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

城乡规划是各级政府统筹安排城乡发展建设空间布局,保护生态和自然环境,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维护社会公正与公平的重要依据,具有重要公共政策的属性。

城乡规划是城市政府关于城市发展目标的决策,因此尽管各国由于社会经济体制、城市发展水平、城市规划的实践和经验的不同,城市规划的工作步骤、阶段划分与编制方法也就不尽相同,但基本上都按照由抽象到具体,从战略到战术的层次决策原则进行。

城乡规划是一个综合性学科,涉及城乡规划、城市规划、区域规划、旅游规划、建筑设计、风景园林、农业经济、生态环保、水利工程等专业。

请问什么是"城市规划编制"?

城市规划编制是我国城市规划中的一个过程。

我国城市规划编制的完整过程由六个层次组成,包括:总体规划阶段和详细规划阶段、城市总体规划纲要、城市总体规划(含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中心区域规划)、城市建设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编制城市规划的目的在于:在城市发展战略和城市规划中,所拟定的一定时期内城市经济、社会、环境的发展所应达到的目的和指标。

扩展资料:

提升城市规划编制的科学性

2019年1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

赵龙表示,国土空间规划明确把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规划等空间规划相融合,同时形成一个平台,即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形成全国的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

同时,国土空间规划将把国家安全战略、区域发展战略、主体功能区战略等国家战略,通过约束性指标和管控边界逐级落实到最终的详细规划等实施性规划上,保障国家重大战略落实落地。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城市规划编制

参考资料:中国经济网—我国将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实施“多规合一” ..

城市规划的科学意义

城市规划的科学意义

导语:现代城市规划理论始于人们从社会改革角度对解决城市问题所作的种种探索。19世纪上半叶,一些空想社会主义者继空想社会主义创始人莫尔等人之后提出种种设想,把改良住房、改进城市规划作为医治城市社会病症的措施之一。他们的理论和实践对后来的城市规划理论颇有影响。

1  城市设计导则问题的缘起

18世纪下半叶,随着突飞猛进的工业化进程,城市在人类历史上第一次得到了空前的发展,但也逐渐产生了严重的环境污染、生活品质恶化等一系列城市问题,现代城市规划理论和实践就是围绕这些问题的解决应运而生的。

城市规划的实质在于合理利用城市的土地和空间资源,协调城市功能布局以及进行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和全面安排,故而其着眼点远离建筑物质形态而偏向于社会的整体平衡,是一种强调总体协调、彼此相关而不突出个体的政策过程取向。

但具体城市的建设大都还是由许许多多的、彼此并不一定相关的个体项目构成。如建筑设计或是小范围的外部空间设计,一个委托人、一份设计书、一笔资金就可以达到目的。在属性上,这种设计主要反映业主及其能对建筑建造过程产生影响的那些人的思想与价值观念,而忽略了整体效应与彼此间的联系,是一种有突出个性的工程产品取向。

如果人们直接以城市规划去指导微观的项目建设和建筑设计,极易造成彼此间的脱节,并直接导致环境品质的下降,中观层面的现代城市设计(Urban Design),作为两者间的“减震器”,就是在这种情况下逐渐发展起来的。其根本目的在于,通过对城市社会的空间环境设计,改善人们的生存空间的环境质量和生活质量。

传统城市设计主要与“美”的塑造、或“城市美化”相关。人们通常认为,城市建设的管理依据应该是具象的建筑效果图和明确的建筑高度、层数、楼地板面积等数据,而事实上,现代城市设计已经远远超出了单纯“美“的问题,而越来越扩展到其它的方面。城市中不仅有物质形态的具象内容,更有精神和文化形态等无形层面的内容。通过它们,我们才能在现实生活中找到自己的定位,而这些内容恰恰是传统管理手段无法表达的内容。与此同时,城市发展又是一个庞大而系统的连续渐进过程:一方面,建设力量来自方方面面,涉及无数的决策者、设计者、开发商与施工人员;另一方面,社会变迁异常迅速,瞬息之间,开发商变了,设计师变了,经济条件变了,建筑思潮也变了,而这些变化因素又必然会引发建筑高度、形状、位置等的变动,所以最终的建成场景与最初的设计图纸相比往往是大相径庭,面目全非。在这种情况下,那些硬性的指标和与其相关的终极式效果图也就失去了管理的价值,而真正陷入 “纸上画画,墙上挂挂”的窘境。

于是在现代城市设计的实践过程中,人们逐渐研究出城市设计导则这一法令型成果形式。

顾名思义,导,乃引导、启发之意;则,为规则、榜样之解,故而,导则既是行为的先导,又是遵守的法则。本文以下仅从技术观、自然观和方法论三个层面论述城市设计导则的科学意义,进一步阐明其与城市建设的内在关系。

