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格认证管理办法的具体内容

第一条 为规范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管理,提高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技术水平及成果质量,依据《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结合林业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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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森林资源、生态状况等领域调查规划设计及监测评价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

第三条 国家林业局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请单位的资质进行评审。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负责受理申请、核发资质证书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报国家林业局备案。

第四条 国家林业局负责全国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监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监管。

第五条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丙级和丁级。甲级资质分为甲A级、甲B级两个档次。资质证书由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核发,并加盖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印章。

第六条 持有甲、乙、丙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国有森工企业林业局内设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除外)。国有森工企业林业局内设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持证单位,仅限于本企业施业区范围内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

持有丁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只能在所在单位或者所在县内承担营造林设计与验收、采伐作业设计与验收、简易经营方案编制等直接为林农或者基层林业单位服务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

第七条 甲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不少于10年。

(二)注册资金不低于30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四)专职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少于40人,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80%,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0%,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10%。

(五)近5年内主持或者独立承担下列5个类别以上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

1.国家森林资源清查;

2.国家林业生态建设重点工程检查验收;

3.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

4.国家或者省级林业数表编制;

5.国家或者省级的森林灾害损失调查评估;

6.国家或者省级野生动物、野生植物调查监测;

7.国家或者省级湿地资源、荒漠化(沙化、石漠化)土地调查监测;

8.国家重点基础建设项目占用征收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

9.国家或者省级林业专项检(核)查;

10.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

11.制定森林资源调查、监测和评价的相关国家、地方或者行业标准。

第八条 符合甲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条件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申请甲A级资质,其他的只能申请甲B级资质:

(一)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不少于20年。

(二)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三)专职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少于80人。

(四)近5年内主持或者独立承担第七条第(五)款规定的7个类别以上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

第九条 乙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应不少于5年。

(二)注册资金不低于15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四)专职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80%,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30%,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10%。

(五)近5年内主持或独立承担下列5个类别以上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

1.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

2.省级林业生态建设工程检查验收;

3.森林分类区划界定;

4.林业数表编制;

5.野生动物或者野生植物调查监测;

6.湿地资源或者荒漠化(沙化、石漠化)土地调查监测;

7.占用征收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

8.国家或者省级重点林业生态建设工程实施方案编制;

9.制定森林资源调查、监测和评价的相关标准。

第十条 丙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三)林业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3年以上的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50%,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10%。

第十一条 丁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有专业技术职称或者林业(学)相近专业学历,并从事过林业调查或作业设计工作的人员3人以上。

第十二条 初次申请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只能从丁级或者丙级资质开始。

第十三条 申请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应当按要求准备单位资格申请表、单位证明材料、人员证明材料、业绩证明材料等相关材料,向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申报,由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征求申请单位所在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国家林业局直属(中央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可直接向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申报。

第十四条 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对申报材料审查后,建立技术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对技术人员编号入库,并进行注册登记,技术人员只能注册于一个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

第十五条 资质认定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后,定期提请国家林业局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二)国家林业局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专家评审委员会依据本办法规定的资质等级标准和有关规定,对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单位的申请进行评审,并签署意见后提交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

(三)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根据国家林业局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专家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在国家林业局政府网对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初步认定结果进行公示。无异议的核发相应等级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证书》。

(四)对初步认定结果有异议的,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进行核实。

第十六条 取得资质两年后达到上一级(档)资质条件的单位,可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提出升级(档)申请。

第十七条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实行定期审核制度。定期审核内容主要为持证单位持证期间开展相关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情况,人员、注册资金变动等情况。

第十八条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证书》由国家林业局统一规定样式;《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证书》由1套正本和2套副本组成,副本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证书有效期为5年。

第十九条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申请办理资质变更或者终止手续:

(一)单位分立或者合并,应当交回原《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证书》,并重新申请。

(二)单位名称或者单位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手续。

(三)因破产或者其他原因终止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的,应当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条 国家林业局负责对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资质认证工作的监督检查,并根据备案情况对已经核发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不定期抽查,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责成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限期纠正。

第二十一条 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应当定期对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的持证单位进行检查,加强行业自律,凡持证单位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原《林业部关于加强森林资源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林资字〔1988〕297号)和《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格认证管理暂行办法》(林资字〔1989〕327号)同时废止。

