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遵循什么原则
《土地管理法》规定,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遵循以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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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护耕地和控制建设用地的原则。保护耕地与严格控制建设用地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目前,城市、集镇和连队盲目扩张是造成耕地减少的重要原因。要保护耕地,就要严格控制城市、城镇和村庄建设用地规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中,要依据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主要控制指标,认真审核当地城市和村庄的人口规模和人均用地指标。在此基础上,确定建设用地规模,并通过土地利用分区,将各类建设用地区体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上。同时,划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一般耕地区,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2)提高土地利用率的原则。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中,要认真分析城乡各类用地特别是建设用地的潜力,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促进土地的集约利用。目前我国农村居民点用地人均用地大,超过150平方米,现有农村居民点整理复垦潜力很大。在我国大部分地区,农田中不同程度地分散着一些闲散地、废沟塘、取土坑等。据调查,通过农村土地整理,可增加5-10%的耕地。要通过严格控制建设用地和加强土地开发整理,促进土地集约利用,提高土地利用率。
(3)统筹安排用地的原则。人多地少、土地资源不足是我国的基本国情,而土地又具有多种功能和用途,各行各业的发展都需要用地。因此,在安排土地利用时,必须坚持统筹兼顾原则。在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不仅要注意协调建设用地与农用地之间的矛盾,还应统筹安排农业内部结构调整用地,协调好农、林、牧、渔各业之间的土地利用矛盾。同时,还应考虑土地资源综合利用问题,即土地开发、利用、整治与保护之间的统筹协调问题。
(4)可持续利用的原则。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中,要加强耕地保护,保证必要的耕地面积,这是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和前提。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确定耕地开垦的范围时,要充分考虑开垦活动带来的环境影响,避免因耕地开垦造成新的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等不利影响。划定耕地开垦区时,要注重生态保护。对已经开发利用但利用不合理或不充分的土地,要提出整治措施。要划定重点土地整理区,以便对田、水、路、林、村等进行综合整治,提高土地利用率。坚持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条件下进行土地开发和土地整理,使土地得到高效利用和持续利用。(5)耕地占补平衡原则。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中,要体现耕地占补平衡的原则。耕地占补平衡不仅是指标上的平衡,还应在土地利用分区上得到反映。一是要划定足够面积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和一般耕地区;二是要划定与耕地占用相匹配的耕地开垦区和土地整理区,保证占地者能够开垦或整理出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
城乡规划用地分类标准
法律分析:《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为国家标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
1.0.1为统筹城乡发展,集约节约、科学合理地利用土地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要求制定、实施和监督城乡规划,促进城乡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和县人民 *** 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用地统计和用地管理工作。
1.0.3编制城市(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城乡规划管理的依据是什么?
之一,上位规划体现了上级 *** 城乡规划编制用地管理原则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要求。按照一级 *** 、一级事权城乡规划编制用地管理原则的 *** 层级管理体制,上位规划代表了上一级 *** 对空间资源配置和管理的要求。因此,下位规划不得违背这些原则和要求,并要将上位规划确定的规划指导思想、城镇发展方针和空间政策贯彻落实到本层次规划的具体内容中。
第二,上位规划代表了区域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随着城乡规划编制用地管理原则我国城镇化和城市发展呈现出 *** 化、区域化的发展态势,单个城市将在更大范围内受相关城市和区域发展的影响和制约。上位规划从区域整体出发,编制内容体现了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下位规划不得违背上位规划确定的保护原则和规模控制,要落实实行空间管制的区域,进一步深化和细化保护要求和保护措施。
第三,上位规划有助于协调和解决城乡之间的矛盾和问题。上位规划全局性、综合性、战略性、长远性更强,更加重视城乡区域协调有序发展和整体竞争力的提高;在整体发展的同时更强调资源和环境保护,限制单个城市进行不利于区域整体的开发活动,实现可持续发展。上位规划从区域视野出发,制定各城镇必须遵守的发展建设行动准则,有利于减少下位规划在资源分配和布局上的矛盾和冲突,有利于解决单个城市解决不了、解决不好的问题。