2  科学的技术观

作为一种科学方法的研究成果,城市设计导则必然要受到客观规律的约束,有其自身的起源、内容、分类与特点。

城市设计导则可以追溯到19世纪欧斯曼的巴黎改建中对城市主要街道建筑立面的条例规定,及20世纪初美国纽约的土地使用分区管制规则,即建筑使用类别、容积与高度的控制。60年代,由于城市的快速生长,人们迫切感受到生活的环境品质受到威胁,于是将城市设计的理念纳入官方的公共政策,修改管制规则,而其中增加的“奖励分区”办法(每提供一定数目的城市公共空间即可获得一定的建筑容积率作为补偿)就是导则的雏形。以后,人们又根据实际需要陆续制订了一系列关于街道景观、建筑立面、铺装、广告等的导则,并通过法定程序,使之成为城市设计的操作工具。

在我国现行的规划体制与城市建设中,人们往往将导则的内容与控制性详细规划混为一谈,因为它们都是在总体规划指导下进行的局部地段与局部要素设计,但事实上两者并不等同,具体表现在:研究对象上,控规主要反映物质形体的内容,大体涉及地块范围、性质、布局以及道路、管线等工程技术问题,可以说主要是对二维平面的控制,尽管其也有对建筑容积率、高度等三维方面的管制,但也只基于具象的物质形态而较少考虑人的因素;导则体现的是以“人”为本的思想,即从人的行为、心理诸如艺术性、可达性等出发,研究建筑空间布局与城市环境品质之间的关系,使之反映、支持人的活动。从工作深度看,导则可以说是控规的精细化,尤其是对于某些特定地段(如某步行街)和特定要素(夜景、商业招牌等)的设计,控规已经无法满足人们对环境的要求,只有通过导则的具体规定才能保证实施的质量。从表达方式看,控规主要是一些硬性的指标与图表,如现状用地构成表、地块控制要素表、道路控制明细表等;而导则则是在定性、定量图文结合方式下的弹性控制。以停车为例,详规中只明确地块的停车数与出入口方位,而导则的表达为:沿街建筑不宜直接开设机动车出入口,应与相邻建筑一起,通过街区内部次干道、广场等共同组织交通……直接面向人行道的停车场,应通过围墙、植物等隐藏于公共视线之外……开敞停车区域内部造景面积不得少于5%,场内造景体必须采取一定保护措施,以免被撞伤损坏。

城市设计导则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分类。从关系上看,大体可以分为总则与通则。总则指开发设计项目的设计目标与用途,即一个总体思路,特别是城市开发建设中的价值理念和宏观要求;通则是在总则指导下的具体要求,两者关系类似于文章的主题思想与具体内容。

从尺度上看,可以分为城市级、分区级与地段级三种,城市级导则具有政策取向的特点,一般作为城市总规的一个分支,研究开放空间、生态、文化等方面与城市设计相关的内容,不单独列出;分区级导则是导则研究的重点,其对象是相对独立的街区,主要考虑与上一级规划的衔接,景观、生态及街区内的特别领域如商业中心、大型公建等的整体协调;地段级导则是具体建筑单体的设计层面,它是在分区级导则指导下由城市设计和管理人员对自己的设计开发项目提出的个性规定,常见的如为建筑师提供的用地规划设计要点。

此外,导则尚有多种特殊形式:指令性导则,即无条件必须执行的规定,文字表达多为“应”、“应该”、“必须”;选择性导则,即为设计人员提供一种选择权,文字表达多为“宜”、可”、“适于”;奖励性导则,即达到某一标准可获得某种额外的收益;定性导则,即提供一个选择范围,具体操作由设计人员在此范围内自行安排,如不规定明确的容积率,而指明项目需要的日照数量,设计人员可根据自己的设计与标准进行换算,得出不同的建筑高度与体量。

从导则的运作看,其特点在于“设计城市而非设计建筑物”。城市是一个整体的系统化过程,如果没有条例的约束,其间各种作用力必然会发生偏移甚至抵消,但是这种约束又不是对具体建筑物的描述,因为这个阶段的具象设计往往是理想化的海市蜃楼。所以导则只是起引导作用,其功效类似于弹性的皮筋,在形变许可范围内可以任意变形,导则关心的正是这个形变的范围,而不是形变的内容,因而,导则并不会禁锢设计人员的创造力,反而会为其提供创作源泉,即一种“松弛的限定”与有限理性。如历史上美国匹兹堡(Pittsburgh)某地区曾有这样的设计规定:任何办公大楼(群)设计必须尽可能的避免遮蔽市集广场及盖特威中心广场等的日照。正是这一条例使得该区PPG工业总部大楼设计者——著名建筑师菲利普·约翰逊改变原先设计,将建筑从广场南边移至广场两侧。可见这种非具象的规定可以引导建筑设计,保证环境品质。

所以, 把握好一个形变“度”的问题,导则确实可以做到“只设计城市而不设计建筑物”。正如林钦荣先生在《都市设计在台湾》一书中所说的那样,“它不在于保证最好的设计,而在于保障不使最坏的设计产生”。

3  科学的自然观

人类生活的外部空间大致可以分为天赋自然(没有人工度的自然)、人工自然(人与自然作用的产物)和人类社会(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三大部分,这里将其统称为人类的生活环境,而这个环境的特质在于“存在”与“演化”的统一。环境中任何存在的'事物都处于演化的过程中,而演化的最高阶段就是现存环境的最高层次。可以认为存在是环境在空间的积累,体现其空间属性,演化则是环境在时间进程中的积累,体现其时间属性,这就是环境的时空观。导则要想真正解决人与自然、社会以及环境的矛盾,就必须遵循这一规律。