林业规划设计资质可以异地使用吗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丙级和丁级。甲级资质分为甲A级、甲B级两个档次。资质证书由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核发,并加盖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印章。持有甲、乙、丙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国有森工企业林业局内设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除外)。国有森工企业林业局内设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持证单位,仅限于本企业施业区范围内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持有丁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只能在所在单位或者所在县内承担营造林设计与验收、采伐作业设计与验收、简易经营方案编制等直接为林农或者基层林业单位服务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甲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不少于10年。(二)注册资金不低于30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三)有固定的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四)专职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少于40人,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80%,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0%,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10%。(五)近5年内主持或者独立承担下列5个类别以上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1.国家森林资源清查;2.国家林业生态建设重点工程检查验收;3.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4.国家或者省级林业数表编制;5.国家或者省级的森林灾害损失调查评估;6.国家或者省级野生动物、野生植物调查监测;7.国家或者省级湿地资源、荒漠化(沙化、石漠化)土地调查监测;8.国家重点基础建设项目占用征收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9.国家或者省级林业专项检(核)查;10.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11.制定森林资源调查、监测和评价的相关国家、地方或者行业标准。符合甲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条件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申请甲A级资质,其他的只能申请甲B级资质:(一)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不少于20年。(二)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三)专职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少于80人。(四)近5年内主持或者独立承担第七条第(五)款规定的7个类别以上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乙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应不少于5年。(二)注册资金不低于15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三)有固定的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四)专职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80%,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30%,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10%。(五)近5年内主持或独立承担下列5个类别以上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1.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2.省级林业生态建设工程检查验收;3.森林分类区划界定;4.林业数表编制;5.野生动物或者野生植物调查监测;6.湿地资源或者荒漠化(沙化、石漠化)土地调查监测;7.占用征收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8.国家或者省级重点林业生态建设工程实施方案编制;9.制定森林资源调查、监测和评价的相关标准。丙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二)有固定的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三)林业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3年以上的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50%,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10%。丁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有专业技术职称或者林业(学)相近专业学历,并从事过林业调查或作业设计工作的人员3人以上。初次申请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只能从丁级或者丙级资质开始。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丙级单位资格认证标准介绍?

最新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丙级单位资格认证标准规定哪些内容?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丙级和丁级。甲级资质分为甲A级、甲B级两个档次。

一、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丙级单位资格认证标准

丙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基本条件:

(一)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建筑单位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二)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建设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建筑施工企业林业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3年以上的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50%,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10%。

相关建筑人士可以通过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格认证管理办法,利用建设通查询工具全国具有丙级资质的企业的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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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林调资质等级划分及林调业务范围

广东省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等级划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其特点为:

1. 首次 申请只能申请林调 丙级 资质;

2.首次申请公司成立年限要满 6个月;

3.需满足 年限 及 业绩 要求 方可升级 资质;

4.所有林调技术人员均需 广东省人员。

以广东省林调丙级资质等级为例:

1.具有独立企事业法人资格,成立年限不低于  6 个月;

2.有固定独立的办公场所(面积不少于  100 m )和必要的专业 设备;

3.技术负责人应是具有林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正式职工;专职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10 人以上 ,其中,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 3 年以上的 林业中级 技术人员不少于  5 人 ;退休技术人员不超过 1 人;

4能独立承担一般县级森林资源调查和林业规划设计业务。

广东省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丙级资质业务范围:森林资源调查监测与评价、林业规划设计、可行性报告咨询、林业标准制定等。

广东省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乙级资质业务范围:森林资源调查监测与评价、林业规划设计、可行性报告咨询、林业标准制定等。

广东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办理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刚新成立的公司可以办理吗?

新成立的公司有时间要求!需要是申办时间起半年前成立的公司。

注意事项:

1、丙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二)林业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 10 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3年以上的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 50%,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 10%。

(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每年只能申报一次,时间在4月份上旬左右。

详细办理详情可点击用户名,进入个人中心

办理林业调查资质要准备哪些材料?

1.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格认证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任命文件复印件、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复印件;

4.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5.技术人员身份证、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协会继续教育结业证书(没有可不提供)的复印件;

6.企业法人单位提供其与技术人员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主要页复印件(包括合同双方名称、聘用起止时间、签字盖章、生效日期)和单位为技术人员缴纳连续 6 个月的社会养老保险明细汇总表复印件(包括参保单位名称及公章、缴费人员姓名及社会保险号、社保部门有效印章),必要时协会可要求申报单位提供社会保险管理网站的操作截屏或视频资料;事业法人单位提供单位人事部门出具并加盖公章的在编技术人员的人事证明材料原件,如属外聘人员还需提供本款前述的劳动合同和社保证明材料;

7.办公场所证明,自有产权的须出具产权证复印件。租用或借用的,须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的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