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

一、删除《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第五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城乡规划编制资质取消发布的“1.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删除第二项中的“1.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删除第三项中的“1.注册资本不低于800万元”。删除第四项中的“1.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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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第六条第三项。

删除第十条第三项中的“和验资报告”。二、将《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6号)第七条第二项修改为城乡规划编制资质取消发布:“(二)有相应的设施、设备”。三、删除《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0号)第六条第三项。四、删除《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附件二“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的第一条第一项。五、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第九条第二项中的“注册资本总额”修改为“认缴出资总额”。删除第七项。

将第十条第一项中的“注册资本总额”修改为“认缴出资总额”。删除第六项。

删除第十三条第四项中的“并附工商部门出具的股东出资情况证明”。六、删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第九条第五项。

删除第十条第五项。

将第十一条修改为:“新设立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具备第八条和第十条第(三)、(四)项条件的城乡规划编制资质取消发布,可以申请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

将第十二条第八项修改为“(八)上一年度经审计的企业财务报告(含报表及说明城乡规划编制资质取消发布,下同)”。七、删除《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十九条第一项。

删除第二十七条第一项。八、将《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第七条第一项中的“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600万元”修改为:“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资产”。

将第七条第二项甲级资质标准中的“(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乙级资质标准中的“(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以及丙级资质标准中的“(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的修改为:“(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资产”。九、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第三条中的“注册资本”修改为“资产”。十、删除《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4号)第五条第一项中的“1.注册资本人民币500万元以上”。删除第二项中的“1.注册资本人民币300万元以上”。删除第三项中的“1.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以上”。

删除第六条第三项。十一、删除《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2号)第七条第二项。

删除第八条第二项。

删除第九条第二项。

删除第二十一条中的“注册资本”。十二、删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第七条第五项。

删除第八条第五项。十三、删除《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4号)第十条第一项中的“3.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人民币200万元以上城乡规划编制资质取消发布,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人民币120万元以上”。删除第二项中的“3.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以上,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人民币60万元以上”。删除第三项中的“2.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以上,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人民币30万元以上”。

删除第十一条第四项。

删除第十七条中的“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上部门规章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发布。

2020年城市规划资质会取消吗?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84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2号发布。该《规定》分总则、资质等级与标准、资质申请与审批、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6章43条,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原建设部2001年1月23日发布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4号)予以废止。故二者没有区别,只是在管理规定上进行了规范,“城乡”较“城市”而言更贴切我国实际,所以城乡规划在概念上市包含了城市规划的内容。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2016)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

(第28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 陈政高

2016年1月11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

住房城乡建设部决定将《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2号)第四十二条修改为: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照本规定申请取得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在相应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揽城市、镇总体规划服务以外的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外商投资企业的资质证书中注明‘城市、镇总体规划服务除外。’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国土空间规划资质代替城乡规划资质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城乡规划编制资质取消发布的若干意见》,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的资质管理,提高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质量,城乡规划编制资质取消发布我部正加快研究出台新时期的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新规定出台前,对承担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的单位资质暂不作强制要求,原有规划资质可作为参考。

法律依据:

《关于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

二、规范规划编制审批

(一)严格按照中央精神,依法依规编制和审批国土空间规划,不在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之外另行编制审批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等空间规划,不再出台不符合新发展理念和“多规合一”要求的空间规划类标准规范。

(二)建立健全国土空间规划“编”“审”分离机制。规划编制实行编制单位终身负责制城乡规划编制资质取消发布;规划审查应充分发挥规划委员会的作用,实行参编单位专家回避制度,推动开展第三方独立技术审查。

(三)下级国土空间规划不得突破上级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约束性指标,不得违背上级国土空间规划的刚性管控要求。各地不得违反国土空间规划约束性指标和刚性管控要求审批其城乡规划编制资质取消发布他各类规划,不得以其城乡规划编制资质取消发布他规划替代国土空间规划作为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规划审批依据。

(四)规划修改必须严格落实法定程序要求,深入调查研究,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组织专家论证,实行集体决策。不得以城市设计、工程设计或建设方案等非法定方式擅自修改规划、违规变更规划条件。

三、严格规划许可管理

(一)坚持先规划、后建设。严格按照国土空间规划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未取得规划许可,不得实施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不得以集体讨论、会议决定等非法定方式替代规划许可、搞“特事特办”。

(二)严格依据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开展规划核实。规划核实必须两人以上现场审核并全过程记录,核实结果应及时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无规划许可或违反规划许可的建设项目不得通过规划核实,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三)农村地区要有序推进“多规合一”的实用性村庄规划编制和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加强用地审批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坚持农地农用。严禁借农用地流转、土地整治等名义违反规划搞非农建设、乱占耕地建房等,坚决杜绝集体土地失管失控现象。

城市规划的资质会取消吗?