面对环境在空间范围内的展开,导则将其中的各个元素以统一的标准组织起来,形成功能化的、有审美属性的整体。以一个地区的开发为例,开发商可能有成百上千个,每一个开发商就是一个开发要素,他们的共同开发形成一个开发层次。因为他们各自有自己不同的利益与想法,若不加以约束任其发展,其结果必然是各自为政,支离破碎。所以导则事先为这个层次制订出共同的行为框架,以保证在总体统一大前提下的创作发挥。历史上美国纽约下曼哈顿地区的炮台公园(BatteryPark)开发方案,就是在拟订导则的控制下,由数家开发公司以土地租赁方式,分区开发,最终完成的成功案例。

一般地说,外部条件和环境变化,以及时间的推移会导致每一种城市设计导则都会有自己一定的使用年限,即时效性。在这个时效范围内,虽然设计子项目在整体发展过程中分处不同的历史阶段,但仍然可以通过导则的弹性控制,形成地区的总印象与总特征,保证短期过程的高质量。同时,导则本身也有随时间进程而不断调整补充的需要,新的发展和条件的变化不断渗入原有导则,对其作进一步的完善,这就与传统的“终端式”设计成果有着明显的不同。事物的演化并非一个闭合的圆圈,而是一个螺旋上升的过程,先前循环的最高点将成为后续循环的起点, 所以导则不强调得出终极式结果,而是依据各种反馈渠道,不断调整,保持与城市发展和建设需求的同步。

纽约市分区管制中开放空间规则的发展过程就充分证明了这一点:1961年,规则规定建筑若设置沿街广场,最大楼地板指数可达18,于是广场增多。但过多的广场又破坏了道路的延续性,因此几年后改为建筑若提供室内公共空间,最大楼地板指数可增至21.6,接着又因为建筑高度增加对采光不利,1961年又进一步改为建筑高度与形状依据日照曲线或是否遮挡日照而定,只要符合新的采光标准,就可获得批准。

4 科学技术方法论

科学技术方法论是人们在科学技术研究中所应用的各种方法的哲学概括,现代城市设计导则,尤其是其制订过程,充分体现了这一思想。

系统论的实质在于“整体大于局部之和”。对于导则而言,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横向层面,即制订导则所依据的学科内容,不仅是纯粹的建筑学知识,而是各种被传统学科分割开的多门学科的有机贯穿,如规划学、交通学、心理学、统计学等等,它们与城市设计一起形成了一种互有交集的半网络结构,而不再是简单的包含或不包含的树形关系,在这个半网络结构中,城市设计成为一种贯穿所有相关领域的“环境观”与共享的“价值观”。正因为其采用自然科学与人文科学、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设计导则才能对本不属于工程技术领域的内容,如文化、心理、精神等加以研究,并使之达到工程技术应用与管理的水平。二是纵向层面,即在某一具体导则制订过程中,以城市的长远发展目标为指导思想,使自身的个案与之契合,即整体着眼,部分入手,彼此协调,从而制订出一套“既使整体优化,又不使局部损失过大”的方案。

控制论(Cybernetics)的特点主要体现于导则的循环与反馈机制。前已阐明,现代城市设计导则并非终极式的设计成果,因为城市设计目标相当复杂,所以导则只是一种“有限理性” 的阶段性结果,并以此作为后一次发展、完善的基础,如此永续循环。那么这个循环的关键就在于反馈机制,即将输出部分转引为输入,再对输出过程产生影响,导则的制订过程中,反馈机制有二:一是阶段性成果完成以前的多元参与过程,其间专业人士与决策者、跨学科组织以及公众协商讨论,从而使导则在实施前就可以纠正一些错误与偏差,完成阶段小循环。二是阶段性成果完成以后,通过使用状况的反馈或是设计审议制度,修改原导则产生新导则的过程,此次反馈可以调整实际情况与希望状态之间的差异,实现阶段大循环,从而使导则在制订的全过程中都具备自我修复的能力。

一切不同质的系统,从无序走向有序,可以产生“耗散结构”,上文提到导则具有自我修复能力,说明其具备这样的特点。产生“耗散结构”的关键在于系统的开放性,因为只有开放的系统才能不断与环境进行物质与能量的交换,减熵增序,实现自组织过程。导则制订过程中的“多元参与、双重决策”过程使之具备了这种条件,它包括由上而下的政府决策,同级跨学科组织的多方论证补充和由下而上的公众参与,最后由专业人员协调统一。正是通过这种多渠道的自由论证,相互交流,才能找出符合各种阶层利益的契合点,实现系统的动态平衡。