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要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经济社会事务的管理责权,属于全国性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事务,由中央管理。属于各地行政区域的地方性事务,由地方管理。按照上述要求,在下一层次规划不得违背上一层次规划的原则下,还应注意明确各级 *** 在组织编制和审批城乡规划、实施城乡规划方面的权力和责任,实现清晰的一级 *** 、一级事权。中央 *** ,省级 *** ,市、县 *** 依法行使各自的规划管理事权。上级 *** 应将规划的重点放在关系整个行政地域发展的战略性、全局性的内容上,通过规划,加强对地方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保护,加强对区域性基础设施布局的约束和引导。在同级行政单元内,要明确局部规划不得违背总体规划的原则。在近年的城市规划建设实际工作中,个别城市在制定近期建设规划和详细规划时,突破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和范围,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的近期建设规划和详细规划指导开发和建设,导致城市发展建设无序进行,乱占滥用土地,严重损害了城市规划的依法行政。因此,法律规定下位规划必须符合上位规划的要求,是保证城乡规划权威性、严肃性,保证城乡规划依法行政,保证城乡发展和建设科学有序进行的
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版)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科学编制城乡规划,加强规划管理,改善城乡人居环境,实现城乡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规范化和法制化,保障依法实施城乡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昆明市城乡规划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与技术规范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昆明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乡规划、设计与建设、管理等相关活动,其他各县(市、区)参照本规定执行。
在城市功能和发展有特殊要求的地段或区域,应当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专项规划中作出特别说明,并按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专项规划执行。第三条 昆明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的历史文化保护、各项建设和规划管理应当以批准的保护规划为依据。第四条 编制各项城乡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采用经昆明市人民 *** 批准的统一的独立坐标系与高程体系。第二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五条 本市建设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执行。
城市建设用地应当遵循“整体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集约利用,完善功能,改善环境”的原则合理布局。第六条 建设用地应当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使用性质,其适建范围应当符合附表《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的规定。
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或调整中,可将使用性质互补、环境要求相容且相互间没有不利影响的用地混合设置。各种使用性质的地上建筑面积应当按用地的混合比例分别计算。
具有多种用途的用地应当以其地面使用的主导建筑性质作为归类的依据。第七条 地块开发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按规划道路红线围合的街坊进行整体规划建设,对不能成街坊整体开发的用地,原则上在同一街坊内整合周边可开发用地,统一开发建设。
(二)不能成街坊整体开发的商品住宅项目建设地块面积不得小于6700平方米。非住宅项目建设地块面积不得小于2000平方米,其中涉及高层建筑开发项目的建设地块面积不得小于3000平方米。
(三)不能被整合,且地块面积小于2000平方米或地块宽度(进深)小于30米的畸零建设用地,不得进行单独开发,原则上用于公共绿地、城市道路、公益性公共设施和市政设施等的建设。第八条 涉及分期实施、分期审批的建设项目,应当先行编制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总体建设控制要求后方可分期实施。第九条 地块开发强度主要指标应当符合表2-1的规定。
第十条 居住项目中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建标准在符合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的同时,还应当满足表2-2 规定的指标要求。
第十一条 中小学、幼儿园的设置在符合《昆明市中小学幼儿园场地校舍建设保护条例》规定的同时,还应当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中小学、幼儿园应当按照表2-3分级设置;用地面积不得小于表2-4的规定,建筑面积标准按照国家规范及省相关规定执行。
(二)每所中学的设置规模宜为24-60班,每所小学的设置规模宜为24-48班,每所幼儿园的设置规模宜为9-12班。
第十二条 在商业和商务办公项目中,应当临城市道路设置对外开放的公共厕所。每座公共厕所建筑面积不小于60平方米。第三章 建筑间距第十三条 建筑间距在满足日照、消防、疏散、交通、抗震、环保、安全保密、视觉卫生、工程管线敷设、建筑保护及相关建筑设计规范等要求的前提下,还应当符合表3-1、表3-2的规定。
医院、疗养院、中小学、幼儿园等有日照要求的非居住建筑,在间距控制中视为居住建筑。
位于同一裙房之上的建筑,在计算建筑间距时的建筑高度不扣除裙房的高度。
第十四条 拟建项目内部有日照影响或拟建项目对周边建筑有日照影响的应当进行日照分析,日照分析应当按附录三《建设项目日照分析规则》的规定执行。第十五条 居住建筑(包括住宅、宿舍、老年人居住建筑、残疾人居住建筑等)、医院、疗养院、中小学、幼儿园等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有效日照时间应当满足以下规定:
(一)住宅建筑中每套住宅至少有一个居住空间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一小时。
(二)宿舍建筑半数以上的居住空间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一小时。
(三)老年人居住建筑、残疾人居住建筑的居住空间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二小时。
(四)医院、疗养院建筑50%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二小时。
(五)中小学普通教室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二小时。
(六)幼儿园主要生活用房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三小时。
编制城市规划应遵循的原则是什么?