(一)甲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

有法人资格;

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城乡规划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4人,具有其他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4人(建筑道路交通、给排水专业各不少于1人);具有城乡规划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8人,具有其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15人;

注册规划师不少于10人;

具备符合业务要求的计算机图形输入输出设备及软件;

有4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场所,以及完善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二)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

有法人资格;

注册资本金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

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5人,其中具有城乡规划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2人,具有高级建筑师不少于1人、具有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人:具有城乡规划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5人,具有其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10人;

注册规划师不少于4人;

具备符合业务要求的计算机图形输入输出设备;

有2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场所,以及完善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三)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

有法人资格;

注册资本金不少于20万元人民币;

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具有城乡规划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2人,具有其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4人;

注册规划师不少于1人;

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计算机达80%;

有1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场所,以及完善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建筑行业大改革,盘点哪些被取消的资质

资质是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通行证”。企业资质等级的高低,是企业实力的重要体现。因此,资质改革关乎行业发展全局。征求意见稿的发布,预示着行业发展格局将产生新的变化。此时,涉及企业切身利益的一系列问题均有待重新认识和评估。

1、资质改革有利于“大建筑业”发展

此次资质改革的内容,业内人士给出了积极的评价。

江苏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原副局长汪士和认为,征求意见稿是切实贯彻国务院“放管服”改革部署的大动作,不仅大幅压减了企业资质类别和等级,而且大大拓宽了企业经营范围。现行《建筑法》已不适应建筑业的发展需求,不仅限制了建筑业企业经营范围,而且规定总承包企业承接的项目,需要分包的必须分包给有专业资质的企业施工,导致拥有专业资质的企业越来越多,但仍不能满足社会发展需求。通过大刀阔斧的改革,新资质标准落地后,建筑业活动受限、专业分工过细的局面将得到改善,有利于“大建筑业”的形成和发展。

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王军称,此次资质改革思路以“能减则减、能并则并”为原则,总体强化了市场竞争机制,在“有形的手”和“无形的手”之间进行一次新的权重分配。对建筑业来说,未来,市场准入条件将更为宽松,这也对工程建设的事中事后监管和企业自律提出了更高要求。

2、行业竞争面临新格局

此次最受关注的举措之一,是将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调整为施工综合资质,明确“取得综合资质的企业,可承担各类别、各等级施工总承包业务,不再申请或持有其他施工资质”。对此,汪士和表示,这对拥有特级资质的企业的影响积极且深远。

在汪士和看来,综合资质的出现,为建筑业横向打通房屋建筑、市政、公路、水利、通信、航空和铁路等各建设领域,最终形成“大建筑业”提供了机会。多年来,由于行政管理和投资等诸多因素的限制,客观上造成了各领域的“垄断”。资质标准调整后,将打破行业间的界限,扫除企业承接相关工程时在资质方面的障碍,有实力的企业便可以根据自身能力和市场需求增加业务板块。这给建筑业发展格局带来了新变化。

另外,此次改革将施工总承包资质等级压减为甲、乙两级,原一级资质调整为甲级资质,其他等级资质合并为乙级资质。汪士和认为,这为中小企业尤其是中小民营企业提供了新的发展机遇:

1

一是目前拥有三级资质的企业发展空间变大,将有机会与拥有二级资质的企业同台竞争,承揽更多工程项目;

2

二是市场竞争将更加激烈,企业之间的兼并重组或将加剧;

3

三是拥有二级资质的企业不满足于现状,会通过提升技术实力、改革创新,向更高等级迈进。可以说,这项改革将倒逼中小企业加快转型发展步伐。

王军补充称,行业企业在改革中寻求发展机遇的同时,也应当注意到将要面临的风险。当前,不同行业之间技术、管理要求差异很大,企业在跨行业承揽业务前,必须考虑到经营风险和挑战,是否能在新的竞争格局中站稳脚跟,将是检验企业真正实力的“试金石”。

3、征求意见阶段博弈激烈

总体而言,此次资质调整对建筑业来说是重大利好,落地实施后将会对行业发展带来巨大而深远的影响。目前,改革具体内容正处于征求意见阶段,各方仍在博弈之中,业内同仁应当积极行动、贡献智慧,进一步完善改革方案,推动建筑业走上高质量发展道路。

征求意见稿提到,新资质标准发布后,设置适当的企业资质过渡期,到期后实行简单换证,即按照新旧资质对应关系直接换发新资质证书,不再重新核定资质。汪士和表示,过渡期后实行简单换证的做法值得商榷。因为,目前建筑市场上仍有不做实业、仅靠出卖资质来生存的企业,对于这种扰乱市场正常发展秩序的企业,一定要予以打击。汪士和建议,可以将资质调整和整顿市场结合起来,加入“换证时对企业进行两年内有无入库的工程项目”的考核内容,以便清查一批靠出卖资质生存的“僵尸企业”,更好地发挥资质改革的作用。

此外,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两新一重”建设,未来,“新基建”将成为建筑业企业角逐的又一个市场。汪士和建议,通信行业作为“新基建”的领头羊,应当将其增设到综合资质改革序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