5  我国城市设计导则的运作

我国目前正处于经济发展的腾飞阶段,这必将导致城市化进程的加速。

1980年,我国的城市化水平为14%,1995年猛增至29%,全国城市建设中掀起轰轰烈烈的“创建热”。由于城市化进程初期的无序性及缺乏科学指导,因而产生了严重的负面效应甚至是灾难性后果:人口激增、农田退化、交通阻塞、环境污染。于是,人们提出“既有现代化设施,又要和大自然融合,创造人类适宜的未来居住环境”的口号。一方面,城市决策者意识到城市发展必须要有一个品质优良的城市环境,“环境意识”逐步形成。另一方面,由于生活水平的提高,广大群众逐步由衣食住行等基本需要向交往、自我实现等高层次需要迈进。加之20世纪70年代以来,城市设计理论和方法逐步从西方系统引入我国,许多专家学者纷纷对此进行探讨,并初步形成我国的设计体系,而近年来国内许多大城市的国内外招标与项目研究更是促进了我国城市设计水平的提高,这一切给导则的运作提供了难得的历史机遇。

目前导则在我国的运作尚处于探索性的起步阶段,但已得到重视和关注。建设部和中国城市规划学会正在组织有关导则的编制规范问题;部分城市建设项目已经编制了实施性导则,如北海市的“美化工程”实施导则,上海静安寺地区城市设计导则,深圳市的城市设计指引,徐州市的城市设计图则等;此外还有许多城市正处于导则的制定、筹划过程之中。从越来越多的关注不难看出,人们对导则的有效性已经达成初步的共识。

导则的整体运作也存在着一些问题。首先,城市设计在我国建设阶段的法律地位尚未确立,从编制到审批都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所以编制的方法、内容、深度没有定论,即使编定成型,有关部门也无法审批。同时,导则等城市设计成果的法制化过程也不完善,相关单位还没有意识到导则也是他们必须遵守的法律条文。相比之下,发达国家城市设计的良性循环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国家政策法令的扶持,以城市设计制度与审查许可制度等法律形式强力推行。所以,城市设计及其成果的规范和法制化是一个迫在眉睫的问题。

其次,导则运作系统的开放度还远远没有达到规定要求。封建家长式的领导作风在中国管理体系中起着重要作用,领导的一个指示、甚至一句话往往就成了超越一切的“定音锤”;同时,不少决策者注重“短期效应”与“业绩观”,忽视城市建设的客观规律,因而经常发生不考虑实际社会、经济与自然气候条件的盲目建设之举。

再则,现阶段我国设计师主要是为决策者与业主服务,组织跨学科专家与广大群众参与决策在很多地方只是走过场的形式,一个座谈会,几张调查表,仅此而已。于是反馈渠道形同虚设,系统开放性大大削弱,自组织过程不复存在,导则与传统的管理手段如出一辙。因此,我们的任务在于提高系统的开放性与透明度,保证多元决策、尤其是公众参与制度的实施,在公平竞争的原则下达成协议,解决设计标准多重性的问题。

城市设计的普及教育也刻不容缓,因为它不仅可以提高广大群众的环境审美素质,激发参与意识,还能成为设计成果维护的基石与合理开发的资金来源。

不仅如此,现阶段普遍存在着导则设计部门与规划管理部门脱节的现象,往往是各成体系,互不相通,所以操作过程中必然会产生矛盾,而实际上这两个部门从设计一开始就应该紧密配合,具体表现在三个环节:一是导则制订前,以规划部门的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为原则确定城市设计的总体构思。二是导则制订过程中与规划部门的双向磨合过程,即在城市设计初步成型的基础上,规划部门研制调整规划的经济技术指标,经量化再反馈给设计导则,同时加入精神、文化方面的内容。三是导则制订完成以后,规划部门根据导则的管理监督过程。只有这两个部门的通力合作,才能真正将设计与规划融合起来,保证导则的实际运作。

综上所述,城市设计导则对于我们今天开展城市建设具有重要的科学意义。它不仅体现了当代科学方法论的一些基本思想,而且通过对人行为心理和城市环境空间属性的研究,能够找出城市规划建设中各种集团利益的有效契合点,以富有生长弹性的规定作为项目实施的行动构架,进而为管理部门提供长期有效的技术支持。虽然今天人们对它的研究刚刚起步,其运作过程亦遇到诸多困难,但我们相信,经过大家不懈的努力与实践,必能进一步提高对它的认识与理解,适应当前城市建设从“量变”到“质变”的转型阶段的需要,并使其在实际操作中,发挥更大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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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城市规划的本质是法律和政治问题?