编制城市规划应遵循的原则是人工环境与自然环境相和谐的原则、历史环境与未来环境相和谐的原则和城市环境中各社会集团之间社会生活和谐的原则。如果编制城市规划与自然环境相违背城乡规划编制用地管理原则,不遵循历史规律城乡规划编制用地管理原则,破坏环境和生态平衡,始终是要遭受到大自然的惩罚的,所以遵循这三个原则显得尤为重要。
扩展资料:
与编制城市规划原则容易混淆的是城市规划原则。城市规划的原则有五项,包括:整合原则,经济原则,安全原则,美学原则和社会原则。城市规划的原则,是正确处理城市与国家、地区、其城乡规划编制用地管理原则他城市的关系、城市建设与经济建设的关系、城市建设的内部关系等的指导思想。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城市规划 (专业学科名称)
在我国,编制城市规划时应遵循哪些原则?
城市规划编制的基本原则
(一)统筹兼顾,综合部署
(二)协调城镇建设与区域发展的关系
制定城镇体系规划,应做到以下几点:
1、从区域整体出发,明确城镇的职能分工,引导各类城镇的合理布局与协调发展
2、统筹安排和合理布置区域基础设施,避免重复建设,实现基础设施的区域共享和有效利用
3、限制不符合区域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开发活动,保护资源,保护环境。
(三)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城市功能的提高
城市规划,特别是大城市的规划必须按照经济结构调整的要求,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1、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和城市环境建设,增强城市的综合功能,为群众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2、合理调整用地布局,优化用地结构,实现资源合理配置和改善城市环境的目标。
3、着力发展第三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做好这方面的规划布局和用地安排。
4、适应科技、信息业迅速发展及其对社会生活带来的变化,加强交通、通讯工程建设。
5、加强居住区规划,做到布局合理、设施配套,功能齐全、生活方便、环境优美。
(四)合理和节约利用土地与水资源
要明确和强化城市规划对于城市土地利用的管 *** 用,确保城市土地得以合理利用,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1、科学编制规划,合理确定城市用地规模和布局,优化用地结构,并严格执行国家用地标准。
2、充分利用闲置土地,尽量少占基本农田。
3、按照法定程序审批各项建设用地,对城市边缘地区土地利用要严格管制,防止乱占滥用。
4、严格查处一切违法用地行为,坚决依法收回违法用地。
5、深化城市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促进土地合理利用,提高土地收益。
6、重视城市地下空间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地下空间资源的开发利用,必须在城市规划统一指导下进行,统一规划,综合开发。
我国也是一个水资源短缺的国家,水源性缺水和水质性缺水的矛盾同时存在。城市建设和发展必须坚持开源与节流并举,合理和节约利用水资源。
1、把保护水资源放在突出位置,切实做好%百考试题%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的规划,要优先保证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用水和其他建设用水。
2、依据本地区水资源状况,合理确定城市发展规模。
3、根据水资源状况,合理确定和调整产业结构,缺水城市要限制高耗水型工业的发展,对耗水量高的企业逐步实行关停并转。
4、加快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提高污水处理能力,并重视污水资源的再生利用。
5、加强地下水资源的保护。地下水已超采的地区,要严格控制开采。
(五)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
保护环境是我国的基本国情。
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是城市规划的一项基本任务,需要注意的主要问题:
1、逐步降低大城市中心区密度,搞好旧城区改造,积极创造条件,有计划的疏散中心区人口。重点解决基础设施短缺、交通紧张、居住拥挤、环境恶化等问题,严格控制新项目的建设。
2、城市布局必须有利于生态环境建设,城市建设项目选址要严格按城市规划进行,市区污染严重的项目要关停或迁移。
3、加强城市绿化规划和建设,加强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生态绿地的建设,市区绿化用地绝对不能侵占。同时加强城市外围地区生态绿地系统的建设。
4、增强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能力,把解决水体污染放在重要位置。
(六)正确引导小城镇的建设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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