,必须持国家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点,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用地性质、位置和界限,提供规划设计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第十四条 在开发区内需要通过出让、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建设的,其出让、转让合同中必须具有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

土地出让、转让合同签订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持合同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用地手续。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规划条件及附图;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十六条 在开发区进行各类工程建设,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属证明及其城乡规划开发区编制主体他有关证件,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进行竣工规划核实,对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证明文件。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资料。第十八条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建设项目未取得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而取得批准或者核准文件的,其批准或者核准文件无效。第十九条 在开发区内未取得或擅自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属证明的,土地权属证明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城乡规划 行政法

结合点:公共利益、公众参与、听证制度

(2)讨论2:关于规划编制主体城乡规划开发区编制主体的资格

据了解,为政府对规划设计单位进行行政许可找到法律依据,将原部颁行政条例上升为国家层面的法律条文。需要讨论的是:城乡规划编制属于什么性质的工作城乡规划开发区编制主体?政策制定、立法、还是纯粹的技术工作城乡规划开发区编制主体?用法律规定城乡规划的编制单位,其思维仍然将城乡规划的编制视为纯粹的技术工作。城乡规划中有技术工作,但不是全部。规划单位的资质要求只能限定在技术工作以内,不能扩展到立法和政策制定层面的工作。就技术工作本身而言,市场准入是否是政府管理的范畴值得商榷。设计人员和设计单位的资质认定和市场准入是两个不同层次的工作,资质认定一般由行业协会负责,市场准入则由法律来规范。这种政府包办一切的制度,弊端很大。

(3)讨论3:城乡规划的修改

规划修改属于规划制定过程的一个环节,新法将规划修编调整为规划修改,把因城市客观环境的变化而自然调整规划的过程和因主观要求变化而引起的规划修改混为一谈是中国特殊的社会和政治环境造成的。新法将一个连续的、滚动的、整体的规划制定过程,分割为制定和修改两个法律过程,也是针对中国的特殊情况,就学理上分析,该内容应归入城乡规划制定的章节。

《城乡规划法》对城乡规划修改实行“申请——批准”制度,城乡规划修改的事由、要求和过程见表2。

3、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1)讨论1:城乡规划的实施的主要内容和讨论

《城乡规划法》沿用《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实施”章节名称,这深刻反映了对规划管理作用认识的不足。“三分规划,七分管理”是对中国城乡规划建设经验的总结。“实施”二字带有强烈的计划经济特征:计划经济时期城市规划即城市建设规划。就城市建设活动过程来看,很自然分成两个时间段即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城市规划的实施。当前与此内容密切相关的称之为城市规划管理。实施是依照“蓝图”建设和检查的行为,其作用类似施工队的技术员。而管理则包括规划方案的选择与决策,以及对规划的调整,是承担独立责任的领导人员。《城乡规划法》强调了规划编制的成果对规划实施的制约作用,压缩了规划管理的权力空间,降低了规划管理应对不确定因素的调节能力,与城市规划法实施以来城市规划管理的巨大作用相背离。

(2)讨论2:规范地方政府的建设行为

城乡规划的实施包括城乡规划管理和城乡建设活动两个方面,而城乡建设主体分为政府部门和非政府部门,其中,政府部门的建设活动对城市发展起到决定性的作用。然而,城乡规划的违法现象也多出现在地方政府身上,比如大广场、宽马路以及各类脱离规划控制的开发区等,这些现象既是近几年城乡建设客观问题的反映,也是社会转型时期中国城乡规划建设的特色问题。因此,为规范地方政府的建设行为,《城乡规划法》主要采取以下两个方面的措施。第一,使用条文直接规定政府建设行为的要求,第二十八条规定政府实施城乡规划的基本原则,第二十九条规定政府的投资建设项目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优先原则。第二,强调近期建设规划是政府实施城乡规划的法定依据。近期建设规划的实质是“行动规划”,是政府统筹各部门进行城乡建设的有效手段,这是切合中国发展实际的制度

城乡规划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和主要形式是什么?

1、制定主体是区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形式为命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

2、城乡规划行政性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公署、省辖市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各级政府所属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以及上级政府的决定、命令,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以规范形式表述,在一定时间内相对稳定并在本地区、本部门普遍适用的各种决定、办法、规定、规则、实施细则的总称。

论述城市规划组织编制的主体有哪些?

我晕,你不会是把题目放到这里来吧

我简单说一下,城市规划是有相关政府组织编制的,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其中政府主要是指城市规划局,专家主要指从事规划行业的人员,部门合作市因为城市规划涉及到一个城市,所以需要多个部门的配合,公众参与说是这么说,其实就是扯淡。

总的来说,主体就是政府

成都市城市规划编制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规范城市规划编制审批行为和调整,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辖区范围内从事城市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专业规划、专项规划等规划的编制、审批和调整,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技术管理规定,符合规划编制资质、资格管理要求,明确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并将城市设计理念贯穿于城市规划各阶段。

规划编制、设计成果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一般由规划文本、规划图纸、附件三部分组成。规划图纸所表达的内容和要求,应与规划文本一致。第四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

(二)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保护和改善城乡生态环境;

(三)节约利用土地资源、水资源和其它自然资源;

(四)保护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民族和地方特色;

(五)符合自然灾害防治和交通、消防、人民防空建设的要求;

(六)确定合理的建设规模和发展速度,完善城市功能,优化城市布局和用地结构,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第五条 城市规划实行行政审查与专家审查相结合。专家审查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与会专家二分之一以上表决同意视为通过。

城市总体规划,须经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的审查。第六条 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分区规划、专业规划和重要控制性详细规划在报请审批前,规划编制组织主体应面向社会大众组织不少于15天的公示,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的调整,审批前必须进行公示或听证。第七条 城市规划依法实行分级审批。本市各级城市规划审批机构应在收到审批申请(报告)后4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审批事项,但规划调整不受此工作时限限制。第八条 城市规划及调整方案,批准后需报送备案的,应在批准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下列材料的备案报送工作:

(一)批复文件;

(二)规划文本或调整方案;

(三)规划图纸。

规划编制组织主体应通过本地区主要新闻媒体、政府部门网站或公共场所,及时将已获批准的城市规划及调整方案向社会公布,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第九条 城市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区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江河流域规划相衔接,彼此协调。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把城市规划编制经费纳入本级公共财政预算,予以保证。第二章 总体规划和城镇体系规划的编制审批第十一条 全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原则上不再编制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总体规划和其他建制镇总体规划,改为编制分区规划,各建制镇的规模、等级、职能等总体规划层次内容纳入分区规划。城市规划区以外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总体规划和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由所在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该区域其他建制镇总体规划的编制,由县(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

国家级开发区总体规划和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省级开发区总体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开发区主管机构组织编制。本市城市规划区以外的省级开发区总体规划,由所在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开发区主管机构组织编制。第十二条 全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审查、公示和市级有关部门行政审查后,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

本市城市规划区以外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总体规划和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由县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公示和县级有关部门行政审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审查。经专家审查后,由县(市)人民政府提请所在县(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该区域其它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由所在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审查、公示和当地有关部门行政审查后,由镇人民政府提请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

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总体规划,由组织编制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开发区主管机构组织专家审查、公示和行政审查。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的主体是谁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主体是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开发区编制主体,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