1.公众参与城市规划是政治民主化的重要体现,有利于实现规划的科学性,确保规划的有效实施,其最终目的是通过对城市规划中存在的非市场失灵的补充与修正,保证城市规划的公平性与公正性,实现公众利益的最大化,促进社会发展。

(1)城市规划工作常常涉及到普通社会公众十分敏感的事物。(2)城市规划的行为和决定通常是可见的,如在城市规划过程当中存在明显错误通常是无法掩盖的。(3)如同政府所拥有的其他职能一样,城市规划的操作过程是最贴近社会公众日常生活的,因此,他们会用各种方式对城市规划施加各种影响。(4)普通社会公众虽然没有正式学习过城市规划的专业知识,但由于城市规划所涉及的城市土地利用、交通、城市环境等问题都是他们所熟悉的,因此,他们经常会对政府城市规划产生不同的看法。(5)城市规划行为产生的结果常常会产生巨大的经济效益,特别是对规划区范围内的市民生活产生巨大的影响,因此他们会通过各种途径来影响规划,使其朝着自己希望的方向发展。从技术的角度来讲,城市规划依附的是土地和物质空间,但从社会角度来看,它所产生的结果直接作用于人和社会。城市规划虽然在现实世界中是一种政府行为和政府职能,但不等同于纯粹的行政行为,在对待政府、市场与社会三者关系上,城市规划不应该完全成为任何一方面的代理。 (二)城市规划的基本属性 城市规划具有极强的政策属性,或者说,城市规划本身就是一项公共政策。一方面,城市规划本身就是一种政策表述,它表明政府对特定地区的建设和发展在未来时段内的行动。另一方面,城市规划具有“政策”的基本特点:(1)是由政府或其他权威人士所制定的计划和规划;(2)是一系列活动组成的过程;(3)具有明确的目的、目标或方向,不是自发或盲目性的行为;(4)是对社会所作的权威性价值分配。①此外,由于规划常常涉及公众利益、规划决策效果的可呈现、涉及巨额的资金投入并对财政税收产生巨大影响,因此高度强调规划具有政治性.《城市规划法》的最大效用不在于它对于城市规划的技术内涵进行了界定,而在于它以法律的形式宣示了城市规划的公共政策属性。

2.关于区域城镇体系规划的规定、上级政府审批的规定、近期建设与远景发展关系的规定、保护环境和历史文化遗产的规定、以及有关城市安全的规定等,不应该仅仅视作城市规划的技术要求,而应该意识到这是一种在法律法规上对于公共利益的确认。对于城市规划政策过程的规定。《城市规划法》以及建设部依据这个法律制定的一系列部门规章中关于城市规划编制和修订的条文是对于政策过程的肯定。

城乡规划的适用范围

《在中国市长协会第三次代表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编制城乡规划的实质,城乡规划“是一项全局性、综合性、战略性的工作编制城乡规划的实质,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个领域。制定好城市规划,要按照现代化建设的总体要求,立足当前,面向未来,统筹兼顾,综合布局。要处理好局部与整体、近期与长远、需要与可能、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城市建设与环境保护、进行现代化建设与保护历史遗产等一系列关系。通过加强和改进城市规划工作,促进城市健康发展,为人民群众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是以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根本任务、促进土地科学使用为基础、促进人居环境根本改善为目的,涵盖城乡居民点的空间布局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所称的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2分类编辑

按行政层级分为国家级规划、省(区、市)级规划、市县级规划编制城乡规划的实质;按对象和功能类别分为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按所覆盖时间的长短分为长期规划和短期规划。

总体规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性、纲领性、综合性规划,是编制本级和下级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以及制定有关政策和年度计划的依据,其他规划要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

专项规划是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特定领域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总体规划在特定领域的细化,也是政府指导该领域发展以及审批、核准重大项目,安排政府投资和财政支出预算,制定特定领域相关政策的依据。

区域规划是以跨行政区的特定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总体规划在特定区域的细化和落实。跨省(区、市)的区域规划是编制区域内省(区、市)级总体规划、专项规划的依据。

国家总体规划、省(区、市)级总体规划和区域规划的规划期一般为5年,可以展望到10年以上。市县级总体规划和各类专项规划的规划期可根据需要确定。

3法律编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1] 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修改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4工作原则编辑

城乡规划编制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一定时期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依法编制规划文件,以确定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合理利用城市土地,协调城市空间功能布局,综合部署各项建设。一般工作原则包括:

1、城乡规划要为社会、经济、文化综合发展服务

当前我国正处在加速城市化的时期,即面临难得的历史机遇,又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各种社会、经济矛盾凸显,对政府的执政能力提出了新的挑战。在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城乡规划是政府实施宏观调控的主要方式之一。城乡规划、建设的根本目的就是促进社会、经济、文化的综合发展,不断优化城乡人居环境。实施城乡规划与城乡综合发展是相辅相成、互为依据的。没有城乡的不断发展就不可能为实施城乡规划提供物质基础。在编制城乡规划时是否有利于区域综合发展、长远发展,应当成为我们考虑问题的出发点,也是检验城乡规划工作的根本标准。

2、城乡规划必须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

从实际出发就是从我国的国情出发,从城市的市情出发。近年来,虽然我国的发展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国民生产总值排名在世界上不断上升,但人口多、底子薄的情况并未得到根本改变,仍属于发展中国家,这就是我国的基本国情。一切城乡规划的编制,包括规划中指标选用、建设标准的确定、分期建设目标的拟定,都必须从这个基本国情出发,符合国情是城乡规划工作的基本出发点。我国幅员辽阔,城市众多,各地自然、区域乃至经济、社会发展程度差别很大,城乡规划不能简单地采用统一的模式,必须针对市情提出切实可行的规划方案。

从根本上讲,城乡规划的目的是用最少的资金投人取得城市建设合理化的最大成果,对于国外的先进经验和优秀的规划设计范例,也应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吸收其精髓实质,而不是盲目追求它的标准和形式。在各地的规划建设中,脱离实际、盲目攀比、贪大求洋的情况屡屡出现,《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中对这些现象提出了严肃的批评。要把坚持实用、经济的原则和美的要求有机地结合起来,力争少花钱多办事、办好事。

3、城乡规划应当贯彻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要求,处理好人口、资源、环境的关系

我国人口多,土地资源不足,合理使用土地、节约用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也是我国的长远利益所在。城乡规划必须树立贯彻中央关于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要求,对于每项城市用地必须认真核算,在服从城市功能上的合理性、建设

编制城市规划的依据是什么

我城市在区域或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服务等活动中承担的任务和作用,它随着社会、经济和自然条件的变化而变化。下面由我为大家整理的编制城市规划的依据是什么,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编制城市规划的依据是什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规划编制工作,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组织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规划是政府调控城市空间资源、指导城乡发展与建设、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重要公共政策之一。

第四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基本目标,坚持五个统筹,坚持中国特色的城镇化道路,坚持节约和集约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护人文资源,尊重历史文化,坚持因地制宜确定城市发展目标与战略,促进城市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考虑人民群众需要,改善人居环境,方便群众生活,充分关注中低收入人群,扶助弱势群体,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

第六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原则。

第七条 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大、中城市根据需要,可以依法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组织编制分区规划。

城市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八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依据。

第九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

第十条 承担城市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取得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工作。

第二章 城市规划编制组织

第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分区规划。具体工作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承担。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制定近期建设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已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城市分区规划组织编制。

修建性详细规划可以由有关单位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委托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编制。

第十二条 城市人民政府提出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前,应当对现行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各专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对基础设施的支撑能力和建设条件做出评价;针对存在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从土地、水、能源和环境等城期的发展保障出发,依据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和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着眼区域统筹和城乡统筹,对城市的定位、发展目标、城市功能和空间布局等战略问题进行前瞻性研究,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工作基础。

第十三条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按照以下程序组织编制:

(一)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组织前期研究,在此基础上,按规定提出进行编制工作的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组织编制。其中,组织编制直辖市、省会城市、国务院指定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应当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报告;组织编制其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应当向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报告。

(二)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按规定提请审查。其中,组织编制直辖市、省会城市、国务院指定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应当报请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审查;组织编制其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应当报请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三)依据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的审查意见,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成果,按法定程序报请审查和批准。

第十四条 在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中,对于涉及资源与环境保护、区域统筹与城乡统筹、城市发展目标与空间布局、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重大专题,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组织下,由相关领域的专家领衔进行研究。

第十五条 在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中,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组织下,充分吸取政府有关部门和军事机关的意见。

对于政府有关部门和军事机关提出意见的采纳结果,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报送审批材料的专题组成部分。

组织编制城市详细规划,应当充分听取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保证有关专业规划的空间落实。

第十六条 在城市总体规划报送审批前,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充分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在城市详细规划的编制中,应当采取公示、征询等方式,充分听取规划涉及的单位、公众的意见。对有关意见采纳结果应当公布。

第十七条 城市总体规划调整,应当按规定向规划审批机关提出调整报告,经认定后依照法律规定组织调整。

城市详细规划调整,应当取得规划批准机关的同意。规划调整方案,应当向社会公开,听取有关单位和公众的意见,并将有关意见的采纳结果公示。

第三章 城市规划编制要求

第十八条 编制城市规划,要妥善处理城乡关系,引导城镇化健康发展,体现布局合理、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原则,保护自然与文化资源、体现城市特色,考虑城市安全和国防建设需要。

第十九条 编制城市规划,对涉及城市发展长期保障的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区域协调发展、风景名胜资源管理、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等方面的内容,应当确定为必须严格执行的强制性内容。

第二十条 城市总体规划包括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中心城区规划。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先组织编制总体规划纲要,研究确定总体规划中的重大问题,作为编制规划成果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当以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以及其它上层次法定规划为依据,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角度研究城市定位和发展战略,按照人口与产业、就业岗位的协调发展要求,控制人口规模、提高人口素质,按照有效配置公共资源、改善人居环境的要求,充分发挥中心城市的区域辐射和带动作用,合理确定城乡空间布局,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第二十二条 编制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应当依据已经依法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明确近期内实施城市总体规划的重点和发展时序,确定城市近期发展方向、规模、空间布局、重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选址安排,提出自然遗产与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城市生态环境建设与治理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 编制城市分区规划,应当依据已经依法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对城市土地利用、人口分布和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的配置做出进一步的安排,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提出指导性要求。

第二十四条 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已经依法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考虑相关专项规划的要求,对具体地块的土地利用和建设提出控制指标,作为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的依据。

编制城市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已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对所在地块的建设提出具体的安排和设计。

第二十五条 历史文化名城的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专门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历史文化街区应当编制专门的保护性详细规划。

第二十六条 城市规划成果的表达应当清晰、规范,成果文件、图件与附件中说明、专题研究、分析图纸等表达应有区分。

城市规划成果文件应当以书面和电子文件两种方式表达。

第二十七条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应当严格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城市规划,提交的规划成果应当符合本办法和国家有关标准。

第四章 城市规划编制内容

第一节 城市总体规划

第二十八条 城市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二十年,同时可以对城市远景发展的空间布局提出设想。

确定城市总体规划具体期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的要求。

第二十九条 总体规划纲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纲要,内容包括:提出市域城乡统筹发展战略;确定生态环境、土地和水资源、能源、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方面的综合目标和保护要求,提出空间管制原则;预测市域总人口及城镇化水平,确定各城镇人口规模、职能分工、空间布局方案和建设标准;原则确定市域交通发展策略。

(二)提出城市规划区范围。

(三)分析城市职能、提出城市性质和发展目标。

(四)提出禁建区、限建区、适建区范围。

(五)预测城市人口规模。

(六)研究中心城区空间增长边界,提出建设用地规模和建设用地范围;

(七)提出交通发展战略及主要对外交通设施布局原则。

(八)提出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发展目标。

(九)提出建立综合防灾体系的原则和建设方针。

第三十条 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提出市域城乡统筹的发展战略。其中位于人口、经济、建设高度聚集的城镇密集地区的中心城市,应当根据需要,提出与相邻行政区域在空间发展布局、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城乡统筹发展等方面进行协调的建议。

(二)确定生态环境、土地和水资源、能源、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等方面的保护与利用的综合目标和要求,提出空间管制原则和措施。

(三)预测市域总人口及城镇化水平,确定各城镇人口规模、职能分工、空间布局和建设标准。

(四)提出重点城镇的发展定位、用地规模和建设用地控制范围。

(五)确定市域交通发展策略;原则确定市域交通、通讯、能源、供水、排水、防洪、垃圾处理等重大基础设施,重要社会服务设施,危险品生产储存设施的布局。

(六)根据城市建设、发展和资源管理的需要划定城市规划区。城市规划区的范围应当位于城市的行政管辖范围内。

(七)提出实施规划的措施和有关建议。

第三十一条 中心城区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分析确定城市性质、职能和发展目标。

(二)预测城市人口规模。

(三)划定禁建区、限建区、适建区和已建区,并制定空间管制措施。

(四)确定村镇发展与控制的原则和措施;确定需要发展、限制发展和不再保留的村庄,提出村镇建设控制标准。

(五)安排建设用地、农业用地、生态用地和其它用地。

(六)研究中心城区空间增长边界,确定建设用地规模,划定建设用地范围。

(七)确定建设用地的空间布局,提出土地使用强度管制区划和相应的控制指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人口容量等)。

(八)确定市级和区级中心的位置和规模,提出主要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

(九)确定交通发展战略和城市公共交通的总体布局,落实公交优先政策,确定主要对外交通设施和主要道路交通设施布局。

(十)确定绿地系统的发展目标及总体布局,划定各种功能绿地的保护范围(绿线),划定河湖水面的保护范围(蓝线),确定岸线使用原则。

(十一)确定历史文化保护及地方传统特色保护的内容和要求,划定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范围(紫线),确定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范围;研究确定特色风貌保护重点区域及保护措施。

(十二)研究住房需求,确定住房政策、建设标准和居住用地布局;重点确定经济适用房、普通商品住房等满足中低收入人群住房需求的居住用地布局及标准。

(十三)确定电信、供水、排水、供电、燃气、供热、环卫发展目标及重大设施总体布局。

(十四)确定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目标,提出污染控制与治理措施。

(十五)确定综合防灾与公共安全保障体系,提出防洪、消防、人防、抗震、地质灾害防护等规划原则和建设方针。

(十六)划定旧区范围,确定旧区有机更新的原则和方法,提出改善旧区生产、生活环境的标准和要求。

(十七)提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原则和建设方针。

(十八)确定空间发展时序,提出规划实施步骤、措施和政策建议。

第三十二条 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

(一)城市规划区范围。

(二)市域内应当控制开发的地域。包括:基本农田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湿地、水源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地下矿产资源分布地区。

(三)城市建设用地。包括:规划期限内城市建设用地的发展规模,土地使用强度管制区划和相应的控制指标(建设用地面积、容积率、人口容量等);城市各类绿地的具体布局;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布局。

(四)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城市干道系统网络、城市轨道交通网络、交通枢纽布局;城市水源地及其保护区范围和其他重大市政基础设施;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方面主要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

(五)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包括:历史文化保护的具体控制指标和规定;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重要地下文物埋藏区的具体位置和界线。

(六)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目标,污染控制与治理措施。

(七)城市防灾工程。包括:城市防洪标准、防洪堤走向;城市抗震与消防疏散通道;城市人防设施布局;地质灾害防护规定。

第三十三条 总体规划纲要成果包括纲要文本、说明、相应的图纸和研究报告。

城市总体规划的成果应当包括规划文本、图纸及附件(说明、研究报告和基础资料等)。在规划文本中应当明确表述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第三十四条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明确综合交通、环境保护、商业网点、医疗卫生、绿地系统、河湖水系、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地下空间、基础设施、综合防灾等专项规划的原则。

编制各类专项规划,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

第二节 城市近期建设规划

第三十五条 近期建设规划的期限原则上应当与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年限一致,并不得违背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近期建设规划到期时,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新的近期建设规划。

第三十六条 近期建设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确定近期人口和建设用地规模,确定近期建设用地范围和布局。

(二)确定近期交通发展策略,确定主要对外交通设施和主要道路交通设施布局;

(三)确定各项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和公益设施的建设规模和选址。

(四)确定近期居住用地安排和布局;

(五)确定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风景名胜区等的保护措施,城市河湖水系、绿化、环境等保护、整治和建设措施。

(六)确定控制和引导城市近期发展的原则和措施。

第三十七条 近期建设规划的成果应当包括规划文本、图纸,以及包括相应说明的附件。在规划文本中应当明确表达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第三节 城市分区规划

第三十八条 编制分区规划,应当综合考虑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布局、片区特征、河流道路等自然和人工界限,结合城市行政区划,划定分区的范围界限。

第三十九条 分区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确定分区的空间布局、功能分区、土地使用性质和居住人口分布。

(二)确定绿地系统、河湖水面、供电高压线走廊、对外交通设施用地界线和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提出空间形态的保护要求。

(三)确定市、区、居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的分布、用地范围和控制原则;

(四)确定主要市政公用设施的位置、控制范围和工程干管的线路位置、管径,进行管线综合。

(五)确定城市干道的红线位置、断面、控制点座标和标高,确定支路的走向、宽度,确定主要交叉口、广场、公交站场、交通枢纽等交通设施的位置和规模,确定轨道交通线路走向及控制范围,确定主要停车场规模与布局。

第四十条 分区规划的成果应当包括规划文本、图件,以及包括相应说明的附件。

第四节 详细规划

第四十一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确定规划范围内不同性质用地的界线,确定各类用地内适建,不适建或者有条件地允许建设的建筑类型。

(二)确定各地块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控制指标;确定公共设施配套要求、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建筑后退红线距离等要求。

(三)提出各地块的建筑体量、体型、色彩等城市设计指导原则;

(四)根据交通需求分析,确定地块出入口位置、停车泊位、公共交通场站用地范围和站点位置、步行交通以及其它交通设施。规定各级道路的红线、断面、交叉口形式及渠化措施、控制点坐标和标高。

(五)根据规划建设容量,确定市政工程管线位置、管径和工程设施的用地界线,进行管线综合。确定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具体要求。

(六)制定相应的土地使用与建筑管理规定。

第四十二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各地块的主要用途、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规定应当作为强制性内容。

第四十三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条件分析及综合技术经济论证。

(二)建筑、道路和绿地等的空间布局和景观规划设计,布置总平面图。

(三)对住宅、医院、学校和托幼等建筑进行日照分析。

(四)根据交通影响分析,提出交通组织方案和设计。

(五)市政工程管线规划设计和管线综合。

(六)竖向规划设计。

(七)估算工程量、拆迁量和总造价,分析投资效益。

第四十四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应当包括规划文本、图件和附件。图件由图纸和图则两部分组成,规划说明、基础资料和研究报告收入附件。

修建性详细规划成果应当包括规划说明书、图纸。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规划编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六条 对城市规划文本、图纸、说明、基础资料等的具体内容、深度要求和规格等,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1991年9月3日建设部颁布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同时废止。

城市规划编制基本介绍

我国城市规划编制的完整过程由两个阶段、六个层次组成,即总体规划阶段和详细规划阶段;城市总体规划纲要、城市总体规划(含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中心区域规划)、城市建设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城市发展战略

对城市经济、社会、环境的发展所作的全局性、长期性、决定全局的谋划和规划。

城市是一个复杂的巨系统:城市发展战略是关注城市中整体和长远发展影响的问题,进行重大、全局、决定性意义的规划。

城市发展战略研究关注内容:

1、从宏观层面上把握城市发展的定性、定位、定向。

2、重点关注土地利用的空间结构、生态格局、交通系统

城市发展方向

城市各项建设规模扩大所引起的城市空间地域扩展的主要方向

城市职能

城市在区域或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服务等活动中承担的任务和作用,它随着社会、经济和自然条件的变化而变化。

城市性质

是城市在一定地区、国家以至更大范围内的政治、经济、与社会发展中所处的地位和所担负的主要职能,是城市在国家或地区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生活中所处的地位、作用及其发展方向。城市性质由城市主要职能所决定。

城市的规模

按城市聚居人口大小可以区分城市规模大小,各国的具体分级标准不尽一致。联合国将2万人作为定义城市的人口下限,10万人作为划定大城市的下限,100万人作为划定特大城市的下限。这种分类反映了部分国家的惯例。中国在城市统计中对城市规模的分类标准如下:按市区非农业人口,20万人以下为小城市,20万人~50万人为中等城市,50万~100万人为大城市,100万人以上为特大城市

城市的发展目标

在城市发展战略和城市规划中所拟定的一定时期内城市经济、社会、环境的发展所应达到的目的和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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